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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明确规定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成年人到场制度.成年人到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旨在让第三方介入诉讼监督司法程序,是一项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诉讼制度。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规范和完善这一制度,需要对到场人员进行限定,在通知到场中关注相应的程序注意事项,对于到场的成年人明确其到场的具体作用以及行使何种权利,作为检察机关还应在成年人到场制度中关注权力与权利的双向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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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设置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专章,但并未在讯问目的、手段、策略的运用上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予以区分,从而难以保证特别程序的特殊保护在讯问未成年人的过程中得到贯彻。从特别程序视角下,结合检察机关具有的客观公正义务,应当明确讯问未成年人的主要目的应该是查明犯罪原因以及满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需求讯问未成年人应当严禁使用欺骗等讯问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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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规范中,还未出现针对性指导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原则。就我国现状而言,构建讯问未成年人的原则已迫在眉睫。侦查讯问具有讯问环境的相对封闭性、讯问过程的强制性、讯问方式的直接性、讯问各主体间的冲突性的特点,极易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心理脆弱、法律决策能力较低的特点,遵循讯问程序法定原则、禁止强迫性讯问原则、合法利益最大化原则、讯问程序人性化原则、严格程序性法律后果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及时有效原则、全面细致原则,从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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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应当将教育作为基本定位和主要目标,将查明犯罪事实对其进行惩罚作为次要任务。充分保障未成人的休息时间,选择适宜教育的地点,选派经验丰富、耐心细致、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的检察人员进行讯问,将教育矫治贯彻讯问过程的始终。利用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强制律师在场、严格限制使用讯问谋略、赋予未成年人沉默权的方式,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违反保障原则的讯问行为,通过诉讼无效、绩效考核、纪检监察,甚至刑事追究的方式予以制裁。切实规范讯问程序,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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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一词肇始于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指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合适成年人到场,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合适成年人”用语,但也有要求成年人参与的相关规定。^1就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目前正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上海市长宁区、福建厦门同安区试点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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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成年人相比,进入刑事司法系统的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身心等方因素的限制,在面对刑事诉讼程序时存在先天性的脆弱特征。因此讯问未成年人,应当在遵循合法性、客观性的基础上,体现保护性、特殊性的原则,在基本原则、制度设计、程序设置等方面作出特殊规定。具体来说,要在人员配置的专业化、程序设置的特殊化、讯问方式的人性化等方面区别于成年人,适当运用讯问策略、查清案件的同时,体现教育、感化和挽救精神,最终服务于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顺利回归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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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益监护人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法院在审理变更抚养纠纷案件时,时常会遇到当事人将未成年人弃之不管或有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宜发生。由于受到法律等因素制约,我们的公益监护人没有办法积极主动介入,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时,也成为法院棘手处理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公益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议民政部门作为我国公益监护人,并同时提出了具体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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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成长。但是,在我国却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未能得到有效的监护,处于监护缺失状态,这种监护缺失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探讨是什么导致了未成年人监护缺失,以及如何有效保护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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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4)
未成年人信息保护亟待立法及司法综合施策,目前存在保护制度失序、责任不清、可识别性界定方式单一且缺乏可操作的判定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事实认定较难等问题。未成年人信息在属性特征、利益衡量等角度不同于成年人信息,基于监护关系和亲权关系,承载了未成年人和监护人的双重利益。在场景方面,面对信息业者对未成年人信息的利用的各种需求,建议立法和司法应秉持细化场景规则的理论,并引导行业自律,特别是教育者对未成年人信息的知情需求、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信息的保护需求、政府对未成年人信息的共享需求,亟待平衡私人领域和公众领域的内在张力。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信息建立统合式法治保护体系,破解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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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到场制度(以下简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予以确定,但规定的较为原则,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一些细节问题未予明确。本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意义,理清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选择和选任标准,呼吁对合适成年人进行专业化培训,阐述了检察机关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法律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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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及其监护权的撤销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仍存在些许问题。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撤销是亲权、监护权及国家亲权相互博弈的结果,其应当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在研析相关概念、制度体系及借鉴不同法系国家与地区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从完善监护内容、监护权的分类别撤销与细化撤销之法定事由、落实监护评估机制及建立诉讼监护人制度等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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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的废除是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在起诉制度上的飞跃。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起诉制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相对不起诉条件细化与范围扩大、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分案起诉上。同时,司法实践中探索了暂缓起诉这一新的形式。我国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急需完善,应当通过立法进一步细化不起诉标准,扩大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的范围;构建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后的帮教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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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总则部分增补了诸多内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强化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国家亲权责任、增设针对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强制报告制度等。其亮点之一则是新设了"政府保护"专章,助推了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立法进程。尽管如此,就未成年人监护监督而言,基于监护监督制度的专属性、立法设计、公权力介入方式、国家监督职能受限等原因,国家监督监护与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尚未得到完美衔接。因此,应当明确监督主体、明晰监督对象、明定监督义务、细化强制报告制度,方可有效实践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从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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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未成年人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发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具有一定关联。对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强制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限亲职教育,有助于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预防未成年人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促使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掌握科学的教育观念和方法、弥补现行法律关于监护干预措施的不足。应当明确强制亲职教育的主体、对象、法律依据、执行、结果反馈与监督等制度性因素,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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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德、日等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少年审判制度建立起步早,体系完备,在审判理念、立法模式、审判机构、审判管辖、审判流程、处遇体系等方面对于完善我国少年审判制度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以下启示:应树立以教育代替惩罚、以少年利益为中心的审判理念;构建独立、完备、富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采取多元化模式,建立独立的少年审判机构;将虞犯少年纳入少年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建立庭前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监护人出庭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简化审制度、前科消灭制度等;构建完备的少年处遇体系,且以保护处分为主,以刑事处分为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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