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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条文明确留给地方法规发挥的余地、法律条文本身缺陷和遗漏留给地方法规拓展的空间,引发了通过地方公证立法途径,填补公证法律体系空白的命题。以完善公证法律体系为主旨的地方公证立法,应当明确表述公证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公证机构的层级设置、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推选、公证员的执业和退休年龄、地方公证协会的职责和会长等人选的产生办法、公证机构拒办公证的救济途径、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公证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细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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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必要性及起草过程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司法部2008年7月制定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据此规定了律师事务所按年度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检查考核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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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内部的自我管理相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行政管理。以及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的行业管理来说,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公证机构是公证执业活动的主体,是公证管理的基础,公证处内部管理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和政策能否落到实处,公证管理工作能否真正到位,公证质量和公信力能否得到保障。所以,提高公证机构的自我管理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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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给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份内部文件中指出:我省某法院在其受理的7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发现原告方提供的证实被告侵权的公证书均是由异地公证机构提供.这些公证书既不是原告所在地公证机构作出.也不是侵权行为地公证机构作出。而按照我国《公证法》及《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是有限定的。因此在实践中对公证机构存在的超越管辖的公证书的合法性存在较大争议。该法院建议我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对公证机构的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允许在全省范围内的公证机构在省域范围内可全面开展公证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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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律服务执业投诉处理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投诉人因不服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投诉法律服务机构或人员违法执业作出或不予作出处理答复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数据,明显反映出这一现状。法律服务执业投诉处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人民群众通过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执业投诉的处理,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到国家司法公正和党风政风建设。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行业的主管机关,对于进一步深化机制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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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行政机关一干就是十多年,2003年一个偶然的机会使我步入了公证行业.公证,一个对我既熟悉又陌生的元素,我从未想过会与她零距离的接触--成为一名执业公证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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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是调整公证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公证当事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开展公证行为,应当遵守《公证法》的规定。关于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公证法》用一个章节四个条文规定了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公证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法律责任。其中,《公证法》第44条专门就公证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扰乱公证秩序应当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从立法的角度予以了明确的规范。然而,从法律实践的角度上看,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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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司法部颁布了新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规章以来,公证机构对公证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要求撤销公证书或者不予撤销的复查结论以后,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受理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复查结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对待由此行政复议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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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1982年4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在第7条第3款中则规定:公证处的“主任、副主任、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分别由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免。”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公证法律制度恢复建立之初,公证处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属性,公证员是清一色的国家干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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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2005,(3)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证机构第三章公证员第四章公证程序第五章公证效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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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异地执业,也叫律师跨地区执业,是指律师离开注册地到注册地以外的地区从事律师业务。由于我国律师注册机关是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因而律师异地执业主要是指离开注册地省区到他省区执律师业务。依此理解,律师在注册地省区内的各市各区内执业,不宜看作是律师异地或跨地区执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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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证执业区域这个概念是在《公证程序规则》中首次提出的,其在《公证暂行条例》里称之为公证管辖或公证处辖区。公证管辖是从行政职权划分的角度提出的,是基于当时公证机构是带有行政性质的国家机关。随着公证改革的发展,公证机构的行政色彩逐渐弱化,特别是在《公证法》将公证机构定性为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后,需要对公证管辖这一概念重新定义。一、我国对公证管辖的法律规定我国《公证法》第25条规定了公证管辖,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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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并将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公证法》的颁布实施,为全国广大公证人员依法从事公证执业活动,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公证员协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公证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我国公证制度逐步走向成熟。正确理解《公证法》,做好《公证法》的学习、贯彻工作,是当前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近日,本刊就《公证法》有关问题采访了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记: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