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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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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属于普通无担保的债权。在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中侵权债权的保护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侵权债权人受偿数额。同时,大范围的企业生产造成的侵权事件越来越普遍,其中以大规模的人身侵权之债的受偿问题最为突出,如果按照现有的破产受偿顺序,作为人身侵权受害者就会得不到及时的救济。所以,为了平衡公平和效率,需要对现行《企业破产法》的清偿顺序进行一定的改正,相应提高人身侵权债权受偿顺序,或者建立配套的破产债权保障措施,使企业破产时人身侵权受害者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相似文献   

2.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最终实现有赖于环境公益诉讼胜诉判决的有效执行。现行破产法将普通破产债权一律置于末位平等受偿的规则在结果上有违实质平等,且阻碍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实现。在普通破产债权内部,应根据债权的性质和发生原因,确立起法定债权优先于意定债权受偿的顺位规则,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属于法定债权,具有优先于意定之债受偿的地位。在法定债权内部,作为对环境自身利益损害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具有优先于其它法定之债受偿的地位。《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31条误将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当作公法责任所确立的私法优先原则有待商榷。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本质上属于私法责任,与同为私法责任的私益损害赔偿冲突时,应该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3.
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理依据及其行使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示》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就工程款债权而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法理基础是法律的公平原则。正因此,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应该得到充分的行使。然而也正是为了公平的缘故,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又应该受到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建设工程性质的限制;建设工程受让人权利的限制;发包人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特殊支付关系的限制等。  相似文献   

4.
姚婷 《工会论坛》2008,14(6):117-118
在我国的新破产法立法中,破产企业如何清偿,尤其是职工债权与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一直是一个重大的争议问题。新破产法将债务人所有财产一并列为破产财产,清偿财产的同一性使得有担保债权的清偿不能成为独立于破产清偿顺序之外的清偿,从而不可避免地引发了有担保债权与其他具有优先性的债权之间孰先孰后的问题。新法确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不仅限制了有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而且将使有担保债权人的受偿时间大大拖后,清偿结果更难以预测。  相似文献   

5.
在企业破产时,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一般较低,优先受偿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支持了未起诉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则可能损害广大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否决了未起诉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则可能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文中结合实例和《破产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探讨未起诉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6.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对承包人获得工程价款的优先保护,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来。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承包人具有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自由。然因建设工程价款涉及建筑工人之生存利益,为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应对传统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加以限制。从域外法来看,美国、瑞士等国对承包商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效力持否定态度,更侧重保护承包商的利益。基于我国建设工程价款拖欠严重的现实,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应以无效为原则,但发包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提供有效担保的除外。  相似文献   

7.
论劳动债权在我国破产分配中的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经过十年的艰苦起草,终于在2006年8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新破产法中对于劳动债权的受偿地位作了新的规定,针对这一变化,笔者通过对学理界各种观点的研究,结合世界各国的立法,对劳动债权在破产分配中的位置与破产费用以及有担保物权的债权的受偿顺序问题作了一定的分析。  相似文献   

8.
我国物权法关于企业财产集合抵押应明确规定无形财产和权利可以一并抵押;应建立体现抵押权不可分性的相关规范;虽然基本确认了抵押物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的价值比不应限制为大于和等于,还可以是小于,但相关条文需要明确细化;关于抵押权实现的顺位,次序权既要保障前顺位抵押权人的债权数额上受偿的优先,又要保障其债权受偿期限的优先,并采纳次序固定主义为我国抵押权次序变化原则.  相似文献   

9.
因应当下劳动者经济权益受侵害严重,劳动债权保护研究升温,目前主要围绕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概念及其范围、清偿顺序、程序权利保护和破产法之外的工资与社会保险保护而展开,但由于研究不是从其债权本质属性的宏观视角出发,导致理论自身的自洽性问题和实践中的效果问题。故应当正本清源,对劳动债权的概念进行重构,对劳动债权再定性和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劳动债权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0.
本文对企业破产资格的认定,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破产申请的撤回三个问题作了初步分析与探讨,以期对破产法的修改与完善有所俾益。  相似文献   

11.
有担保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如何行使,不仅事关企业复兴目标的实现,而且影响到担保物权社会功能的发挥.从各国的情况来看,重整制度既要防止对有担保债权的行使保护过度,又要避免对其限制太多,关键是要在二者之间建立平衡,具体来说,应该适时限制有担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时机,谨慎限制有担保债权人的受偿范围.我国<企业破产法>在上述两方...  相似文献   

12.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结合抵押权的概念及其优先受偿性的概念,依据现行担保法律制度及法律规定,对抵押权的优先受偿的法律属性、实现的次序、优先受偿的债权范畴作以阐述,以期达到对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的正确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13.
破产程序中的劳动债权的界定及保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劳动者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维持生存,但企业破产时劳动者的劳动债权如何实现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劳动者的保障程度。在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情况比较严重的我国,尤其需要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破产法草案突出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符合我国国情和法理的。  相似文献   

14.
在考量多个无担保的债权人同时存在时谁应该优先从债务人那里得到受偿时,往往以债权的平等性假设为其解决架构。但是,债权平等性假设在主体性基础上存在着虚构性,在技术基础上存在着不当性,因此,债权具有平等性是一个伪命题。债权平等性制度存在重大的法律漏洞。各债权人应依据排队原则解决其间的受偿顺位问题。  相似文献   

15.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有力武器,但司法适用中在性质、主体、范围、行使期限、行使对象等方面存在诸多疑难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是法定优先权,而不是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不应当成为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分包合同、转包合同实际施工人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窝工损失和垫资款应当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的性质应当是除斥期间。当实际竣工日期和约定竣工日期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竣工日期作为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在中连停建和更挟承包商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对未竣工建筑行使优先受偿权。不能一概认为政府机关工程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拆迁安置房应当排除在优先受偿权之外。  相似文献   

16.
在2006年人大的立法规划中,新破产法草案如能通过审议,将要很快颁布和实施。其中职工劳动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在立法过程中一直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企业破产时对职工劳动债权应当予以充分清偿,这是职工在破产法上应享有的重要权利。但是草案将范围如此之广的职工劳动债权全部放在物权担保债权之前清偿的立法模式显然违背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也没有法理依据对其支持,更是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不符。  相似文献   

17.
我国《合同法》第 2 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的权利本质是一种优先权。若买受人未对房屋进行预告登记 ,则该优先权优先于买受人的债权 ;若买受人已经对该房屋进行了预告登记 ,买受人基于预告登记产生的期待权优先于该优先权。  相似文献   

18.
对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房地产抵押权的冲突,为平衡承包商与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可以规定承包商进行垫资的,双方应当就预期垫资款额进行强制公示性登记,该登记款额为承包商行使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最高限额。如果实际发生的垫资款少于该登记款额,则以实际发生的垫资额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对于该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实现,而不论其发生的时间先后。  相似文献   

19.
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主要是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工在身份上受到歧视,而我国立法对欠薪行为没有形成一套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和制度,再加上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以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上的缺陷,导致农民工追讨欠薪十分艰难。要从法律法规体系上来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来保障民工工资合法权益,使得执法保障中的有关法律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同时建立及完善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加大制裁拖欠民工工资的法律手段。  相似文献   

20.
根据我国目前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担保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担保权人丧失受偿能力,被担保人和担保义务人应向清算组履行债务。当被担保人破产时,担保权人可申报债权;担保权人不申报债权的,担保义务人(保证人、非主债务人担任的抵押人及出质人)即使尚未履行担保义务,也可先以其担保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以避免被担保人破产注销后,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无法行使追偿权。对此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已作合理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也比较简单,问题不多。现在立法及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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