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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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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法规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规(或法条);所谓想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表面看来,它们都是行为人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津条文,它们所解决的都是在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律条文中适用哪一条文的问题。正因为如此,人们常常不易划清二者的界线,把本属想象竞合的问题当作法规竞合来解决。找们首先从近年来时有发生的特大制造、贩卖假药案谈起。制造、贩卖假药罪在我国刑法第164条中有明确规定,但是对近年来发生的  相似文献   

2.
想象竞合犯只是形式上构成数个罪名,因其仅有一个犯罪行为与实质数罪性质明显不同。虽形式上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其并非真正的数罪,只是想象的数罪,实则为一罪。本文就想象竞合犯的本质、要件、分类、处罚原则以及它与法条竞合犯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从绑架罪看结合犯的刑事责任年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建英 《河北法学》2001,19(4):66-67
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独立而罪名不同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结合而成一种新罪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1.必须是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的结合。所谓独立的具体犯罪,是指数个行为均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不同的犯罪。2.必须是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3.数罪的结合基于刑法分则的规定。至于规定的方式,可以是明文规定,即明示的结合犯,也可以是默示的结合犯。 对于结合犯,应当按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不得数罪并罚。 刑法总则第17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相似文献   

4.
陈派义 《法制与社会》2011,(29):102-102
想象竞舍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想象竞合是一种与其他犯罪形态有显著区别的犯罪形态。想象竞舍不同于单纯的一罪,也与实际的数罪有所区别。想象竞合与单纯的一罪区别在于它实际危害了数个社会关系,触犯了数个罪名;想象竞合与实际的数罪的区别在于它只有一个行为,缺乏构成数罪的全部和完备的要件。  相似文献   

5.
也论法条竞合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肖中华 《法学论坛》2000,15(5):83-93
一、法条竞合犯的特征 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无"法条竞合犯"的称谓,而只有"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法律竞合)的概念.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学者普遍认为,法条竞合是揭示刑法不同条文(款)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内涵和外延上有重合交叉关系的一个概念,说明的是刑法分则体系的某种特殊结构,法条竞合不是一种犯罪形态.但正如有的学者指出,任何犯罪形态都是一种法律现象,最终都要涉及适用法条定罪量刑的问题,法条竞合犯说明实际发生的犯罪行为,如何具体触犯相互竞合的法条,是从动态的角度揭示刑法分则内部条文的实际联系[1].因此,"法条竞合犯"范畴的提出具有积极意义,在罪数形态中研究法条竞合犯也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6.
在各地的司法文书写作中,常常看到对触犯同一法律条文的犯罪行为,而罪名表述却各异。如对触犯刑法第115条的犯罪行为,有的表述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有的表述为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有的表述为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对触犯刑法第130条的犯罪行为,有的表述为非法狩猎罪,有的表述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对触犯刑法第191的犯罪行为,有的表述为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龟报罪,有的表述为破坏邮电通讯罪,有的表述为妨害邮电通讯罪等等。  相似文献   

7.
也论新刑法第397条的罪名与罪过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新刑法颁布之后,关于刑法分则第397条的罪名和罪过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同时,“两高”司法解释对该条罪名的规定也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关于罪名,本文在评析不同意见的基础之上,结合刑法中的罪数理论、法条竞合的立法方式等进行了分析,指出该条只规定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关于罪过,文章从刑法中的罪过理论、立法意图等方面加以分析,主张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相似文献   

8.
所谓的“法条竞合”(也有人称之为“法规竞合”或“法律竞合”)只是某些刑法学者在理论研究中提出的一个问题,而我国刑法典对此并无任何明文规定。那么,在我国刑法条文中是否真正存在“法条竞合”问题呢?我的回答是否定的。 对“法条竞合”稍作分析,我们就不难看出,该理论与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是相抵触的。所谓的“法条竞合”即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刑法分则条文,其中一个条文的全部内容为另一条所包括,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犯罪人进行论处,但当普通法的法定刑重于特别法而按特别法对犯罪人处刑尚不足以惩罚犯罪时,则又按普通法对犯罪人进行论  相似文献   

9.
王永 《人民司法》2023,(2):29-31
<正>【裁判要旨】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主要有两方面:从形式标准来看,法条竞合的数罪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而想象竞合的数罪则无逻辑关联;从实质标准来看,法条竞合中数罪侵犯的法益具有同一性,即没有超出一个罪名保护的法益范畴,而想象竞合犯则同时侵犯了数个犯罪保护的不同法益。对于“择一重处”中刑罚轻重的判断,应以犯罪行为所对应刑档的最高刑、最低刑、附加刑的顺序依次进行比较,刑重者为重罪,刑轻者为轻罪。  相似文献   

10.
“同时犯”是关于罪数(竞合)的规定。以犯罪成立条件作为罪数判断标准,“同时犯”前款行为与其他犯罪之间,无论在文理上、类型上,还是事实上,都系数罪关系。“同时犯”规定省略了处置理由,导致数罪与处置规则之间衔接不畅。应确立“先犯罪构成,再犯罪构成关系”的罪数(竞合)规则。数罪并罚的处置理由是犯罪成立条件之毫无重合;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理由是犯罪成立条件之部分重合,包括构成要件行为重叠与构成要件法益重叠。从一重罪处罚的理由是犯罪成立条件之完整重合,但有犯罪成立条件部分重合的情形,此时,司法上应当在从一重罪处罚基础上适当从重。能够与帮信罪“同时构成”的“其他犯罪”,只能是刑法分则中以提供行为作为构成要件行为类型的罪名,不包括关联犯罪共犯罪名。  相似文献   

11.
选择性罪名是指一个法律条文规定二种以上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司法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作为罪名,也可以概括定一个罪名,而不实行数罪并罪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64条规定的制造、贩卖假药罪,如  相似文献   

12.
刑法竞合论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刑法未对各种罪数形态本身作出规定,只对数罪并罚制度作出了规定,因而罪数理论是对刑法规定的犯罪现象的某种理论概括。刑法中真正属于罪数论的只有想像竞合、法条竞合和实质竞合三种,且完全可以在刑法竞合论的框架内加以讨论。法条竞合属于行为单数而法律复数的情形,其处理应依法条竞合类型的不同而不同。想像竞合,通常分为同种类的想像竞合与异种类的想像竞合。在我国对于同种类的想像竞合并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在量刑上对同种类的想像竞合比单一罪应从重处罚。想像竞合与法条竞合关系复杂,区分两者应从事实与法律的关系入手。实质竞合,是指实质的数罪。它一般分为并罚的数罪与非并罚的数罪。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牵连犯的处罚规定不一,因此,将牵连犯作为实质竞合的一种进行研究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是刑法在总则之外又在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且仅见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节毒品犯罪之中,因此,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实际上就是毒品犯罪累犯。  相似文献   

14.
虽然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想象竞合犯,但理论上普遍承认这种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的特点是"一行为,数罪过,数结果,触犯数个罪名",因而其本质特征是形式的数罪,实质的一罪。本文指出对于想象竞合犯采取"从一重重处断"原则,更能体现想象竞合的本质,有利于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15.
在刑法理论界,确定罪数之标准众说纷坛。概括起来有行为说、结果说、法益说、因果关系说、罪过个数说、折衷说、构成要件说等等。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说。即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具体应参照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的规定。分则条文规定罪名的方式一般采用一条文一罪名,此外还规定了个别排列式罪名(即一个刑法分则条文同时规定了几个罪名,这几个罪之间无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   

16.
随着刑事立法的日趋活跃,采“分则立法模式”的竞合条款日益呈现“立法肥大症”,可考虑将竞合条款(尤其是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条款)进行总则化改造。就新增竞合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而言,作为想象竞合表征的从一重处断条款,其适用关键是“一行为”与“数法益”的判断;新修正的我国《刑法》第229条第2款,标志着立法者对牵连犯现象的进一步肯认,其适用以客观上存在牵连关系、主观上具备牵连意图为限;新增的数罪并罚条款(第280条之二第3款),则存在修正程序与实体内容两方面的瑕疵,应将其视为想象竞合数罪并罚的“拟制规定”加以适用。  相似文献   

17.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刑法条文罪名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  相似文献   

18.
吉九龙 《法制与社会》2013,(32):23-23,25
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和数罪名无重合性这三个要件;本文通过时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罪数本质等基本问题进行浅显的探讨,通过比较目前各种处罚原则的学说,认为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更能体现想象竞合犯的罪数本质,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能体现刑罚的功能,也符合我国司法现状需要。  相似文献   

19.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办案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但其中关于《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及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之最后一项,皆规定为:“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笔者认为不妥。 该项之所以被列为立案标准之一项,是基于《刑法》第397条第2款的规定。1997年12月,高检、高法分别依据《刑法》分则规定了各罪的罪名,对《刑法》第397条第2款是否单立罪名存在分歧,后者没有将其独立成罪,而前者认为应独立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从此次公布的立案标准看,高检采纳了  相似文献   

20.
想象数罪竞合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想象数罪竞合是传统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一个比较复杂的罪数理论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对想象数罪竞合理论研究甚少,现有的刑法学教材和有关论著文章在研究想象数罪竞合理论时,则基本上沿袭了域外有关想象数罪竞合理论纷争中的一些观点,以致对想象数罪竞合这一理论课题的研究至今仍驻足不前。本文试图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想象数罪竞合的概念、特征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期有所创新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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