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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我公司为信息技术企业,经常有一些技术外包业务,需要和服务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固。请问,签订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如何确定,能否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劳务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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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张某于2007年3月应聘进一家科技服务公司担任驾驶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张某月工资1500元,公司以1700元为基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张某擅自离职,应赔偿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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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员工在试用期内是否享受医疗期等待遇?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3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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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1996年6月至2009年2月,王某在武汉市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其间,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也只是从2005年才开始签订,一年一签。2009年1月中旬,公司要求王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继续在该公司从事司机一职,否则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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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张某是我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后其因个人原因辞职,并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公司则主张已经与其签订合同,只是该合同由本人保管且其离职时被拿走了。公司提供的证据有:其讲课视频,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公司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其离职申请(内容有“因本人原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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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友》编辑部:刘某是一家IT公司的职工,公司在武汉、浙江都有分公司,各分公司都以自己的名义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8月,根据公司经营调整计划,由武汉分公司与浙江分公司合并成立一家新的子公司。对于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是,由各分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由新成立的子公司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不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那么,新成立的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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