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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2008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沿袭了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制度。不过,在强化了当事人再审之诉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制度的情形下,这种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制度是不必要的,既不符合当事人处分原则,也与审判独立原则不相容。而且,这种制度的存在也使我国判决因为不符合"终局性"条件而难以在外法域获得承认与执行。所以,可以取消这种制度。  相似文献   

2.
司法实践中首查封法院的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优先债权法院寄送的商请移送执行函遭遇较多障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高院的《批复》解决了大多数处置权的移送问题,但由于《批复》内容精简,司法实践中对其理解不到位等因素,造成执行程序中不少优先债权不能及时实现。实际上,《批复》移送范围包含了首查封法院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形。可从衡平首查封程序规则与优先权实体制度、公平保护多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执行办案目的实现、提升执行效率的角度分析应当移交处置权的法理。完善的主要方向是明确规定移送阶段应贯穿于整个诉讼及执行阶段,负责移送处置权的主体是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相结合,并在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时明确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3.
在"互联网+"时代,探索以大数据技术为着力点推动破解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是法院执行模式转变的历史性变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这预示着法院执行工作将通过大数据突破"执行难"的难题。解读大数据时代的内涵、大数据时代法院系统对数据的利用现状以及大数据时代法院执行的挑战,攻克我国法院执行难的新路径、新思路,以破除法院执行在实现公平正义上的最后一道"藩篱"。  相似文献   

4.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执行社会化趋势日益明显。以往一贯采取民事执行非社会化模式的我国,近年来也应现实需要尝试执行悬赏、调查令等有限社会化模式。社会力量参与执行的合法性来源于现代国家将公权力对外授权,且民事执行权在诞生伊始也并不为国家所独享。将执行调查授权给社会主体是现在较为可行和稳妥的方案。目前具有中国特色执行调查社会化的研究还方兴未艾。最高院执行调查规定中关于执行调查社会化规定仅限于个人有明显局限性。社会机构参与民事执行调查相对于个人更具有经济和资源的优势。法院应该贯彻处分权主义,不可依职权启动社会化调查。调查程序结束后,法院应当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核实社会调查结果并给予必要费用。同时,被执行人对社会主体执行调查行为享有程序性执行救济权。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事诉讼的模式从几十年运行的实践总结来看,是一种职权主义的模式。 所谓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其基本特征有以下表现:国家干预渗透到诉讼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法院(法官)对民事诉讼各种具体程序的启动和终结具有主动的决  相似文献   

6.
总结和提炼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经验,在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起到衔接作用的移送审查制度是符合诉讼规律和工作实际的顶层设计。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着因滥用或误用"四种形态"转化机制而使监察案件未步入移送审查程序的现象,并在理论、制度及实践层面相继引发"外部监督不足、监检衔接不畅、惩治失衡风险"等问题。国家监察体制下移送审查程序的设置不仅需对监检移送审查的关系范式予以重塑,还要理性表达法治程序构造及其运行规律。为此,监检移送审查机制应塑造出追诉目的的一体关系、诉讼业务的互补关系、职权监督的双向关系、程序运作的制约关系等监检关系范式,并从主体权能、程序结构、实体惩治三个方面对监检移送审查制度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7.
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将案卷移送方式回归到最初的全案移送模式。这种模式既符合我国当下的司法现状,也符合职权主义国家追求实体正义的诉讼理念。针对实行全案移送主义可能带来的风险,可以从设立庭前征询程序、增设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实行庭前实质审查、确立审判中心主义、规范公诉案卷移送程序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将案卷移送方式回归到最初的全案移送模式。这种模式既符合我国当下的司法现状,也符合职权主义国家追求实体正义的诉讼理念。针对实行全案移送主义可能带来的风险,可以从设立庭前征询程序、增设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实行庭前实质审查、确立审判中心主义、规范公诉案卷移送程序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我国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上应当明确"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这一法律概念,将其范围界定为众所周知的事实、通过权威资料可以迅速查明的事实、法官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事实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院在认定这些事实时必须要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则。在认定的启动程序上允许公诉机关及当事人申请方式启动程序和法官依职权启动方式并重;在认定的反驳程序中,允许公诉机关及当事人提出弱化、反驳法院认定的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证据;在认定时间上,应当明确认定是事实审程序中的事情,并不是每个诉讼阶段都可以进行认定。法院一旦认定了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该事实就有预决事实的效力。  相似文献   

10.
论执行能动     
执行能动是新时期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执行难问题提出的新的执行理念。它包含启动强制执行制度、强制执行运行制度以及强制执行监督制度。司法机关依职权能动地行使民事执行权作为一个理念使得各项制度顺次推进。在执行领域贯彻能动性理念可以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法院的公信力。目前,执行能动理念在我国仍处于探索期,虽然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就制度构建而言仍不健全,必须致力于建构起科学、完善、能动的执行体系。  相似文献   

11.
"执行难、执行乱"的困境必需法院和检察院共同面对。化解"执行难",建立法院、检察院联动机制,借助检察院的侦查资源甚或直接将搜查权转移给检察院是较为适当的选择。"执行乱"问题并不是凸出检察权直接监督的理由。民事执行程序中检察权配置应当强化法院和检察院的联动与协商。  相似文献   

12.
从对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欧美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研究中,我们可以在适用案件、开示范围与程序、法院职权以及制裁措施等方面得到我国相关制度几点改进启示。  相似文献   

13.
执行难问题已成为人民法院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通过刑罚手段惩治拒不执行行为,不失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刑法》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规定既存在实体法上的模糊与空白,也存在程序法上的不协调。通过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的界定、情节严重的认定和诉讼程序的设计,明确该罪的规范含义,规范该罪的程序环节,从而保证该罪在执行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食品安全案件"行刑衔接"程序法缺失,尚未形成完善的程序机制。"行刑衔接"程序机制在发起主体、移送材料、立案监督、判后执行等方面存在不足。"行刑衔接"程序机制不应是单向的"流水线式"作业模式,而应是包含监督、制约、救济在内的"网状式"作业模式。应确立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程序机制中的主导地位,赋予被害人的主体地位,构建多方位的、立体化的运行模式。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事诉讼中审判权的主动性主要体现在法院依职权进行的调查取证、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追加、法官的释明权及再审程序的启动几个方面。当事人处分权的有限性和公法秩序的要求使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成为必要,追加当事人则是彻底地、一次性地解决纠纷和当事人适格的要求。随着辩论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作为弥补辩论主义缺陷的法官释明权制度应运而生。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法院的再审程序启动权应予取消;而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可以考虑适当扩大,法官的释明权制度应继续丰富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对我国当前再审制度的批判及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目前的再审制度还存在若干需要完善的问题。应当根据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效力来源等因素对目前的再审制度进行全面衡量,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程序,理清申请再审与申诉之间的关系,完善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进而建立相互协调的再审启动机制。  相似文献   

17.
本文针对律师阅卷难的问题对全案移送制度及垄断证据的检察特权进行了法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全案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双轨制”,并对保障律师司法建议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8.
在现实中刑事诉讼发回重申权被滥用是由于现有监督方式的缺陷,二审法院对发回重审"限定一次"的规避,以及诉讼中程序性控制难奏效等因素造成的。从价值、功能和现实上看,设立发回重审审查程序是另一种路径的可能,既不影响司法效率,也不违背司法独立原则。基于此,从审查的定位、原则、申请人、范围、启动、模式、期限、举证责任方面设计好审查程序,将发回重审权纳入上一级法院监督,将是破解发回重审难题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19.
破产程序的性质决定了破产程序的运行机理和程序规则设置。破产法律关系中没有纯粹的法律事实,按照非讼程序规制破产程序的正当性不足。破产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程序法律关系,且普通程序周期长、成本高,不契合破产制度目标。破产制度实现债权公平受偿的目的、破产案件对简便迅速裁判的强烈需求,以及破产程序“债权人自治原则+管理人中心主义”的结构,决定了略式程序法理与破产案件的正当程序要求高度匹配。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正当性,必须遵守略式程序最低限度程序保障要求,保障当事人的法定听审权。对破产程序裁定宜采用“异议—撤销”或“复议—更正”等即时纠错的方法进行救济。当事人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构建起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破产司法审查权的监督与指导机制。  相似文献   

20.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关系社会稳定,关系民族延续。食品生产、销售的特殊性,决定了厘清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之间的监管职责,以及它们同公安及司法机关间的关系至关重要;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始于行政机关移送,分析当前食品安全犯罪侦查立案程序;目前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公安立案衔接上存在移送难、移送少的问题,建议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的关系,落实刑事程序优先原则,统一行政、刑事取证程序,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化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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