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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对人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种消极的行为方式。包含三个要素:主体要素、职责要素、效果要素.有以下表现形式: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属于履行法定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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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实行为”概念的提出 “行政事实行为”这一概念首倡于魏玛共和国时代的德国学者耶律纳克(W·Jelinek)。耶律纳克认为,公权力之事实上行为并非受到行政法支配,如若违法则依刑法、民法或国家赔偿法确定其赔偿责任。在我国,行政主体的“事实行为”概念首见于《行政法概要》:“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有的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称为法律的行为;有的不直接发生法律的效果,称为事实的行为。”在“行政事实行为”这一概念的发源地德国,行政事实行为只是一个学理概念,并且这个学理概念从未得到过统一。德国传统的行政诉讼奉行的是“无行政处分即为无法律救济”的诉讼原则,“行政事实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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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事实行为本是民法学概念 ,援用在行政法学中时 ,产生了很大分岐。总结起来 ,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事实行为概念的主张主要有 :1.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所为的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① 或者说不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②2 .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指行政机关非以发生法律效果之意思 ,向外为意思表示之行为 ,该行为发生一定法律作用 ,但并非为该行为时所欲发生者。③ 3 .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作出并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客观的物质活动。④ 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性质 ,有认为是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 ,⑤ 也有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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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其出具的公证书,对预防纠纷、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根据《公证法》的规定,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外,“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对经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民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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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行政证据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没有依据行政实在法所规定的程序要件收集行政证据并进而做出行政行为的状态,表现为行政主体单方面向行政相对人取证、强迫取证、隐蔽取证、不进行质证而取证、仅仅收集有利于行政主体的证据等。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行政证据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具体行政行为问题,而是牵扯到行政主体及其公职人员的行政作风、行政行为的司法化和行政的过程监控问题。因此,有效构建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行政证据的制度和规则对于提高我国行政权行使的质量、与法治发达国家接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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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行政公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WTO规则主要是行政法规则,主要是对行政主体及行政行为的要求。它要求政府在国际贸易中履行自己的承诺。WTO中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例等迅速加以公布,以让其他成员方政府和贸易政策经营者熟悉;各成员方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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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义务的金钱替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相对人义务有多种形态,除了直接的金钱给付义务外,还有诸多非以金钱形式出现的义务,如履行某种行为的义务,上交某种实物的义务等。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一些行政相对人在非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困难的情况下,愿以金钱替换原义务,行政主体在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范围内亦对此种义务的金钱替换持认同态度,故使行政相对人义务的金钱替换问题成了一个重要的行政法问题。本文对行政相对人义务金钱替换的构成要件、行政相对人义务金钱替换的法律基础、行政相对人义务金钱替换的类型、行政相对人义务金钱替换的法律约束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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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法律事实分为本意的法律事实与自愿的法律事实,本意的法律事实发生法律效果不需主体的任何意思,自愿的法律事实需要主体的意思但是主体的意思必须要与客观的条件相互竞合。前者相当于现代法律中所说的自然事实和事实行为,后者相当于表示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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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上,对“法定程序”之解释有“法律、法规规定说”、“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说”、“法律、法规、规章和宪法规定说”和“重要程序说”等四种学说,对违反法定程序之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也存在着上“无效说”、“撤销说”和“区别说”等三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有关违反法定程序的典型案件中,判决理由及判决主文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学理解释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结合学理和司法实践,可以认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为“法定程序”;在没有“法定程序”情形时,法院可以引入正当程序辅助判断之。认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之后,法院应当主要考虑“是否损害行政相对人实体法上的合法权益”之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撤销判决、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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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对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供事实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根据,如果提不出,或者提出的依据不具有可采性,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与合法,就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以下几个特征:1.从主体看,被告举证责任是单方责任,即由被诉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单方承担举证责任。区别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2.从范围着,被告负举证责任不只局限于事实证据,还应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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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立法在我国整个法制体系中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到目前尚无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加之行政程序的复杂性、多样性,导致法院对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的可操作性不甚令人满意。就目前来看,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要远远少于行政主体因实体违法而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就容易造成一种假象,即目前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遵守了法定行政程序,事实却不尽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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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种非诉活动。公证,从形式上讲是一种证明行为;从实质上讲是一种公权力行为。公证文书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但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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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行为之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公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识表示,是一种法律行为,它以设定、消灭、变更、确认和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合法、公正是其内在的必然要求。一个合法、公正的行政行为即使不利于行政相对人也能有效成立,反之.不合法、不公正的行政行为即使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也不能有效成立,更不具有法律效力,还导致对这种不能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必须进行法律补救。对行政行为的法律补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