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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为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沿海地区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更深入了解和准确运用《处分规定》,本刊特请参加《处分规定》制定的有关专家,就《处分规定》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处分的概念和种类、违法违纪行为处为的实施主体等问题开办系列讲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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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分的实施主体
《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有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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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在海域使用管理中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处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四种在海域使用管理活动中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分别为贪污行为、索贿行为、受贿行为、违反规定参与或者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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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9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该《通知》的下发,解决了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实体处分缺乏统一依据的问题。为深入理解《通知》精神,本刊特邀请有关专家就《通知》进行解读,供大家学习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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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处分办法》的必要性
2000年3月2日,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公布施行《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9号令)以来,对于加强土地管理,严肃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近几年的执法实践看,9号令亟须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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