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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保汪保险在我国属于一种全新的业务,主要应用于消费贷款业务之中,有效防范和化解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由于我国《保险法》、《担保法》对有关保证保险的规定尚不具体,导致实务中对保证保险相关法律认识存在分歧,银行在信贷业务中开展保证保险业务也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2.
一、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中国保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有不同的认识。中国保监会认为,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保险公司为银行提供的消费者的履约保险;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监字第266号复函则认为,保证保险虽是保险人开办的一个险种,其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的一种担保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4条规定:“保证保险合同是为保证合同债务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具有担保合同性质”。  相似文献   

3.
汤媛媛 《行政与法》2013,(4):104-108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采用贷款方式进行消费越来越普遍,进而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也屡见不鲜。本文从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定位入手,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在适用中的疑难和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从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存在问题的根源上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相关建议,以期为当前的司法审判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栾桂玲 《山东审判》2005,21(1):96-100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后,我国各保险公司针对各商业银行开办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相继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成为有效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但是,在目前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尚未健全的市场环境下,车贷履约保险的高赔付率、高贷款逾期率、高风险率、低保险金率和低追偿成功率等现状已成为汽车消费贷  相似文献   

5.
从一种抽象概念演变为我国消费领域中较为普遍的商业动作行为,保证保险的出现及其发展仅仅经历了短暂的近十年时间,然而对于保证保险性质的混乱认识及立法上的空白,直接导致对保证保险关系当事人之行为无法进行统一规范和调整,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以其保险人身份介入消费信贷关系中与保证人身份进行兼容,从而为各方当事人及司法实践提供了对信贷风险可选择的两种救济模式,并以此区别并优越于单一保证模式,并本着私法自治、司法权被动性之精神为保证保险纠纷公正合理地解决对保证、保险双重模救济模式进行了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通过银行提供的按揭贷款业务来购买汽车,但银行为了降低自身的风险,往往要求消费者将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或提供保证人,同时还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保证保险。然而,由于我国《保险法》及相关的保险法律规范对"保证保险"未作规定,导致实践中产生大量纠纷,而法院在审理时由于没有相应的依据,因此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大相径庭。本文主要是分析按揭贷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7.
中国法律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未作明确界定。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还是一种保证担保的方式,理论界尚有争论。但是中国司法界和保险界对此采取了折衷的态度,认为保证保险是以保险形式出现的保证担保。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借款合同纠纷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并审理;在适用法律时首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法没有规定或者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将违背保证保险合同目的的时候,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保险期间内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保证保险是保险,不是担保--与梁慧星先生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宋刚 《法学》2006,(6):109-113
保证保险是一种比较新的保险类型,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梁慧星先生撰文认为,保证保险实质上是担保,因此在法律上应该适用《保险法》和《担保法》,进而提出了保证保险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本文不赞成该文观点,认为保证保险依然是保险,在法律适用上应该适用《保险法》和《合同法》,而不能适用《担保法》。  相似文献   

9.
游杰 《四川审判》2002,(6):28-28
所谓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以保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的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据此成立的合同即为保证保险合同。所谓信用保险,是应权利人要求,由保险人对权利人所面临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偿付或拒绝偿付债务的风险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据此成立的合同即为信用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0.
根据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流程和实务操作,对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和担保人的案件,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以及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等三种典型案件进行了法律分析,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11.
2005年8月20日,甲银行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合同约定,乙保险公司负责向甲银行提供借款人(即投保人)购车资料(包括购车合同、发票、购车完税凭证等)并确保真实;乙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对其借款承担保证保险责任。除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投保人与银行恶意串通等免责范围外,不论何种原因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期供款,乙保险公司承诺在收到甲银行的书面索赔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确认保险责任并予以赔付。协议签订后,甲银行先后与借款人丙等20人签订了《…  相似文献   

12.
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证保险业务起源于信用发达的美国,随后西欧不少国家和日本陆续开办。[1]我国保险公司开办保证保险业务起步较晚,业务范围小,涉及险种也较少,在目前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尚未健全的市场环境下,由于保险公司的业务经验不足,风险防范能力差,立法相对滞后,因而造成大量的纠纷出现,主要集中在分期付款买卖保证保险合同、汽车(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等。本文主要结合司法实践,对保证保险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13.
美国次级房贷危机、中国512强烈地震,都使住房贷款机构陷入尴尬被动境地。保证保险能够防范次级房贷危机、化解银行贷款风险,避免按揭贷款买受人因意外事故引起的以房抵债、被迫搬迁等风险,增加保险公司业务量。但是,保证保险在实际中却没有推广应用,需要从法律上明确保证保险的性质、统一相关法律规定;改变银行以强势地位强制推行贷款保险、保险公司设计理赔事项及计算保险费用不合理等情形;完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同时还涉及千差万别的合同订立与履行的事实情况,但相关的法律规定却因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起步较晚而不够健全。无论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保证保险的性质、保证保险与保证的关系以及操作层面等诸多问题都存在重大争议。  相似文献   

15.
保证保险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保证保险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费,由保险人按约定在被保险人(权利人或雇主)因义务人的违约或者过错行为或者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损失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制度。一般说来,保证保险被各国保险学界划分为确实保证保险和减实保证保险。确实保证保险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又称为忠诚保证保险,该险种主要是为保障用  相似文献   

16.
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对分期付款消费提供的一种险种,现行法律对其并未有直接的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其性质认定不一,同时,实践中其与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关系应如何处理,各地法院裁判体现了不同结果,本文就保证保险合同性质以及其与《合作协议》如何适用进行讨论,期以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7.
王斌 《法制与经济》2010,(8):24-24,26
银团贷款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根据2008年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39家成员银行签署的《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今后在为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提供融资总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时,必须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资。与传统的贷款业务相比,银团贷款具有贷款金额大、期限长、贷款风险分散及有利于各银行开展同业合作等优势,可以预见,我国银团贷款将会呈现加速发展之势。  相似文献   

18.
冯坚 《法治研究》2008,(4):65-68
目前,保证保险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什么是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保证还是保险?实务中债权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性质如何认定?保证保险合同与基础合同的效力关系如何?保证保险是否应与基础交易纠纷合并审理?投保人欺诈涉嫌刑事犯罪的保证保险案例程序上应如何处理?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借款合同保证保险的基本做法是: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向银行借款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凡申请投保本保险的被保证人,应先将其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向保险人足额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因被保证人倒闭或经法院宣告破产,银行贷款无法收回时,由保险人负责偿还被保证人所欠银行的贷款本金;保险期限自企业取得贷款之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贷款转期或换据另办投保手续;被保证人和权利人必须遵守《借款合同条例》中的各项规定;被保证人必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被保证人必须接受保险人对贷款的投向和运用…  相似文献   

20.
《司法业务文选》2013,(33):12-22
1.2013年7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8号公布2.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投诉,包括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和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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