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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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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渝人社发[2018]25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脱贫攻坚的意见》(渝委发[2017]27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渝委发[2018]1号)、《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责任方案》(渝委办[2018]45号)等文件精神,  相似文献   

2.
正渝财规[2020]1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教委(教育局)、人力社保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武装部,市属各高校,市委党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结合重庆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制定了《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3.
正渝人社[2017]3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17年第1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10月19日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职业  相似文献   

4.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18-0008甬民发[2018]150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现将《宁波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5.
正渝人社发[2020]4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86  相似文献   

6.
正渝人社发[2018]9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基地:《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16]230号)实施以来,对帮助我市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强化技能培训和提升就业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见习工作,现就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正>甬人社发[2018] 123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11月23日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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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渝人社发[2017]19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99号),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随单位参加两项保险的在职职工,待遇享受条件、享受标准等均维持不变。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参保登记(一)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  相似文献   

9.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05甬人社发(2019) 40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局(社管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现将《宁波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与医疗费结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0.
正渝财规[2018]3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旅游委(局):为规范我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市旅发委制定了《重庆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重庆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6月7日附件重庆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有效发挥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全市旅游业发展,根据《预算法》《旅游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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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8-0028甬人社发[2018) 147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农办(老区办),"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 59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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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渝财规[2018]1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支持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市级财政整合设立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制定了《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1月22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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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杭人社发[2014]409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卫生计生局),各有关单位:《杭州市主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护理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0月28日杭州市主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护理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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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渝财规[2018]2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济信息委,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建设国家重要现代制造业基地,市级财政整合设立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为规范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制定了《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1月25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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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渝人社发[2019]16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公安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公安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关系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大局稳定。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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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渝工商发[2014]20号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局、教委(教育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4]7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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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川财规[2018]1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等有关规定,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川财企[2015]7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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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渝民发[2018]4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民政部、中编办、财政部、人力社保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切实增加我市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解决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薄弱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和政务服务效能提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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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六月一日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以下简称统筹基金)使用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6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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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渝人社[2017]1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现将《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旁听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5月3日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旁听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维护庭审秩序,规范旁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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