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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对掠夺性定价的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掠夺性定价是反垄断法的重要规制对象 ,其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主体、主观意图、客观行为、损害后果等几个方面。美、欧对掠夺性定价的规制实践表明 ,掠夺性定价规制标准具有很大弹性 ,而定价与成本的关系问题则是掠夺性定价规制中的核心问题。我国的掠夺性定价集中发生于供需矛盾突出、生产能力过剩的行业 ,参与主体具有多样性 ,持续时间具有短期性 ,解决方式具有特殊性。基于这些特点 ,我国应该采取包括加强政策引导调整相关行业市场结构、完善立法明确规制标准、设立专门执法机关、完善私人诉讼机制等在内的综合方法对掠夺性定价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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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夺性定价是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的一种重要表现,其本质在于排挤竞争对手,以短期损失换取长期利益。对掠夺性定价的规制在美国主要有《克莱顿法》、《谢尔曼法》和大量的法官造法;而在中国,虽然也有相关的法律和规章,但仍存在很多缺漏,可以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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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反垄断法角度分析低于成水价销售行为 一、立法现状 一般地说,反垄断法以维护竞争自由为主要目的,以狭义的竞争关系,即商品之间具有替代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相互争夺交易机会的关系为调整对象。①各国大都在《反垄断法》中规制限制竞争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从反垄断法考察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是否合法.正是在狭义的竞争关系中识别经营者的降价行为,是合法的行使自己的自主经营定价权、还是将低于成本销售作为排挤竞争对手的手段,而成为破坏相关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的限制竞争行为。我国现行规制限制市场竞争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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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行为是反垄断法管制的主要对象。本文从比较法和经济学的角度,总结了关于价格垄断行为的共识与分歧,认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关于价格垄断行为的制度应当是:除索取垄断高价和价格卡特尔以外,其余的价格垄断行为都应适用合理原则进行效率与公平的分析和评价,而且反垄断法规范应当足够灵活,对不同的价格垄断行为设计不同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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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本来是针对国际贸易中不正当的价格歧视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以实现贸易的公平化.但是,依据反垄断法的原理和规则来看,无论在反倾销的制度设计本身,还是在其实际执行的结果方面都常常具有某种程度的反竞争性,导致反倾销往往与反垄断法存在冲突,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这需要在国际和国内层面上进行反倾销制度与反垄断法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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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支配企业从事的搭售行为,反垄断法上长期采用本身违法规则,同时通过“独立产品”要件的适用来融入效率的考察,即,如果两种产品的组合能够产生效率,则构成一种“新产品”,不符合搭售的“独立产品”要件,因而不适用本身违法规则。这一方法虽然对本身违法规则进行了修正,但仍无法对搭售的效率与反竞争效果进行充分的权衡,因而美国、欧盟均开始转向采用合理规则,将搭售行为的认定与其违法性评价两个步骤区分开来,而把分析的重心从搭售行为的认定转向对其市场效果的分析。这对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5)的适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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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的合资行为因其与垄断的密切联系,可能造成对现有竞争秩序的破坏,对市场经济带来危害。因此,规范企业合资行为,有效防止企业利用合资的合理、合法外衣,从事限制竞争行为,降低企业间串谋的可能性,成了反垄断法研究领域的新课题。试从合资行为的概念、合资行为限制竞争的种种表现分析着手,对反垄断法规制合资行为的实体规则、程序规则和执行机构进行设想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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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方法问题,是世界反垄断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现有研究大多将其定性为价格歧视行为,这存在方向性的偏差。大数据杀熟行为本身并不排除、限制竞争,因此不符合价格歧视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分析方法。本质上,大数据杀熟的主要损害是对消费者直接进行剥削,从每个消费者身上榨取每一分利润,而不是对竞争者进行排斥,因而属于过高定价行为。与此同时,大数据杀熟与传统的过高定价行为又存在一定差异,在其分析过程中必须根据这些特殊性,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与规则进行必要的修正。采用反垄断法上关于过高定价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分析方法认定大数据杀熟行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基本步骤是:其一,认定行为人拥有支配地位;其二,将杀熟行为认定为过高定价行为;其三,允许当事人提出合理的理由进行抗辩。其中在支配地位以及过高定价的认定上,大数据杀熟行为都具有一些传统产业中所没有的特点,需要依托反垄断法理与案例进行细致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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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企业从事价格歧视如果产生了排斥竞争的效果,可能会构成反垄断法上所禁止的滥用行为。在进行反垄断审查时,首先须依据价格歧视的构成要件对行为进行定性,然后须进行复杂的经济分析来对该行为的竞争损害与其可能产生的效率进行权衡,从而判明是否应予禁止,并在这一原则指导下,针对各种具体歧视方式形成更具操作性的判断标准。这些研究是有效实施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6)所必需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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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再分配功能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是社会利益资源和权利的分配书。经济法是利益资源和权利的一种再分配法,是在民商法等法律所作的权利分配的基础上,对原有权利安排作出适当调整和再分配。反垄断法同样具有再分配功能,通过对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产生历史的考察可以证明这一点。我国的社会现实也需要反垄断法再分配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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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反垄断法的程序依赖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实体规则的原则性与不确定性造成了反垄断执法上的多重困境,执法困境克服路径的选择则直接提升了程序规则在反垄断法执法中的地位,现代反垄断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走向程序化。反垄断法程序化依托于现代社会对程序的特殊需求,根源于垄断及反垄断法的固有特征。反垄断法程序规则在构成上具有复合性,其价值主要在于对效率与公正的双重追求。在程序化的背景下,现代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也具有了自足、多元与软化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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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垄断伦理的研究能够给反垄断提供更加深刻的解释力。竞争正义是反垄断法的伦理基石,反垄断法研究必须解答何谓正义的竞争这一问题。竞争自由是竞争正义的前提条件,竞争效率是反垄断法的核心理念,竞争公平是反垄断法永恒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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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下半叶是美国反托拉斯法生成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铁路公司垄断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面对此,联邦和州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其中州承担了反铁路公司垄断的主要任务,初步形成了州反托拉斯法的制度框架,为联邦反托拉斯法的生成奠定了基础。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对公用事业垄断的规制、州反托拉斯法的建设以及《谢尔曼法》背后利益的关注,构成了解读反托拉斯法生成进路的三个结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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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法的涉外特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虽然美国反垄断法对国内垄断严惩不怠 ,但在对外贸易领域 ,政府对垄断却持容许、支持与促进的态度 ,甚至于不惜干预国外政府与国际组织的正当执法。只有在执行反垄断的域外效力影响到国际商业进而可能导致双边冲突时 ,才不得已实行有限的国际礼让 ,并着手尝试积极礼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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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敬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2):61-69
价格跟随行为,也叫价格领导制,一般出现在寡占市场中。反垄断法并不禁止寡占企业基于寡占的相互依赖性而采取的有意识的平行行为;但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寡占企业的价格跟随行为会导致企业间协调彼此的定价,从而可能构成协同行为。证明价格跟随行为构成协同行为的关键,是证明企业间合意的存在。由于证明合意的直接证据很难取得,应通过允许使用间接证据、适用事实推定制度等方式进行灵活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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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的B2B电子商务市场是新经济发展的重要体现。企业通过发展电子商务 ,可以极大地提高运营效率 ,建立企业的竞争优势。然而 ,在B2B电子商务环境下 ,垄断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出现了新的特征 ,这将对各国现有的垄断法提出新的挑战 ,以此引发了各国政府对这一市场的垄断关注。电子商务的独特技术化特征需要各国在对B2B电子商务市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 ,保持立法与政策上的灵活性 ,平衡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维护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 ,既要促进和鼓励电子商务中的竞争 ,又要切实防范B2B企业滥用垄断地位 ,破坏自由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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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发展趋势探析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美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除劳动争议与集体协议适用除外的范围有所扩大以外 ,其他适用除外制度如保险业适用除外、州行为适用除外、请愿行为适用除外、体育运动适用除外都趋向于严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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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与释疑: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业的理论澄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适用的明晰是开展法律规制实践的必要前提。虽然反垄断法的适用障碍表现出法律效力的"自我否定"倾向,但是这种制度设计源于对行业发展规律和合理规则方法的尊重。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管制行业的开放浪潮,反垄断法适用障碍具有主客观两方面的消弭倾向,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张。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使得作为垄断性行业的银行业逐渐回归市场竞争的发展本质,"新型"的反垄断规制和"传统"的金融规制也会因此产生此消彼长的态势转变。《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业的实然逻辑在于既有法律规则范畴下的解释合法性、银行业市场发展演变的行业合理性以及我国反垄断规制发展脉络下的可期待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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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适用除外制度之所以成为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和法律基础。从经济基础上讲,垄断与竞争均是利弊兼具,垄断并不必然消灭竞争,甚至会使竞争加剧。适用除外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发挥垄断的积极作用, 克服竞争的某些消极作用。从法律基础上讲,反垄断法要解决虽然属于垄断、但又不予禁止的技术问题,只有通过适用除外制度加以解决;另一方面,适用除外制度还是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进行协调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