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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种犯罪,这种犯罪不仅直接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且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历来是我们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  相似文献   

2.
杨北鹏 《法制与社会》2013,(19):251-252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暴力犯罪,在我国刑法典中,是侵犯财产罪的首恶罪行。行为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结果不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而且会造成人身伤亡,人身危险性非常大。刑法对其打击力度非常严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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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适用死刑问题的探析沈德咏,居国屏抢劫罪是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中社会危害性最严重的犯罪,其侵犯的是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的双重客体,往往给被害人同时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历来都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近几年来,抢劫犯罪十...  相似文献   

4.
一、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同其它侵犯财产罪相比较,至少有三个特征:第一,客体的复杂性。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即它不仅侵犯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旧中国,抢劫罪在刑法上历来称为强盗罪;在国际上,也有的国家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人身权利罪中,这都从不同角度说明了它的客体的复杂性。  相似文献   

5.
龚培华 《犯罪研究》2002,(3):14-19,48
侵犯财产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类较为常见的传统犯罪。尽管刑法理论界对侵犯财产罪有着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刑事立法对侵犯财产罪的立法也较为完善,司法解释对侵犯财产罪也较关注,司法实践中对办理侵犯财产罪案件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但是,不容否认,由于侵犯财产罪与民法财产权相关理论和立法交织,各种具体的侵犯财产罪相互之间边界模糊,司法实践中,在侵犯财产罪的认定上仍存在不少的疑难。在此,我们试图通过对侵犯财产权一些共性问题的分析,进一步明确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及构成,并对具体的抢劫罪、诈骗罪司法适用中的重点问题作一番探讨,以期进一步明确侵犯财产罪的构成。  相似文献   

6.
抢劫罪,俗称“强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最严重的一种犯罪形式,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历来是我们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刑法实施以来,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如何认定抢劫罪以及如何正确适用刑法分则有关条款的问题。本文拟就其中的一些主要问题,谈点不成熟的看法,以供大家进一步研究、探讨。一、抢劫罪的基本特征什么是抢劫罪?根据刑法第150条第1款的规定,抢劫罪,是指对财物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相似文献   

7.
略论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0条明确地规定了抢劫罪。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最严重最危险的一种犯罪形式。这种犯罪,不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害,而且往往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危害。因此,它历来  相似文献   

8.
徐易 《中国律师》2012,(6):71-73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犯罪,但抢劫罪往往伴随暴力和威胁,所以在日本刑法中被称之为强盗罪。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犯罪中。因此,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均认为,构成抢劫罪要求被告人有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如果不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可以说,抢劫罪也属于目的犯之一。刑法上的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其中的特  相似文献   

9.
抢劫罪是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中社会危害性最严重的犯罪,侵犯的是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的双重客体,往往给被害人同时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历来都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抢劫罪适用死刑的法定条件是“致人死亡”、“致人重伤”或者“情节严重”,具备其中之一且罪大恶极者,就依法可以适用死刑。下面,我们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就抢劫罪适用死刑的法定条件的掌握及其具体适用死刑的有关问题,谈几点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0.
抢劫犯罪在刑法侵犯财产罪中属于最严厉的刑事犯罪,也正因为抢劫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所以在认定抢劫罪的构成时没有规定犯罪的起点数额,并且在具体的条文中还规定了八项可以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的情  相似文献   

11.
牟华 《山东审判》2003,19(6):74-76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最严重的犯罪,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性犯罪。尽管最高院作出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理论界对抢劫罪也作了很多研究,但对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一直未能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  相似文献   

12.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目前 ,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其犯罪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意味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笔者认为 ,这与本罪的立法旨意和立法精神不相符合。从立法旨意看 ,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从抢劫罪中分离出来 ,旨在对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予以重点打击。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从抢劫罪中分离出来的。它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抢劫罪的对象是公私财产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对象是枪支、弹药、…  相似文献   

13.
范治平 《法制与社会》2013,(28):262-263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对人身强制的方法,当场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财产罪首罪——抢劫罪,它是一种严重侵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对社会构成极大危害,并且属于多发犯罪.在我国受到刑法严厉打击。因为其在实践中具有不同形式的表现,所以给罪行的认定带来一定的难度。对抢劫罪的认定和处理,存在许多争议的地方给法律的正确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抢劫罪进一步的研究与分析,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严厉惩治抢劫犯罪。本文以被告人李某桌、姜某、文采抢劫案为例,简单分析了抢劫罪。  相似文献   

14.
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性犯罪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侵犯了公私财产和人身权利双重客体。本文就本罪认定方面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讨论,以期对相关的司法事务的顺利开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5.
来信一九八五年五月四日下午,小褚、’乡大捻村张玉顺(男,十六岁)潜入邻居严秀英(女,七十岁)家的东屋,准备行窃,被严当场发现。张先向严的鼻子上方猛击一拳,接着用双手撕严的嘴巴和掐严的脖子,致严小便失禁。由于严奋勇挣扎呼救,张即逃跑,在途中脱去黄色上衣,藏匿于树丛中。张于次日被抓获归案。张的行为该定什么罪?请予解答。淮阴县公安局张华林复信根据来信介绍的情况,我们认为张玉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未遂)罪上要理由是:一、张玉顺的行为在主、客观方面都具备了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抢劫罪.俗称“强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最严重的一种犯罪形式。根据我国《刑法沙第一f{‘五十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产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月办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在书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有抢劫公私财物的动机、目的。虽然这种犯罪听侵犯的对象不仅是公私财产,而且有公民的人身权利,f}l造,行为人浸犯他人人身权利,只是其劫取他人财产的一种手段,其真正目的还是为r劫取财产,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不相同的二张玉顺在光天化日之卜潜入严家东屋行窃,被发现后即当场使用暴力授“纷I1k的人身安全,其主观方面还是为r劫取严的财产,  相似文献   

16.
论抢劫罪八种情形的既遂与未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抢劫罪既遂之标准,历来有争议。对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抢劫罪,大致有四种观点:1.认为抢劫罪属侵犯财产罪,应当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2.认为抢劫罪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也侵犯人身权利,因此,不论是否抢得了财物,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抢劫既遂;3.认为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4.认为应当以是否成立结合犯为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  相似文献   

17.
抢劫罪、盗窃罪同为侵犯财产罪,均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财物。财物一般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我国刑法学界权威的观点认为只有动产才能成为抢劫、盗窃的犯罪对象,如高铭暄等主编的  相似文献   

18.
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财物是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它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两类。无体物作为财产罪的侵犯对象, 最好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动产和不动产虽然都能为财产罪侵犯对象, 但不动产只能成为诈骗等少数财产罪的侵犯对象。作为财产罪侵犯对象的财物还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并且是属于他人所有之物。违禁品、祭葬物、人的身体不是体现财产所有权之物, 原则上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犯对象。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某些财产罪的侵犯对象, 刑法有必要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9.
一、两类客体的危害程度不能一概而论《探讨》一文的论据之一是:抢劫罪"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其社会危害性大于对财产所有关系的侵犯."抢劫罪所侵犯的两种客体,很难笼统地比较危害程度的大小,只能作具体的分析.抢劫罪的具体罪行和危害后果是千差万别的.例如,一起结伙持械抢劫信用社案,罪犯用枪威逼值班员,抢走现金  相似文献   

20.
在中国古代,抢劫罪叫"强盗罪",被公认为最严重的一种侵犯财产罪,历朝历代都是严打的. 有关强盗罪案件的最早记载是在秦朝,只是当时只有五人以上的群盗案的说法,并无"强盗罪"一说.据秦史记载,当时有戊、丁、己、庚、辛五人,以武力强抢了一个大地主后逃到了深山里,最后被围剿捕获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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