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存款人对银行账户资金即存款享有所有权,这是物权价值化的必然结果,也是物权与债权相区分的必然要求.因此,存款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资金保管与转移资金利用权的混合合同;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所有权人与利用权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罗娟 《法制与社会》2011,(7):123-123
我国目前关于存款法律性质的物权债权之争由来已久,正确把握银行存款的法律性质需要把握物的内在的经济价值的利用以及货币资金的特殊性这两个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债权学说加以分析与质疑,进一步明确银行存款的物权性质。  相似文献   

3.
个人储蓄存款的性质在现有法律规定上存在矛盾和冲突,在法学理论界也存在"物权说"、"债权说"的争议,因此,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法律性质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理论问题,也成为实践中需要协调一致、消除制度冲突的一个问题。在重新反思和界定物权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个人储蓄存款是一种具有债权性质的物权,或者说客户和银行之间是一种相互的从属物权关系。  相似文献   

4.
银行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在其经营的各项具体业务中,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最主要、最基本的业务,占到了银行负债业务总量的70%至80%。司法实践中,银行存款纠纷案件也于银行涉讼案件总量中占据较大比例。本文仅就银行存款纠纷案件之一类型——储户存款失踪案件的责任认定相关问题予以探讨,并试图以储户存款失踪的可能情形为切入点,清晰在此类案件中银行与储户的诉讼风险以及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举证范围等问题。  相似文献   

5.
某储户持有一张金额为3500元的活期存折到银行取款,银行拒付,理由是储户的活期存款凭条上大、小写金额都是350元,以此证明储户只存款350元,而存折上的金额3500元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错填的。储户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经查发现除银行出具的存折外,银行帐页和存款凭条的下部银行结算余额均反映为3500元。就已收集的证据,对这起存折案件的处理,法院内部存在几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理由是储户向银行存款,银行出具存折。储户实际是出借方,银行是借款方,存折则相当于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的凭证。本案…  相似文献   

6.
中原 《法庭内外》2009,(2):35-37
一储户因在存款路上钱被抢而状告银行,结果被法院判决败诉;一储户到银行存款时遭抢而状告银行,结果赢了官司。近乎相同的案件,为何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请看——  相似文献   

7.
本文从互联网上报道的诸多储户银行存款“失踪”案件进行分析,认定工商银行工作人员的高息揽储行为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工商银行应当对该表见代理行为造成的巨额存款“失踪”所带来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诸多储户接受银行提供的存款金融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其消费者权益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保护,故工商银行应当先行对诸多储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一储户因在存款路上钱被抢而状告银行,结果被法院判决败诉;一储户到银行存款时遭抢而状告银行,结果赢了官司。近乎相同的案件,为何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请看——  相似文献   

9.
银行理财业务法律性质与风险监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因银行与客户之间风险和收益分配原则的不同而存在类型差异。其中,理财顾问服务属于咨询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保证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属于附条件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而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则属于信托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差异决定了相应理财产品的风险表现和监控重点上都有所不同。在实际银行理财业务的运作和监督管理中应遵循这种差异,因势利导,保障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0.
论信用卡法律关系的独立性与牵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德芬 《河北法学》2005,23(4):30-32
信用卡交易中存在着多种法律关系,其中,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关系具有代理结算和消费信贷双重性质,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不仅存在着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还存在着从属于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消费合同的特殊付款担保关系。这三方法律关系间经济上存在的密切联系,决定着法律上在坚持独立性的同时,必须承认其牵连性,才能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信用卡法律关系的高效健康运转,促进银行卡产业化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标的物的权属已经合法转移至相对人,但相对人承受相应利益缺乏正当性支撑,由此决定该请求权的性质与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之间的不兼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也不是对各种基础性权利都能进行救济,其针对的是既非契约又非侵权的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宜理解为针对各种基础关系的综合性救济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功能在于为因物权变动本身的合法性、物权请求权失去物权基础后的利益失衡提供救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性质的此种认定可使其与其它请求权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和谐而完整的民法请求权体系。  相似文献   

12.
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王明锁 《中国法学》2003,6(1):59-66
物权是支配权。物上请求权属于债权性质 ,是物权被侵害后由物权受害人向物权侵害人要求恢复物权支配关系的权利。其目的是通过请求权这种债权性质的杠杆调整 ,实现物权受害人与物权侵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民法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统一的趋势及合理性。应当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将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体系 ,并依此建立起科学统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3.
刑民互涉案件的冲突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在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审判过程中,常常涉及到复杂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由于经济诈骗性犯罪源流于民事违法行为,本质上是对那些不能用民事责任规制的严重民商事违法行为的犯罪化。准确界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对判明犯罪客体与侵害法益、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有很大帮助。反过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很大的影响。同一犯罪事实,刑事判决认定的罪名不同或者确认的被害人不同,将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赔偿责任人,进而决定谁为民事被告。在我国“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下尤为如此,例如,对内外勾结骗取储户存款的行为,如果认定为职务犯罪,则储户可将银行作为民事被告,其损失挽回有可靠保证;如果认定为一般金融诈骗,则是  相似文献   

14.
19.解决物权关系法律冲突的准据法是什么?关于物权的性质、种类、内容、以及物权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的条件等法律关系的效力,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从而在  相似文献   

15.
论《物权法》中强制转让物权的法律维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何有物权立法之国家均无法回避物权强制转让的内容。依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发生的物权强制转让并不违背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相反,是对意思自治原则并无绝对性的最佳注释。强制转让物权必须注意强制转让与规则之间的关系、强制转让与权利实现目的之间的关系。鉴于强制转让物权是对权利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故物权的强制转让之发生应当具有一定的前提,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意志与公共利益发生了冲突。这意味着只有当权利人行使自己之物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方产生物权被按照法律规则进行强制转移的可能。物权的强制转让具有其一般条件和限制,它们与物权转让发生之前提共同构成了强制转让物权法律维度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16.
龙著华 《河北法学》2004,22(10):37-39
动产担保物权在性质、内容上的相容性,决定了在同一物上设定数个动产担保物权的可能性;而物权所特有的支配与排他的属性,又决定了在同一物上并存的数个动产担保物权之间发生冲突的必然性。这种冲突既关系到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又影响了担保交易的适用,因此,应当设立一些解决冲突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17.
马晓明 《研究生法学》2007,22(3):139-146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物之所在地法(lex loci rei sitae,lex rei sitae),即物权关系所在地的法律。目前,在涉外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对物权法律冲突依标的物所在地法解决的概括表述,它反映了物权关系与特定法律之间的规律性冲突。  相似文献   

18.
傅强 《法律与生活》2014,(14):64-64
正物权是人们最重要的财产权利之一。在现实生活中,物权受到他人侵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当物权受到侵犯,该怎么办呢?本期专门跟大家谈谈物权的保护途径。物权的保护分为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两种。公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机关的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的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是指调整私人权利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指民法。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定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物权法定原则决定了物权法的基本性质与特征,也严格地限制了当事人在创设新型物权、改变既有物权之内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以及确定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作者比较了物权法定模式的表述方式和基本功能,并认为我国物权法中物权法定中的“法”应当被主要限定为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具有一定的创设物权的功能;判例不能创设物权。当事人关于物权设定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相似文献   

20.
意思自治与物权冲突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动产物权首先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这在比较法上是十分超前的立法,引发了学界热议。19世纪物之所在地法规则战胜了住所地法规则,成为物权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但对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而言,物之所在地法规则过分强调了物权的独立性,忽略了物权与作为其基础关系的债权的有机联系。物权虽是针对不特定第三人的对世权,但如果涉外动产物权争议只是停留在交易双方之间,而不涉及第三人,则双方之间的涉外动产物权争议应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同法律割裂同一交易中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的有机联系,而当物权争议涉及第三人时,则应恢复适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即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客观上仍不能允许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动产交易中,当事人若无相反意思表示,可推定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即为物权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应受限制性解释,物权冲突法的意思自治作为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有益补充,不应取代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基础地位,不应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