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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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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零口供”规则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零口供”规则的提出表明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到过分依赖口供所可能带来的恶果。但“零口供”规则有它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它的出台还远谈不上是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我们过去经常犯“惟口供”的毛病,现在又出现了“零口供”的说法。其实两种口供的运用观都是形而上学的表现,因为它并没有涉及到问题的实质——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进行陈述。  相似文献   

2.
我国法律对待口供的应有立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一飞 《河北法学》2005,23(4):62-67
我国法律应当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与改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采取以下立场:合理界定口供,口供只包括供述;应当合法取证,对非法口供应当排除;不能轻信口供,确立口供补强规则;充分使用口供,重视口供扫诉讼功能;废除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如实供述义务的规定,确立沉默权制度。首次全面论述了我国法律对待口供的应有立场,纠正了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对口供看法上的偏见和片面看法。  相似文献   

3.
被告人的"口供"是刑事诉讼法中证明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司法实践中存在"零口供"的情形,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司法与国际接轨的情况下,应当正视"零口供"和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和辩诉交易问题,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沉默权”问题断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目前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我国是否应当规定沉默权制度,争论很激烈。主张赋予被告人、嫌疑人沉默权的理由主要是,它是国际通用的诉讼原则,是诉讼民主的体现,有利于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加强辩护方与控诉方的对抗性等等,反对一方的主要理由是:一旦规定沉默权制度则可能不利于打击犯罪,会使一部分有罪的人逃避打击。这方面的论述很多,笔者不拟过多涉及,只是表明笔者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沉默权与米兰达规则沉默权最早产生于英国。当时由于欧洲中世纪后期许多封建集权国家在刑事诉讼中长期奉行法定证据制度,在定罪上普遍认可被告人的口供,将其称之为“证据之王”。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口供有其生存的市场,并较之其他证据具有不可替代的最高证明效力。由此形成了只要有被告人的口供就能定罪,否则就不能给予刑罚,即所谓“罪从供定”的口供中心主义。然而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反封建统治的胜利之后,刑事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资产阶级依照天赋人权的思想开始主张沉默自由,并把其标榜为公民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民主…  相似文献   

6.
刑诉法与沉默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沉默权的产生和发展所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拒绝回答司法人员讯问的权利。沉默权的产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在欧洲中世纪末期,资产阶级为了鼓舞广大劳动人民推翻封建势力的革命斗志,在刑事法律理论上提出了反对封建主义司法任意的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和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能因人设罪、因事制刑。即“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解决了刑事被告人在定罪量刑上的实体问题。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审判并作出有罪判…  相似文献   

7.
浅析“犯罪嫌疑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立案以后的“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异议。那么,在立案前对被怀疑实施了犯罪活动的人,使用刑讯逼供的,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对此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立案前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即“立案后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犯罪嫌疑人,即“立案前说”。笔者认为,“立案后说”的观点值得商榷,其缺乏法律依据,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不能成立。首先,从字面上看,“犯罪嫌疑…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确定沉默权原则几个问题之研讨(下)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否确立“沉默权”原则对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应否确立“沉默权”原则问题,学界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否定说的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不宜确立“沉默权”。主张此类观点的学者中,有的认为,在我国应当暂缓设立沉默权制度。因为我国是一个重视群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并且强调司法活动实体公正的国家,目前尚无设立沉默权的条件;对我国来说,当前最重要的是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刑讯逼供,而不是超越现实搞什么“沉默权”。①有的人认为,确立沉默权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不语,既包括不承认犯罪,也包括放弃了辩护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马楠 《河北法学》2001,19(5):89-90
辽宁省某基层检察机关出台的<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将沉默权引入我国.零口供规则的最终目的是遏制刑讯逼供,但沉默权不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唯一途径.赋予犯罪嫌疑人隐瞒犯罪事实的权利,侵犯了社会利益,与我国立法思想基础相矛盾.因此零口供规则不应包含沉默权.  相似文献   

10.
唐磊 《政法学刊》2005,22(2):9-12
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早已为现代国家所诟病。在我国,刑讯逼供已经成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在法治理念下审讯程序包含了无罪推定原则、嫌疑人享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和沉默权和审讯手段文明化、人道化等内容。我国应在一定程度上借鉴现代法治国家设计的正当化审讯程序,这对于正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中国而言,无疑具有相当的价值。我国的审讯程序应当从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等方面逐步、渐进地予以改革。  相似文献   

11.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APPLICATIONOF“PRINCIPLEOFPRESUMPTIONOFINNOCENCE”INCRIMINALACTION编者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经法院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经法庭审理以后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对犯罪嫌疑人增加了财产保证制度;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诉讼阶段提前等。这些新规定连同原刑事诉讼法否定口供系“证据之王”的规定以及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的规定等,更进一步吸收了无罪推定的某些因素。但是,也必须看到,新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并未予完全充分肯定。…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了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延伸出零口供定案的侦查思路。这一理念有助于扭转"口供是证据之王"错误的办案观念,淡化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论证上的作用,增大定案几率,减少办案成本,值得进一步推行。  相似文献   

13.
2001年10月18 -20日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与汕头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主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沉默权”的专题研讨会。具体涉及如何对待沉默权和如何遏止刑讯逼供问题。沉默权是国内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倍受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关注。本次研讨会的参加者均为国内有相当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共提交了26篇论文。现将本次会议研讨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沉默权的含义、作用(价值)和类型与会代表认为 ,沉默权是指受刑事追诉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刑事指控保持沉默的…  相似文献   

14.
实行沉默权制度以后,在侦查阶段受到冲击最大的措施是侦查讯问。主要表现在侦查讯问过程中的四个环节,即权利告知规则对侦查讯问的制约;预防侵权规则对侦查讯问的制约;律师帮助规则对侦查讯问的制约;侵权救济规则对侦查讯问的制约。侦查实践中,并非所有犯罪嫌疑人都会主张沉默权,沉默权确立后,口供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同样重要。如果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刑事政策真正体现到刑事诉讼法中,沉默权制度无疑将促进侦查讯问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相似文献   

15.
王贤生 《政法学刊》2013,30(1):116-122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口供制度的新规定有进步性,但还存在不足,要通过建立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确认标准、明确非法口供的排除程序、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建立沉默权规则、完善看守所管理体制等路径,完善我国口供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6.
张玉 《法制与社会》2010,(10):289-290
在历史上口供一直被称为证据之王,许多案件只有具备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才能结案定罪,致使刑讯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有违司法公正的行为屡禁不止。对于这一状况的改善,必须着眼于增强口供的可信性及证明力,通过口供补强规则的确立,使口供的积极作用得到正确发挥。  相似文献   

17.
论沉默权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沉默权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制度的沿革人类社会的司法证明方法 ,经历了神证、人证、物证这三个发展阶段。在以神证为司法证明主要方法的人类社会早期 ,被告人只有按照“神”的旨意进行宣誓和协助“神”调查、证明的义务 ,而不可能有沉默的权利。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取代以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后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 ,世界上许多国家如中世纪的欧州大陆国家和封建社会的中国 ,由于视口供为“证据之王” ,“断狱必取输服供词” ,因而被告人也不可能有沉默的权利 ,因为被告人如果想沉默 ,司法官员就会用刑讯的手段逼取口供。正是这种口供主…  相似文献   

18.
贿赂案件是一种高隐蔽性、缺少物证证明的案件,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案件证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口供证据又是一种具有真焦难辨性和不稳定性的证据,适应口供定案必须遵循法定的规则,其中口供补强规则就是一项基本的证明规则。这一规则要求,被告人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作为定案根据的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一规则的提出,是为了增强口供的证明力,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而确定的。英美法、日本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中都有口供补强的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说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这实际上就是对被告人的供述要求补强的补强证据规则。在贿赂案件的证明中,有两个涉及该规则适用的问题有待于明确。  相似文献   

19.
沉默权,学理上又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这一权利,从观念上来源于英国的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这一制度的起源  相似文献   

20.
孙瑜 《政法学刊》2005,22(2):13-15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被告人口供的规定过于抽象,操作性差,缺乏完备的证据规则,难以保障口供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必须建立有关证据能力方面的任意性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有关证明力方面的补强规则,完善我国被告人口供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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