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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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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是并列关系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斡旋受贿中的职务关系的判断 ,关键在于认定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对被斡旋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从而使后者接受斡旋  相似文献   

2.
斡旋人与被斡旋人之间的模糊关系 ,导致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的区分困境。对此的种种理论解释都无法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这与立法规定的语焉不详、司法解释对立法冲突的漠视和理论研究的不足有关。摆脱我国斡旋受贿困境的出路 :理论上确立两个区分原则 ;解释上对一般受贿进行限制性解释 ;立法上修改受贿罪的法律条款。  相似文献   

3.
马宏 《理论前沿》2006,483(18):38-39
日趋多元化的受贿行为模式,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要求;与其以司法解释来规定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便利“以受贿论处”,不如在我国刑法中单独设立斡旋受贿罪之罪名,并配置以相应的量刑幅度。  相似文献   

4.
斡旋受贿若干争议问题刍议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该行为理论上一般概括为斡旋受贿或者间接受贿。对于斡旋受贿行为在刑法中的归属及其构成,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本文立足于与日本刑法相关内容的比较对斡旋受贿是否应独立成立一个罪名进行分析,并对斡旋受贿中受贿人与被斡旋人之间的关系及不正当利益的含义予以了界定。  相似文献   

5.
斡旋受贿以不正当利益为谋利要件,这种规定对于司法实践极为不利,直接影响了此类犯罪的定罪处罚。作为受贿罪的一种形式,斡旋受贿的处罚机理仍在于权钱交易,谋取的利益不应当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将谋利要件限定在不正当利益,并不能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相反,在某种程度上放纵了犯罪,促使了规避法律等行为的发生。把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谋利要件统一起来,无论从立法技术,还是司法层面上看,都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不是独立的罪名,在定罪处罚上比照受贿罪处理。但是,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具有不同的犯罪构成,在罪状表述上并不完全一致,而两者之间的区分又是比较微妙的。在具体界定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界限标准上、在斡旋受贿是否应独立构罪等问题上,我国刑法理论界还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与争议,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法律不统一。此外,根据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刑法修正案(七)在斡旋受贿的同一条文中增加了一款予以相应的规定,但对于两者的差异还需进行必要的界定与分析。  相似文献   

7.
通说认为,《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罪,行为人必须是利用了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这是对该法条的误解。如果存在这种制约关系,就不是斡旋受贿而是普通受贿,而不应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限制。斡旋受贿仅限于行为人利用本人的身份便利,即只要是位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斡旋行为即为已足。  相似文献   

8.
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公共行政改革的深入,赋予了非政府组织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具备受贿的性质。由于现行法律规制的缺漏,导致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考察并借鉴国外有关受贿犯罪立法规定的合理之处,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际的需要,建议增设以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为规制对象的受贿罪名,进一步完善受贿犯罪立法。  相似文献   

9.
斡旋受贿是否独立成罪的立法论争未曾中断。介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后,斡旋受贿与直接受贿、间接受贿不同,其本质是利用职权的"影响力"受贿。《反腐败公约》《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共同"倒逼"斡旋受贿独立成罪的立法进程,其罪名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依法扩大犯罪对象,合理取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配置法定刑。  相似文献   

10.
新刑法进一步完善了贿赂罪的立法,但在适用上、理论上和立法上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分析了受贿与受礼、索贿与敲诈勒索、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贿罪的谋利要件,索贿和间接受贿等方面的理论和立法问题,对不同学术观点提出了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11.
当前受贿型渎职犯罪高发频发,对其并罚还是单罚,理论界分歧较大,司法实务部门也颇感困惑,严重制约了该类犯罪的查处。如何处理受贿型渎职犯罪,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司法难点问题,如罪数判断的原则与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定位;“收受他人财物”在渎职罪犯罪构成中的定位等。依据罪则刑相适应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受贿型渎职犯罪应当认定为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2.
论贿赂犯罪罪名体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行刑法贿赂犯罪的罪名体系是以犯罪主体和对象为标准建立的,存在较大的缺陷,为完善这一罪名体系,本文认为必须以犯罪客体作为划分标准,对相关规定进行重新整合,分别纳入公务贿赂罪、商业贿赂罪和行业贿赂罪中。  相似文献   

13.
在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认定中,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受贿款项的用途作为法定量刑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对贿款公用的数额采取“扣除法”是不科学.也是不合理的。上海市近期出台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关于贿款公用的相关规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受贿罪犯罪形态理论。建议在刑法第386条中,将“受贿所得数额”删除,保留“受贿情节”,按照受贿情节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4.
证据收集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内容,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应明确商业贿赂案件证据收集的内容,结合商业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掌握收集证据的途径和方法。  相似文献   

15.
犯罪形态是贿赂犯罪中的重要问题。贿赂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受贿犯罪的既遂标准应为收受贿赂,行贿犯罪则应为行贿人给付财物行为的完成,介绍贿赂犯罪则需行贿者送出财物,受贿者接受财物。对于行为人跨越国有企业改制前后连续受贿的行为,应分别定罪,按照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实践中牵涉较多的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行为的定性,必须具体分析家属的作用,不能简而论之。  相似文献   

16.
性贿赂犯罪研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性贿赂犯罪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 ,对我国社会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文章从历史发展、现实状况、国内法律现状与国外立法借鉴等四个方面分析我国创建“性贿赂”犯罪的必要性 ,以惩治我国现在日益蔓延的权色交易  相似文献   

17.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推定是通过改变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解决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查证、取证问题。由于推定的设定必然不利于刑事被告人,故应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推定只能局限于实践中确实难以通过证据加以证明的几种有限的情况,同时立法上对基础事实的设定必须严谨、科学,以防止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过度侵犯。  相似文献   

18.
贿赂犯罪作为一种以权谋利的犯罪类型,与国家权力系统的构建、分配、行使和制约密切相关。其关联体现在:权力社会化为贿赂犯罪的生存提供了社会基础;权力异化是贿赂犯罪生成的根本原因;权力滥用是贿赂犯罪目的的实现手段。要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贿赂犯罪,必须加强权力制约,防止权力异化和滥用,这就需要构建系统的以权制权、以法治权、以舆监权的机制。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的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从业者已陷入恶性竞争的环境.为了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应当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概念;借鉴国外立法例,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力度;拓宽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的范围;加快建立企业社会信用体系,营造健康的商业文化.从而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建立和规范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市场秩序和信用体系.  相似文献   

20.
商业贿赂犯罪是伴随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至市场经济时代愈演愈烈,当前已经泛滥成灾。商业贿赂犯罪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只有深入分析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危害及其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才能有效地控制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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