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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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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确划分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对明确政府和市场的基本分工、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行为、科学界定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健全财权与财力的法律制度、正确处理好政府间关系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如英、美、日、德等国都用法律的形式对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进行了明确规范。从我国的法律现状来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公共事权和财权的法律尚未细化。这就需要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有益经验,建立、健全我国有关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2.
潘波  魏健  朱建新  王琪 《研究生法学》2010,25(4):132-145
我国社会进入高速转型期后,纵向府际关系呈现出更加纷繁复杂的态势。从现状分析和改革研究的角度来看,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是纵向府际关系调整和发展的趋势。规范化要求树立法律在纵向府际关系调整中的权威,以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模式取代主要依靠政策调整的模式;民主化要求肯定地方的正当利益,建立地方诉求表达机制和地方政府间平等公开的竞争机制;科学化要求合理配置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提高政府决策的质量、完善地方政府层级设置和行政区划制度。在此基础上应加强相关立法工作,确保纵向府际关系在法治轨道内健康运行。  相似文献   

3.
一、确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中央与地方权责划分制度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因此,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收入、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中央与地方财政的现代分权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确立中央与地方关系,特别是财政关系,必须遵循两个基本原则:适度分权原则、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  相似文献   

4.
依法划分地方事权是界定地方财权的前提,也是科学确立各级财政预算的基础,但目前在财税法理论和立法实践中针对地方事权的研究还尚不充分。笔者此文从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就地方事权的依法划分进行了初步设计。笔者认为.地方事权的依法划分.必须坚持政府与市场分权的原则,中央与地方政府只能合理划分的原则以及公平与效率原则;在法律对策上,则应当完善基础法律制度中有关地方事权划分的规定,加强地方财政立法,依法确立各地政府事权,尽快建立健全与地方事权配套的其他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叶姗 《政法论丛》2012,(4):3-12
民生性事权是指政府从事民生性事务的职权和职责,而民生性事权的分配则是指民生性事权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同一级政府的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划分和配置。通过考察民生性事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配失衡的实际情况,可以确立其在中央和地方合理分配的原则,进而进行规范上的构造。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应当尽可能由较高层级的政府承担,或者有能够与之匹配的地方财力支应,而非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则可以由较低层级的政府承担。  相似文献   

6.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同构性及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方式的行政化是我国纵向权力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应以法治化为且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间事权划分法治化的成功经验,逐步完善中央地方事权划分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7.
《政法学刊》2019,(5):58-64
粤港澳大湾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是落实新时代生态文明观的重大举措。大湾区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协同机制,实质上是把十九大报告中所强调的生态保护和创建生态文明价值观纳入国家立法体系的一种协同机制。现实中,建构立法协同机制在中央和地方立法层级以及地方立法与政府决策等领域都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阐发大湾区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协同机制的内涵基础上,分别从中央立法层级、地方立法层级以及地方立法与政府决策等三方面提出了立法协同机制构想。  相似文献   

8.
《法律科学》2015,33(1)
我国的财政分权制度、地方政府的绩效考评制度和地方官员的晋升机制,使我国地方政府表现出强烈的利己特征,税收政策和征税行为被地方政府作为策略性工具用于GDP和税收收入的争夺中.地方政府间的税收不当竞争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扭曲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背离了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导致非法治赋税模式的生成,并对市场个体的偷漏税行为形成激励.在法治背景下,构建税收协调、税收信息交换等软法治理机制,建立财政民主制度以保障辖区居民“用手投票”权的实现,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以保障纳税人“用脚投票”退出机制的运行,通过宪法制度确定财权事权划分,改造现行诉讼制度以实现税收竞争纠纷的公正处理,是治理地方政府税收不当竞争的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9.
财政分权历来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课题,地方财源建设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地方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及其行为模式选择。自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地方税权较为薄弱,且中央与地方之间缺乏明晰的财权与事权划分和规范的博弈平台。这使得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得不到稳定保障,难以较好地承担提供本区域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同时,在现有制度框架的激励下,地方政府为获得必要的财力,一方面扩大了非税收入的规模,另一方面通过地方融资平台等渠道隐性负债,造成地方债压力剧增。着眼于国内外形势,目前暂不宜放开地方发债权,而应优先明确事权,围绕"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来进行地方财源建设,进而推动科学财税体制与现代财税法制的建立与完善。  相似文献   

10.
浅谈完善乡镇政府农村公共服务的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税费改革后,全国财权上收,事权下放,基层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尤其是乡镇政府作为我国最基层的地方政府,在没有财力支撑的情况下承担了更多的农村公共服务事权,致使我国农村公共服务在供给和效率方面上存在的问题相当多。本文探析了完善乡镇政府农村公共服务的途径。  相似文献   

11.
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入,地方政府债务危机也逐渐的开始显现,目前存在着法律、偿债能力、信用等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是有涉债法律制度不健全、《预算法》监督体制不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不完备和融资运作平台不规范四个方面造成的.因此,本文建议通过积极建设中央、地方事权及财权划分法律制度、健全法律监督体制等措施一一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12.
土地财政综合症关涉政府财权与事权划分、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中的政府土地行为约束、宏观调控中对地方政府土地融资及房价调控的问责。这三个问题都涉及地方政府,都关乎土地,且都属于宪法制度层面。上述三领域的制度变迁互为因果,互为条件,三个领域制度创新仍然有赖于转型时期的恰当时机和恰当步骤。  相似文献   

13.
由于我国目前的司法预算内嵌于政府预算中,使得政府掌握了法院的“钱袋子”,进而通过掌握司法财权影响了司法事权的行使,产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弊端。司法预算的改革不仅要遵循司法运行之规律,也要符合现代财政法治理念。司法财权与司法事权应当相匹配,司法财权的支出具有自我扩张属性因而不宜粗暴地采用谦抑性原则加以限制,司法财权的保障主体应当有合理的设置。要构建符合现代财政法治理念与司法规律的司法预算体系,应当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预算使之外置于政府预算,防止行政权干预司法财权,设立涵盖司法预算与政府预算的公共预算概念,司法预算由中央、省级政府分别保障,同时司法经费支出应当向下倾斜,重点保障一线办案法院的财权支出。  相似文献   

14.
中央与地方间关系已经成为中国制度转型中的一个轴心问题,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是中央与地方关系范畴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审计署组织实施的省长经济责任审计,是法治化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平台,也是在制度框架内进行信息交换和沟通的机制,对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法治框架下的中央与地方间关系处理模式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5.
本文指出了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内在矛盾,进而研究政府间纵向关系不顺的负面效应,藉此探讨了理顺政府间纵向关系的途径。  相似文献   

16.
杨苏琳 《法制与社会》2014,(12):150-151
建国以来,我国市、县政府间财权和事权经过多次改革和调整,逐步趋向完善和合理。时至今日,国家持续改进的步伐并未停止,但关于两级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的划分仍存在诸多的问题。近年来,学术界就政府间财权事权关系存在的问题、该如何改革等内容展开了有益的研究,在此回顾各方意见,对政府间事权划分理论依据进行总结,具体分析阐述我国市县级政府事权划分现状,指出了我国市县级政府间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进展,并对现阶段市县级政府事权划分的研究现状做出简要评述。  相似文献   

17.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经济法的契合点在于法律制度现代化。预算法不仅事关政府之间有限财政资源的合理分配,同时也涉及权力民主化运作。如何实现"亚宪法"预算法现代化是落实《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重点步骤。为此,应当以"权力结构—决策方式—预算结果"为框架,讨论现行《预算法》存在的"议会至上"与"政府主导"的结构性失衡、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切割不均衡、决策方式中"碎片化"等诸多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预算法修正案》加以评述。《预算法修正案》强化了人大预算监督权力,实现了预算由"政府管理工具"向"管理政府工具"的转变,但其并未解决预算权力结构及决策方式所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分税制下,我国地方政府存在着税制不独立、借地生财、融资举债等诸多严峻问题,事权、财权的不相对称造成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无法正常运转.推进地方税制改革、改善税收结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9.
本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过程中形成了一种统一规范试点立法条款的共识性建议,但最终并未被采纳,而是对有关制度采取了分离设置模式。盖因此种建议的强守法主义逻辑与立法内在要求相悖,其单向视角亦未能顾及央地关系的核心现实。试点立法分离设置设计体现出差异化的权力运行方式与制度目的:由中央主导的试点制度,授出专属事权以实现特殊法治状态;由地方负责的试点制度,创新规范形式以塑造特定法治区域。其差异背后仍呈现出一以贯之的立法权配置逻辑:明确中央专属立法事权以维护法制统一,根据距离专属事权远近分层次减少对其他事权规定限制以释放改革活力。  相似文献   

20.
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从内容上看,涉及纵向政府层级与横向政府部门之间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从作用上分析,事关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预算约束的有效性,在财税体制改革整体方案中具有基础性作用.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和财政收入分配制度共同构成了财政收支划分制度,以公共财产权和财政分权理论为基础,属于财政领域的基本制度.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客观受制于“量入为出”与“以支定收”理财观的冲突和张力,应贯彻服务型政府理念,制定政府“事权清单”,厘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上下级政府间的关系;遵循财政法定原则,同步推进《财政收支划分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法》的制定,有效协调政府间财政关系,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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