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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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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1991,(4)
著作权法将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在此之前,著作权在我国能够受到保护,其依据是民法通则和《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等。但是,他们给著作权的保护与即将生效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在许多方面有差别。例如,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各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30年或者自作品“首次发表”后30年;而著作权法规定为作者的终身加死后50年或者自作品“首次发表”后的50年。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本文将在下面详细地讨论。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 第三条 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应当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条 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  相似文献   

3.
论著作权法上的出版者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版者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一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其性质属于邻接权。它不同于出版权或专有出版权 ,出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 ,专有出版权是一项合同权利 ;也不同于制版权 ,后者是针对无著作权或著作权期满的作品而言 ,不是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出版者权是出版者在出版作品过程中对其自身所投入的创造性劳动产生的邻接著作的权利 ,其内容不含装帧设计 ,仅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所享有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违禁作品享有一定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应受到严格限制。从本质上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就是不享有著作权,所以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规定是不合理的。但由于违禁作品著作权行使中的核心行为即违禁作品的出版和传播行为更多地牵涉到公共秩序治理,其属于出版法的规制范围,因此对于违禁作品的传播行为宜由出版法加以调整,而对于违禁作品著作权的享有、行使及其限制则应由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在著作权法立法中并无必要对其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5.
张洋 《知识产权》2012,(5):86-90
欧盟成员国意大利著作权规定,对于作品的保护期限一直持续到作者死亡后的56年.但是,另一成员国德国规定对于作品的保护期限一直持续到作者死亡后的70年.意大利籍作者的作品在德国的保护期限究竟应当为多长时间?对此,欧盟法院作出了初步裁决:如果一个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作者的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少于对本国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则是为《欧洲联盟条约》所禁止的.换言之,欧盟成员国国民的著作权应当受到同等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董炳和 《知识产权》1999,9(1):31-32
一、我国法律对专有出版权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专有出版权的规定主要表现在著作权法第四章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的相关条款中,其中最主要的是著作权法第30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9条。 著作权法第30条是关于专有出版权的集中规定,共有两款,第一款的内容为: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这一款规定首先确认了出版者对由著作权人交付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同时规定了出版者享有专有…  相似文献   

7.
第一条为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第三条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应当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四条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税,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半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报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相似文献   

8.
著作人身权的侵害与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首先,笔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分析了侵犯发表权、著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指出立法不足之外。转让著作权时若作者未授权受让人行使发表权,则受让人因使用其作品而不得不发表的,尚需征得作者的同志,该规定不合理,应予修改。债权人无权强迫作者发表作品或以尚未发表的作品作为还债标的,否则构成侵权。我国立法尚无此规定,应予补充。作者的署名顺序是署名权应有的内涵,对未经许可擅自更改署名顺序的行为,应认定构成侵权。假冒他人之名发表非他人作品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姓名权而不是署名权,否则破坏《著作权法》体系的科学性及完整性。图书出版者未经许可对作品所做的不得已的文字性修改亦构成侵权,该规定不合理,应予完善。其次,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人可主张的诸种救济形式之一,有关司法解释与《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冲突,应适用“著作权法”之规定。  相似文献   

9.
著作权登记制度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采取的是创作主义原则。一九九○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均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称:“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以创作主义原则对本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著作权提供保护,因此,我国的著作权法的规定是符合世界潮流的,有其合理的内核。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创作主义的保护原则却未必是尽善尽美的。 近两年来,笔者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曾经接触过一些文人墨客,当与他们谈及著作权(版权)的保护问题时,竞不止一次地涉及到著作权的登记问题,他们认为应当建立著作权(或者作品)登记制度,以作者履行登记的行为作为著作权产生,存在和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特别是随着发行渠道多样化和出版物  相似文献   

10.
著作权保护具有时间限制,这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也是著作权法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作者个人利益的一种必要手段。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不仅内容简单划一,并且立法技术上也不够周延,出现了很多立法缺漏与矛盾。本文分析了我国著作权保护期限存在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此外,本文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进行了探讨,认为对其的保护应该有时间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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