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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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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物权法》的实施,使物业管理立法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但由于业主权利保护的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业主大会的运作、诉讼主体资格及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等诸方面还存在缺陷。完善业主权利的法律保护应降低业主大会表决条件,以利业主自治权的实现,并明确业主的法律地位,赋予业主大会诉讼权利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2.
业主大会实质上是民法为业主实现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提供的一种制度平台,因此应从私权实现、私法自治的角度解读业主大会主体资格。我国立法并未阻却业主大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的可能,业主依其意思自治可选择设立具有主体资格的业主大会。从私权行使和私权救济的便利性、效率和明确、统一法的适用等因素考虑,我国立法宜通过授权性规范的形式规定业主可依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法人性质的业主大会。  相似文献   

3.
鉴于物业使用人既是相关物业小区的重要成员,也是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他们在物业管理中的各项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物业使用人应享有共有部分使用权,接受物业服务权,在业主大会陈述意见权,业主委员会参与权及妨害行为制止权。  相似文献   

4.
随着住房改革的深入,"物业管理"这一概念开始进入公众视野。近年来,由于《物业管理条例》对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定位不明,加之自身效力等级上存在劣势,造成物业纠纷层出不穷。应以我国目前业主自治机构的现状为切入点,重点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并对业主自治机构模式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5.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业主委员会既非法人 ,也非独立的其他组织 ,而仅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业主大会的代表机构和执行机构 ,但又具有形式上当事人地位 ,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自身名义对外实施具体行为。在此基础上 ,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分别定位为物业管理人和物业管理服务人 ,有利于促进业主自治 ,推动物业行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条例的诞生,物业管理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已成为大趋势。本文通过对物业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主体及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法律地位的界定进行较为详尽的阐述,提出只有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才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直接的主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业主委员会并不能因此成为诉讼主体等观点,期望能为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立法的完善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是《物权法》颁布前后一直不明确的问题。应当尽快通过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途径来解决这一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核心问题。立法上应当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确认符合条件的业主团体的法人资格,细化业主委员会相关制度,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协助,进一步理顺业主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以此解决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在业主委员会制度方面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这种双权重、高比例的规定过于严苛,妨碍全体业主准确、便捷、有效地作出合法的意思表示。物权法也没有赋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实践中不利于全体业主实施有效的诉讼救济。  相似文献   

9.
业主委员会应当被赋予特定的民事主体资格,它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应当界定为非法人组织;其在诉讼中享有诉讼的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能参与诉讼的范围仅限于保护业主的共同权益.  相似文献   

10.
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以来就存在着性质模糊、法律地位不明确、权责不清等问题,学界关于这些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止过,但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物权法》中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较为原则,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依然没有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由此,我们必须在《物权法》以及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的新视角下重新审视业主委员会之法律地位问题。本文认为业主委员会在实体法上是属于"其他组织"的第三类民事主体,在程序法上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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