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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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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界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终于在2005年8月28日经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纵观法律全文,《公证法》对公证事项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明确规定。承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但经过对法律条文的对比、研究,并总结多年来我国公证的理论与实践后,我们仍然可以发现.作为理论上普遍认为的公证基本原则之一的“公证必须坚持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与立法上要求的“公证的事项必须真实、合法”所涉及的范围不同,前者是针对公证活动这个过程。要求这个过程必须真实、合法,至于这个过程中所公证的具体事项是否必须同时具备真实、合法性。以及具备何种程度的真实性,具备何种合法性,则要具体事项区别对待;后者是针对具体的每个公证事项。要求其必须真实、合法。只有深刻理解《公证法》的规定。准确把握立法精髓,使理论与法律相结合指导实践,让“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在实践中得以切实抽行。才能有利于公证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我国《公证法》引进了"核实"的概念,从而取代了该法颁布前《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调查权"和公证实务中运用已久的公证程序之"调查"活动。毋庸置疑,核实的确立拉开了以着重"程序"和"证据"为主的公证工作和公证员办证方式等重大变革的帷幕,  相似文献   

3.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保全证据是公证机构的基本业务,从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到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该项业务都被确定为公证机构基本证明业务之一。  相似文献   

4.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我国的侵权法律制度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侵权责任法》,它以基本法的层面对侵权责任作出规定;第二层次是相关法律中关于侵权赔偿作出相应规定。如《公证法》规定了公证赔偿制度,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公证机构的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利用公证弄虚作假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由于《公证法》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较为原则,并且是在《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前出台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许多问题,特别是对公证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不同理解,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现在,《侵权责任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任和责任承担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认真学习和正确解读《侵权责任法》,对于完善公证赔偿制度有着十分重要和现实的意义。一、我国公证赔偿制度的沿革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公证赔偿的制度。这是我国立法机关考察了国外及地区公证赔偿的不同模式,并根据我国公证改革的需要和公证行业的实际状况作出的规定。国外及地区公证赔偿的模式各不相同:一是直接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的法国模式和墨西哥模式;二是直接向违法公证人要求赔偿的德国模式;三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双轨制,即对法院公证人可以直接请求"国家"赔偿,对民间公证人则先通过保险理赔进行索赔,求偿不能则可请求"国家"赔偿②。公证赔偿是公证法律制度重要的救济途径之一,我国的公证赔偿制度从无到有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公证制度恢复,当时的《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都没有关于赔偿的规定,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只有关于撤销错误公证书的规定,而《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只规定了撤销公证退还公证费的三种情形。第二阶段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纷纷制定本辖区的公证条例,其中绝大部分地方公证条例都有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如《上海市公证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因过错出具错误公证书,或者办证行为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公证员追索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由于当时公证员还是属于公务员,公证处还是行政机关,所以公证赔偿也是比照国家赔偿进行。第三阶段是二十一世纪初,根据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相似文献   

5.
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法律制度,我国在建国初期即已建立。1996年,我国颁布了《公证法》,取代了1982年的《公证暂行条例》。《公证法》构筑了我国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初步确立了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进行虚假公证行为的民事、行政制裁体系。与此相对,虚假公证的刑事制裁规范仍是目前缺失的一环,而西安“宝马”彩票案等虚假公证有关案件的发生,更凸显了深入思索此类行为人罪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尤其是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与实施,公证告知的效力与形态问题就成为了业界人士关心的一个话题。《公证法》第27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作为《公证法》区别于《公证暂行条例》的这一大亮点,关于公证告知的意义、内容的设计、告知的方式方法在公证界引起广泛的关注。  相似文献   

7.
2005年《公证法》颁布,使有关公证地位以及对于法定公证的争论尘埃落定;2007年《物权法》施行,而在整部《物权法》中,找不到关于公证的只言片语,业内对于公证介入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企盼再次落空。这两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公证制度的发展无疑将产生深远影响.从而对公证理论研究也起了方向性的导向作用.  相似文献   

8.
王潇 《中国公证》2014,(3):51-52
正在研究公证理论和公证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实践中的公证程序与公证制度所设立的公证程序,实际上存在较大差异,不是完全匹配的。科学对比的前提是将公证程序进行科学分解。下面我谨从公证可行性基本原则出发,提出关于公证程序分解的一点不太成熟的见解,跟大家分享。一、审慎原则是中心意识审慎原则应该是分解公证流程的中心意识。我们提到公证可行性基本原则,那么基本原则是什么呢?我的理解是公证人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要  相似文献   

9.
丁春霞 《中国公证》2013,(10):10-12
《中国公证》杂志2013年第9期刊发了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八周年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文章。赵副部长对《公证法》颁布八年来全国的公证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强调了要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改革完善公证制度。这为公证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广大公证员做好新形势下的公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作为基层公证工作人员.我们既深受鼓舞、又感到责任重大。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经济、社会矛盾纠纷交织在一起,我们将结合新要求、适应新形势.贯彻落实赵副部长讲话精神,坚持服务、改革、建设并举,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事业更大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  相似文献   

10.
朱江林 《中国公证》2005,(11):34-38
一、公证真实、合法原则的内涵与外延应与时俱进、重新审视 公证的真实、合法原则,有没有"边界"?这是司法部研究室王公义同志2005年4月25日在湖北省公证队伍"三项教育"培训班上提出的一个命题,发人深思.长期以来,关于真实原则,习惯以客观事实为真实的根据,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弊端也是明显的.所谓客观事实,它反映的是原始状态下的实际事实,而法律真实不仅要有客观事实为基础,更重要的是,它要由符合证据的形式与实质要件特征的证据来支持.  相似文献   

11.
公证法应部分列举和概括规定法定公证事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 法定公证原则是公证立法的根本性问题之一,是否在<公证法>中确立法定公证原则始终是公证立法中的一个焦点,许多实际公证工作者都认为<公证法>应当确立法定公证原则,但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公证法(草案)>既没有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法定公证的事项,也没有明确限定法定公证事项的基本范围,只是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申请公证."很显然,这种规定没有提出任何特有的法律规范或原则,事实上等于没有作出任何法律规定.对这种立法模式,有人大加赞赏,①但笔者认为,它会使公证失去其应有的重要作用,使公证体制改革及公证法律制度的完善失去一个绝佳的历史机遇,甚至导致我国的公证法继续落后于其他国家,最终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全面建设.  相似文献   

12.
公证员专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李金祥 《中国公证》2007,(11):41-42
一、公证员专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公证法》已经把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定形式固定下来.确定了它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3.
公证基本原则新论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刘疆 《中国公证》2003,(4):20-24
一、公证基本原则的含义 何为基本原则,通说认为,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①笔者认为,公证的基本原则或称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不仅应当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应遵循的准则,也涉及立法机关在公证立法中应遵循的准则,还包括公证管理部门、公证当事人在涉及公证的活动中应遵循的准则,否则就混淆了公证基本原则与公证员办证的具体原则的区别,还混淆了公证基本原则与其他相近法律部门原则的区别.  相似文献   

14.
陈胜民  蒋丽 《中国司法》2010,(6):101-103
保全证据公证属于公证的传统业务之一。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依据的主要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办理保全证据指导意见》等,其中2004年中国公证协会颁发的《办理保全证据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是公证机构办理该类公证业务的实务指导,  相似文献   

15.
李全一 《中国公证》2008,(10):15-18
建设部新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物权法》实施后在不动产物权登记领域的一部重要规章。由于其在征求意见稿中曾多处涉及公证,公证界对这部规章期待有加,然而,正式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仍然秉承了《物权法》对物权设立与变动的意思自治原则,并未将物权变动的相关法律关系纳入法定公证的范畴。致使业内一片哗然。  相似文献   

16.
于新亮 《中国公证》2005,(11):48-49
公证作为一项预防诉讼、减少纠纷的司法证明制度,以真实、合法为办证原则,即只能对同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事项进行公证,已经出台的<公证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但以目前公证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地位、公证行业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水平、公证员在社会中的地位及职权等,很难保证有些公证业务的完全真实、合法.  相似文献   

17.
林菲 《行政与法》2000,(1):59-60
公证的基本原则,是指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证机关处理公证事务的总依据。贯彻这个对于提高公证质量,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促进我国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真实原则 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这是整个公证业务的出发点、立足点,也是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核心原则。贯彻真实原则的具体要求:(1)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愿望是否确系其本…  相似文献   

18.
刘博 《中国公证》2006,(7):12-13
2006年7月1日,新修订的《公证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施行,此次《规则》的修订与施行对于促进我国公证事业发展有什么影响呢?就此,本刊记者对中国公证协会江晓亮秘书长进行了专访。  相似文献   

19.
张志明 《中国司法》2001,(10):58-60
所谓“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就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赋予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从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担保法》、《合同法》、《公证暂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等。然而由于我国尚未颁布《公证法》、《物权法》,对于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无法可依,且由于这项业务与法院的执行业…  相似文献   

20.
《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公证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当事人依据《公证法》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公证机构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司法实务中分歧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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