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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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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条竞合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条竞合的概念有多种,较为完整、正确的定义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法律的错综规定而同时符合了数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着交又关系或从属关系的刑法分别条文,但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法条竞合有从属竞合与交叉竞合两种类型。不同法律间的法条竞合时庄严格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在与想象竞合区别时,应理解为:法条间存在交叉或从属关系时为法条竞合,竞合的法条间不存在上述关系时则为想象竞合。  相似文献   

2.
法条竞合的概念有多种,较为完整、正确的定义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法律的错综规定而同时符合了数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着交叉关系或从属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但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法条竞合有从属竞合与交叉竞合两种类型。不同法律间的法条竞合时应严格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在与想象竞合区别时,应理解为:法条间存在交叉或从属关系时为法条竞合,竞合的法条间不存在上述关系时则为想象竞合。  相似文献   

3.
作为刑法竞合论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至今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从力图克服当前学界区分理论缺陷的见地出发,可以得出形式实质二分说具有妥当性的结论。在通常情形下,如果法条预设的行为类型之间存在重合交叉,而刑法又没有明文将行为对象规定为互斥关系,则法条之间就有存在法条竞合的可能;在特殊情形下,法条预设的行为类型之间虽然存在重合交叉,但通过运用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机能进行检讨,可以确认法条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关系。当法条预设的行为类型之间完全没有重合交叉可能时,则法条之间不可能存在法条竞合,但有存在想象竞合犯的余地。  相似文献   

4.
法条竞合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普遍存在,其理论比较复杂。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表面上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而实质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形。笔者认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是法条竞合仅有的普遍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5.
法条竞合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普遍存在,其理论比较复杂。法条竞合的概念与种类以及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等问题,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尚无统一定论。对法条竞合的概念与种类,适用原则,如确定特别法问题、补充适用原则问题等进行深入探讨,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选择适用法条。  相似文献   

6.
刑法分则第128、130、297条的关系属于典型的法条竞合犯中的特殊关系,但是,如果完全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的话,将导致三个罪名的适用明显不合理。对此特殊关系的选择适用应遵循以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为主体,重法优于轻法为补充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罪名。  相似文献   

7.
通说认为,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但无力解释为何放火罪未造成重伤以上结果的法定刑轻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杀人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又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犯的观点逐渐占据优势。但放火罪中的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这表明放火罪能够包含杀人的故意与致人死亡的结果,并不符合想象竞合的适用前提。事实上,罪刑失衡的质疑不成立,特别法是重法时,普通法的量刑应当受到特别法的限制。未造成重伤以上后果的故意杀人行为的量刑本应受放火罪法定刑的限制,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8.
通说认为,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但无力解释为何放火罪未造成重伤以上结果的法定刑轻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杀人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又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犯的观点逐渐占据优势。但放火罪中的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这表明放火罪能够包含杀人的故意与致人死亡的结果,并不符合想象竞合的适用前提。事实上,罪刑失衡的质疑不成立,特别法是重法时,普通法的量刑应当受到特别法的限制。未造成重伤以上后果的故意杀人行为的量刑本应受放火罪法定刑的限制,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9.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形式。它本来源于英美法系,199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这一赔偿制度,并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得到进一步的确定。可以说,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已经形成一个条文集团。这些众多的法律条文在适用上会遭遇到责任竞合问题,即几部法律同时适用于同一个行为的情形。然而,一个行为不可能被多次追诉,否则会有违禁止多重追诉的法治原则。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惩罚性赔偿在适用上可能出现的责任竞合情形包括两大类:一是在私法内部的责任竞合问题;二是惩罚性赔偿与公法上的惩处相竞合的问题。针对不同性质的竞合问题,应当采用不同的竞合原则。  相似文献   

10.
滥用职权作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表现形式之一 ,导致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两个法条的竞合 ,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是部分法和全部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应按重法优先的原则适用法条。  相似文献   

11.
对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本质与处断原则的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说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本质是一罪,其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断,但这一理论面临实践的困境。根据犯罪构成标准,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本质应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如此才能摆脱通说的困境,而且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通说的修正理论“从一重重处断”学说,在逻辑上自相矛盾,因而亦不可取。  相似文献   

12.
对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本质与处断原则的反思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通说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本质是一罪,其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断,但这一理论面临实践的困境。根据犯罪构成标准,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本质应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如此才能摆脱通说的困境,而且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通说的修正理论“从一重重处断”学说,在逻辑上自相矛盾,因而亦不可取。  相似文献   

13.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所涉及的罪数形态问题,主要存在“法条竞合论”、“想象竞合犯论”、“牵连犯论”以及“实质数罪论”等几种观点。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竞合的场合,存在“一个行为”和“两个行为”的情形。这对罪数形态的判断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在“一个行为”的场合,即行为人在生产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在生产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商品的,成立想象竞合犯;在“两个行为”的场合,即行为人在他人生产的伪劣商品上假冒注册商标后销售该商品的,成立牵连犯。根据罪数理论通说,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都应予以从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   

14.
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问题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都存在重大争议。之所以会出现复杂的竞合现象,一方面是因为非法经营罪作为市场秩序的前置性规范和市场准入类犯罪的一般条款,另一方面是因为非法经营罪第4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不断扩张。因此,非法经营罪的竞合认定,首先要明确非法经营行为的特定性,即与市场准入无关的经营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其次要区分非法经营罪的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  相似文献   

15.
法条竞合的研究主要是探寻与想象竞合如何区分,这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课题。遗憾的是,各种学说的混乱,法条竞合适用已然"伤痕累累"。试图建立起法条竞合的城堡,一劳永逸的阻挡想象竞合的侵犯并不可行。归本溯源,法条竞合存在的价值在于维护罪刑法定,要求司法最大程度的尊重立法,限制想象竞合的滥用。因此,不能再拘泥于法条竞合内涵的完善与统一,应当转变视角,追求一种共识即新的路径:基于罪刑法定,构成要件符合的常识性判断是司法的基础,合理怀疑排斥想象竞合的适用。  相似文献   

16.
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应该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但是通说的区分标准却存在疑问,必须寻求新的区分标准——通过犯罪的外延可以合理区分二者。由于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都是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即一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犯罪构成,换言之,就是数罪名的外延存在重合关系。从实质上说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都是犯罪之间的竞合(重合)关系。从逻辑上而言,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包括从属关系和交叉关系。法条竞合只存在特别关系,而特别关系属于从属关系。想象竞合犯其实就属于交叉关系。  相似文献   

17.
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应该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但是通说的区分标准却存在疑问,必须寻求新的区分标准——通过犯罪的外延可以合理区分二者。由于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都是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即一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犯罪构成,换言之,就是数罪名的外延存在重合关系。从实质上说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都是犯罪之间的竞合(重合)关系。从逻辑上而言,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包括从属关系和交叉关系。法条竞合只存在特别关系,而特别关系属于从属关系。想象竞合犯其实就属于交叉关系。  相似文献   

18.
共同犯罪与想象竞合犯的交叉形态是共同犯罪的行为整体或者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数罪名而形成的一种共同犯罪与想象竞合犯错综交织的特殊形态;必须在充分认识这种交叉形态的特征和类型的基础上,结合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原理和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来正确认定其刑事责任;同时还可以借助这种这种交叉形态的处理原则来解决有身份者与无身份...  相似文献   

19.
想像竞合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准确界定是对其进行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其概念的界定应以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为基础.想象竞合犯仅存在一个危害行为,由于此危害行为本身的全部或部分要素被重复评价,从而出现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情况.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想象竞合犯存在的实质根据.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角度审视,想象竞合犯的本质是实质的一罪.由于从一重重处罚和并罚原则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要求,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处罚原则进行处罚.单一处罚的基石是想象竞合犯的单一危害行为和定罪中对单一行为的禁止重复评价.从重罪处罚的根据是一行为所侵害的数法益和量刑中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相似文献   

20.
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如何适用法条存在争议。有观点主张有限度地坚持重法优先,有观点则主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理论上的学说争鸣不同,审判实践中特别法优于一般的做法得到了较好地坚持。以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竞合关系入手,通过对2014-2015年内审结的案例进行研究,在对集资诈骗罪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后,发现集资诈骗罪主要有三类,其中两类没有适用重罪(诈骗罪),第三类应属于诈骗罪范畴(该类行为虽具有集资外观,但其欺骗性与对侵占财产的故意都与诈骗罪一致),但法院对此类具有"集资"外观的行为,大体上仍适用轻罪(集资诈骗罪),因此司法实务还是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没有得到审判实践认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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