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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3 毫秒
1.
我国将成年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划归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两个层级的立法例,不仅未体现出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成年人给予应有保护,反而因无民事行为能力层级的设置使得该类成年人的人格自由和合法权益往往被该制度本身"所伤"。我国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制度可适用主体的范围较窄,不能完全涵盖对意思能力欠缺之人的保护;对该类成年人的确认所采取的宣告特别程序,既未与民事诉讼审理程序的衔接达到便捷、顺畅的效果,又未顾及被宣告人的隐私。上述缺陷和不足应在借鉴相关国家的立法实践基础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现有制度在立法理念上已显落后,在具体制度规定上过于简单原则化,因此应针对其缺陷在立法上加以完善,体现民法意思自治精神、扩大成年被监护人的范围、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资格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设立专门的监护机关等。此外,还应在程序上加以配套完善,系统规范成年人监护的全过程。  相似文献   

3.
我国《合同法》将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界定为拟制成年人,其所订合同为有效合同。但是,仅以劳动并获取收入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依据似乎牵强,实践中,拟制成年人的劳动相关的意思能力确有所提高,但与同龄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意思能力相差不大。因此,拟制成年人订立的合同仍应为效力待定。鉴于拟制成年人多有独立生活、意思能力渐强且从事劳动,为便利生活与交易,应在合同效力待定之中留有例外,以突显其"成年"属性。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现有制度在立法理念上已明显落后,对于监护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在诸多方面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发展,在实际应用中可操作性也比较差。恰逢民法典起草之契机,本文针对我国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进行立法上的思考并仅就这一制度的完善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现有制度在立法理念上已明显落后,对于监护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在诸多方面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发展,在实际应用中可操作性也比较差.恰逢民法其起草之契机,本文针对我国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进行立法上的思考并仅就这一制度的完善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6.
一、未成年人的法律界定及法律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是指未达到法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人,依据民法通则第 11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第 11条第 2款又有补充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体地讲未成年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由其监护人代为…  相似文献   

7.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立法上一般被区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这种区分的意义并不彰显,故应作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个整体对待。对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应考虑其日常生活之必需,不应过分以法定代理人制度、诸如“纯获法律上利益”之模糊定义等加以苛刻限制。在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实施的民事行为中,法律关系当事人是其本人而不是其法定代理人。  相似文献   

8.
我国当前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老年人在辨识和意志能力方面的弱化衍生出的诸多法律问题,亟需民法中的监护制度予以解决。但我国现行民法中的监护制度设计得过于笼统,法技术层面不够精细周延,也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因此,笔者主张通过理性考量老年人行为能力特点,在法律内在目的和逻辑思路的引领下探析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路径,以监护宣告取代现行法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明确该被监护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根据被监护人的意思能力残余程度划分限制范围进而区分出监护的不同类型。此外,程序上意定与法定相结合,在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同时给法院、居委会或村委会留予适当介入空间,以发挥其保护监督功能。  相似文献   

9.
对于法定成年年龄的界定,目前学者的理论研究与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官方意见并不一致,且学界对相关问题也未引起足够关注,故有必要对之进行研究。从认知心理学的理论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与成年年龄的相互关系、国外立法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及我国成年年龄制度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评价出发进行分析,保留《民法通则》第11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之规定具有妥当性,但应当考虑在此基础上增加成年延长至高中毕业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10.
监护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法通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了监护制度,但由于立法上的缺陷,致使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仍得不到保护,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难以实现。笔者就此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完善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11.
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曲飙相对无效民事行为,即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于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具...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屡有发生,这时,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识学生和学校的法律关系。我认为,学校与学生是非监护关系,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且为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似文献   

13.
由于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力的实现因民事行为能力之不足而受影响,对于监护人的职责和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研究就尤其显得重要。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及其构成,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在校期间未成年人被侵权学校承担的民事责任等诸方面对监护人的民事责任进行研究,并针对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制度,尤其对校期间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进行分析,希冀对监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各国法律和学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而我国的现行法律对此无论在其概念的外延范围上还是缔约能力上均缺乏应有的规定。文章在结合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法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概念的外延范围和缔约能力进行分析,同时对我国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进行反思,希冀对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制度之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试论单位临护人的赔偿责任曾萌芽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或精神状态存在缺陷,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对事物的分析判断能力,其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可能造成对社会的危害,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规定了设立保护人...  相似文献   

16.
我国行为能力制度与成年法定监护存在价值评价上的牵连性。成年法定监护其制度价值以"意思能力判断规则的正当性——意思自治剥夺的必要性——法定监护的妥当性"之次序实现。鉴于监护开始后欠缺行为能力人在意思自治领域内的自主性特点,以意思能力定型化为内核的行为能力制度,须在满足个人利益保护及法定监护正当性证成的价值性功能之外,肩负起维护交易安全之稳定性功能。但在审判实践中,以意思能力定型化为特点的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并不能满足上述价值性功能要求,理论上亦难以兼顾交易安全的维护,更可能带来潜在的道德风险。故应对《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第22条经解释论构造行为能力层面的意思能力判断规则,并以功能判断方法作为意思能力判断规则。同时,将"民通意见"第67条第2款限缩解释为"行为人在暂时的神志不清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并与《民法总则》第144条配合形成法律行为效力层面的意思能力评价规则。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距离世界性的成年监护制度改革运动的立法要求较远,在2012年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规定了老年监护制度,缩短了这个距离,取得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民法总则》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原有的成年监护只限于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扩充为凡无法辨认或无法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自然人,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设置监护人对其进行保护。特别是《民法总则》规定了成年监护的意定监护制度,建立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核心制度,体现了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原则。不过,《民法总则》对于成年监护制度必要组成部分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没有作出规定,留下了一个制度上的遗憾。  相似文献   

18.
一、民事行为能力立法制度比较。民事主体制度中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与权利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等密切围绕主体展开有所不同。其与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有着天然不可分割的联系,理论重心与价值判断往往非在主体自身而在法律行为效力是也。所以,考察各国民法的行为能力制度,主要是关注行为能力的样态划分及与各样态相关联的法律行为效力的价值判断。观各国民法可见,德国民法为典型的三级制,即将自然人划分为有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我国台湾民法、《民法通则》亦是如此;日本民法、法国民法为两级制,仅…  相似文献   

19.
监护是民法上所规定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的人叫被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章第四节就监护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本文试就监护人设定的形式、监护人的民事责任等方面谈些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20.
试论无效民事行为的转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个行为无效而却具备他行为要件的,并且他行为又合乎当事人意思的,则视他行为有效”、①此为罗马法之规则,而为现代民法所继承。但我国民法未采纳此规则,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过分强调社会经济秩序对民事行为的要求,过分强调国家对民事行为的干预,而忽视社会经济效率的要求,忽视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意志自由的保护。主要表现在,我国民法对民事行为有效的条件要求过于严格,而对无效的范围则规定得过于宽泛。此立法宗旨必然导致司法实践对民事行为效力的职能干预和过于严格化的有效性审查,从而使无效民事行为大量产生。因此,在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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