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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律师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律师事业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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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律师法》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权的规定,改善了律师执业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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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律师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律师法》吸收了自1996年以来司法改革的成果.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由于《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的修改相对滞后,导致现行《刑诉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主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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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该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律师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法律地位.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取证权作了较大修改,给检察工作带来一些挑战,将对检察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此,就修订后的《律师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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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律师法》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律师法》实施一年以来,新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行业管理组织以宣传贯彻新修订的《律师法》为工作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推进律师维权工作,各项律师工作都有了较大进步.呈现出可喜的新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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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的《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在新修订的《律师法》施行前后,学界、法律实务界和媒体已就贯彻执行新《律师法》需要着重理解和解决的许多重要问题做出了探讨和研究。然而,在认真研读和体会这些研究的同时,笔者发现,尽管绝大多数法律实务界人士贯彻执行新《律师法》的态度比较坚决,但是也有少数观点表现出一些观念性的误区。笔者就法律实务界贯彻执行新《律师法》的若干争议点作一梳理,并对少数表现出的观念性误区做出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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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此次《律师法》的修订进一步保障了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的会见权、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的阅卷权和取证权.这些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较大,也促使我们必须革新侦查思路,改变传统的侦查模式,以适应《律师法》的修订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新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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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4日,新修订的《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正式实施的第四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使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在北京区域内得到了缓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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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即将施行。自新法公布以来,围绕旧《律师法》、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意见言说,不时见诸报端、杂志。笔者试从律师辩护权角度,尤其是对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豁免权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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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七十六号主席令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予以公布。作为此次《律师法》修订的主要参与人员之一,现谨就此次《律师法》修订的有关情况作一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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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8日,吴爱英部长签发第111号、第112号司法部令,发布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这是司法部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律师法》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新《律师法》正确、有效实施的两部重要配套规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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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律师法》充实了律师执业许可和执业行为规范的内容,强化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监督管理措施,调整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监管职能的层级配置,完善了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责,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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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律师法》强化了律师的诉讼主体地位,通过扩大和完善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法庭言论豁免权等权利,有效地解决了刑事诉讼中律师执业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难题,使控辩双方趋于平等,控辩式庭审方式日趋巩固。在日趋激烈的控辩平等对抗的条件下,公诉人要加强公诉逻辑的研究和训练,有效应对律师法修订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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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律师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法律地位,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取证权作了较大修改,对检察机关必将产生深远影响。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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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必要性和修订草案起草过程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律师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罚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和完善。目前施行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是司法部依据原《律师法》于2004年制定的,许多内容与新《律师法》不相符合不相适应,严重滞后于加强律师执业监管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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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日已满一周岁的新《律师法》,因其牵涉面广、修改力度较大仍然备受各方关注与期待。然而社会公众、业内乃至学界对新《律师法》的关注目光大都聚焦在与刑事诉讼密切相关的律师权利义务部分、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等细节性的条文。其实,新《律师法》影响最直接的是律师行业的发展。此次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中.从律师职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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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律师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然而,由于《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的修改相对滞后,导致现行《刑诉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主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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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律师法〉修订案》由全围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备受瞩目的《律师法》修订工作尘埃落定。修订后的《律师法》在诸多方面对1996年《律师法》进行了调整、补充和完善,其中对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调整,特别是新增规定的特殊普通合伙,可以说是此次《律师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