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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第三十三条以概括型条款确立了监察证据衔接刑事诉讼时的证据转换标准,从内涵上仍有进一步延伸的空间。实物证据审查判断应考虑鉴真法则的适用空间,明确证据固定的保管链意义。监察机关对通过技术调查取得的文书证据,应由调查人员承担出庭出示与说明的义务。监察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可借鉴大陆法中的证据调查方法,明确以人的证据方法呈现的证据资料应恪守证据调查的直接言词原则。言词证据审查判断不仅要恪守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明确口供补强规则在监察调查活动中的具体场景。对于监察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立法还可以考量非传闻言词证据的比例性排除或者瑕疵补正的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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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操作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1,他引:5
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有一些程序问题需要解决。就其适用范围而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适用于"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而不适用于"私人的违法取证行为",但对于私人采用极端反人性的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适用于"非法证据"而不适用于"瑕疵证据","瑕疵证据"可以经由补正而继续使用,而"非法证据"则应当彻底排除,而且这里所谓的"排除",指的是彻底意义上之排除,即,一经排除则不得再次采用;对于口供而言,不仅排除该证据,而且排除该证据源,即不仅排除该口供本身,而且排除口供这一证据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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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存在着一个价值权衡问题。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或许对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的刑罚权是有益的,但这样做是以破坏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和侵犯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的。反之,如果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又会阻碍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体现出强化人权保障和设立公正规则的价值取向,“程序合法”已成为司法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原则,应当在此基础上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与之相关的非法证据证明责任的法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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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补正必须具有严谨可行的操作规范,才能避免随意性。控方必须以明示方式提出补正瑕疵证据的申请,并由法官裁判是否允许,对于不属于瑕疵证据的非法证据,应当直接排除;瑕疵证据经补正后,仅获得证据能力,并非直接成为定案根据;对于欠缺真实性保证条件的瑕疵证据不应再进行补正,而应当予以排除;对于瑕疵证据的合理解释的缜密程度应与合法取证期待可能性成正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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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两个证据规定)正式施行.两个证据规定的颁布是不仅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我国的证据体系,也对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发挥了作用.至此我国有了比较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也正式出现了瑕疵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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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在法律的层面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取证程序瑕疵采取补救性排除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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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正义的基础,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当代诉讼中的重要地位。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尽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被确立在中国刑事诉讼之中,但它在司法实践中却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本文从非法证据的价值分析入手对此问题做了一系列的探讨,并做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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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是否具有证明能力,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是民事诉讼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其复杂性集中体现在实体公正与人权保障、程序正当的价值冲突上.虽然我国法律上有禁止非法获取证据的规定,但排除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规定还不完善,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如何完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问题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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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行政合法性原则、证据合法性要求和人权保障、程序正义要求 ,行政程序中应当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我国现实情况决定了行政程序采纳这一规则不能过于严酷。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实有检讨、重构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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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证据史上具有进步意义 ,它体现了对人的尊重。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两方面考察 ,该规则都是有价值的 ,其价值大于成本。为了增加其价值 ,降低其成本 ,应当兼顾总体的正义和具体案件中的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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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据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程序性裁判领域,法院所要面对的不是检察机关的指控是否成立的问题,而是控辩双方所发生的程序性争议如何解决的问题。在这种司法裁判活动中,被告人一般不会面临受到无根据和不公正定罪的危险,无罪推定原则失去了发挥作用的空间,司法证明活动也无需遵循严格证明的准则。目前,我国法律已经在非法证据排除领域初步确立了程序性裁判机制。与此相对应,法律也有待于确立一系列证据规则,从而设定有别于实体性裁判程序的证据准入规则、责任和证明标准。随着程序性裁判制度的逐步发展,这类证据规则也会得到相应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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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众关心、同情佘祥林遭遇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反思它带给我们的启示与教训,以推动中国司法改革的发展。本文将着重探讨佘案的症结之一—无推定原则的改革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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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体系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ZENG You-xiang 《政法论坛》2005,(1)
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是英美法系中重要的证据规则。从完善证据立法、推进司法改革的角度 ,我们应当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体系 ,该体系应当由不可采规则、有限可采规则、附条件可采规则和完全可采规则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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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私人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一个理论和实践都不能回避的重要课题.美国的"私人放任模式"和德国的"利益权衡模式"分别是处理私人违法所得证据的证据能力的两种典型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其不同的特征和利弊得失.私人违法取证在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但立法规定和理论研究薄弱,私人违法证据的两种典型模式对我国证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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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源自英美法系,目的是排除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以保障当事人权利及诉讼公正。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精神在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有一定的体现,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大多落空。传闻证据规则是适应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和陪审团审判制度而生的,其纷繁复杂的体系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其他国家对该制度的借鉴。但该规则可以促使证据规范化和精细化,促使证据链条的形成更合理、更科学,保障诉讼公正、高效进行。在我国法制日渐完善的今天,如何合理借鉴国外的传闻证据规则,成为细化我国证据规则和摆脱我国现行刑事审判中诸多缺陷的关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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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私人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一个理论和实践都不能回避的重要课题。美国的私人放任模式和德国的利益权衡模式分别是处理私人违法所得证据的证据能力的两种典型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其不同的特征和利弊得失。私人违法取证在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但立法规定和理论研究薄弱,私人违法证据的两种典型模式对我国证据立法和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有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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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避免制度研究陷入边陲化陷阱,就需要对其作相应的功能性分析。传闻证据规则具有保证证据可信性与被告人质证权的功能,同时还具有维持对抗制诉讼的隐性功能。另外还具有牺牲诉讼效率和放纵罪犯的潜在负功能。在基本层面上,传闻证据规则是基于对抗制诉讼模式与陪审团制度的需求而产生的;在根本层面上,是基于受基督教文化影响的社会控制系统的需求而产生的。发挥传闻证据规则的功能,需要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与发达的法律援助制度等保障性条件。从总体上看,我国具有建立传闻证据规则的需求性,但缺乏传闻证据规则功能发挥的保障性条件。而且,在目前制度条件下建立传闻证据规则,可能导致调查取证更加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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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排除程序的结构,是指排除程序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本文以证据排除程序是否独立于证明力评价程序及本案诉讼程序为线索,对两大法系证据排除程序的具体阶段构造进行了考察。按照当事人权利与法院权力的关系,可以将证据排除程序的横向结构分为行政程序结构、非讼结构与诉讼结构。这三种结构的正当性依次增强而效率性依次减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