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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公司法》的立法说明指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经理执行日常经营管理任务。由此,从合乎立法思路的角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关系,保障公司的利益;从内部控制的角度,经理享有职权,使经理对公司享有事实上的控制权。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规定出发,分析经理的法律地位,抛砖引玉,亦为立法、司法及律师起草公司章程提供一种参考。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公司治理的内部权力制衡是指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层、监事会等机构之间分权制衡、相互依存的制度体系,是公司治理的运作核心。我国新、旧《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结构都基本体现了这一原则。但从现实条件下的运作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内部权力制衡机制的具体制度设计仍存在严重的缺陷。其主要表现为:㈠股东大会走向形式化;㈡董事会的组成与营运不适应其地位的要求,职权弱化;㈢经理职权膨胀,"内部人控制"走向失控:㈣监事会形同虚设,监督职能不到位。新《公司法》针对上述问题已经做了相关的立法修订,但某些制度设计仍需进一步予以具体化、明确化,从而在立法上达到真正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权源结构与运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肖海军  陈光星 《现代法学》2004,26(1):158-165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作为董事会之常设机构和代表职位 ,在国有独资公司内部居于领导者的地位。但由于目前我国公司法设计上的固有缺陷 ,且在董事长的权力源结构中 ,非规范性法外权力实际大大超过了公司法上赋予的规范性权力 ,致使董事长集董事会职权于一身成为可能 ,权力变型运作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基于此 ,跳出现有制度框架 ,在现行《公司法》之外寻求对国有独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 ,从规范董事会、董事长之权力源入手 ,改善监事会的结构 ,充实监事会的力量 ,提升监事会的地位 ,建立全新的由监事会→董事会→经理机构的二层制治理结构模式 ,应是解决目前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进退维局面艰较为可行的制度方案。为此 ,把国有独资公司从现行公司法中析出 ,适时制定单行的《国有独资公司法》已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4.
论公司CEO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CEO在本土大公司的出现使人们开始关注其法律地位。CEO既不是董事长,也不是经理。CEO应该是公司的职业“代理人”,其地位类似于我国公司经理,但其享有比经理更多的原属于董事会与董事长的一些权利。本土公司设置CEO与《公司法》有冲突,因此今后修改《公司法》时,可以在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董事会、经理”部分增加CEO的有关规定,这样其治理结构模式是“股东会———董事会(CEO)———监事会”。  相似文献   

5.
论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特征周淑梅一、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在组织机构的规范上与大际法系国家保持一致,采取双重委员会制。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相似文献   

6.
论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兼论我国监事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监事会是公司组织机构之一,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是指监事会与另外两大组织机构(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通过权力的划分与制约形成的独立地位,是监事会职权与义务的法律体现。明确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完善的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基础,保证监事会独立法律地位是实现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的重要前提条件。本文仪就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及我国监事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略抒管见。一、问题的提出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经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公司立法反映了这一发展趋势。随着公司董事会权力的不断扩大,各国公司…  相似文献   

7.
《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公司组织机构职权新的设计展现了弱化法律强制、尊重公司自治的强烈意识和立法取向,但在具体制度安排上,需要深入考虑、慎重决策和科学设计。组织机构规范属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草案》也未予回应,公司立法对此不应再漠视闪避和忽略模糊,应对此给予直接回应并作出明确区分。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的列举性规定具有示范性法律功能,是公司立法为公司投资者和公司治理提供的标准化法律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此种立法方式符合我国公司投资者的行为方式和现实需求,是行之有效的中国立法模式和中国特色,对其存留取舍需要慎重权衡,不应轻易改变和放弃。经理职权的任意性不等于法定职权规定的不必要和无意义,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的设定同样需要公司法提供反映普遍规律和科学管理要求的范本和参照。《草案》对经理授予职权的规定不仅是公司内部的职权分配,更直接牵涉公司对外进行民商事行为的代表行为与法律效力。依该规定,相对人为确认经理的对外代表权,须承担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文件的审查义务,由此对相对人设置了原本没有的章程或文件审查义务。此与公司治理成本与效率优化选择的目标有所背...  相似文献   

8.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相似文献   

9.
我国《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学习这两大公司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公司的高级职员。因此公司高级职员与公司的关系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将公司的高级职员分为具股东身份的董事、监事,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和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三类,进而对高级职员与公司的关系进行分析。具股东身份的董事、监事是公司的股东,除了应当履行公司高级职员的义务外,还享有股东权利,应履行股东义务;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等高级职员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本身是公司职工,经公司职工选举成为公司高级职员,与公司也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无论公司的高级职员从何产生,都在《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内,应当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对董事会秘书制度的法律移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英美法的公司秘书①制度:移植对象研究 公司秘书是源于英美法系的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中英国公司法对于秘书的法律地位、资格、职权、任免程序等规定得最为详尽。美国和州公司法传统上也将秘书列为最关键的高级职员之一,赋予其重要职责。 1、公司秘书的法律地位 通常认为,英美法的公司秘书具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在公司组织机构中,隶属于董事会,是协助董事会执行业务的助理机构,英国公司秘书的法律地位在近100年内经历了重大变化。上世纪末,秘书只是普通文员,未经授权不享有任何行政权力,…  相似文献   

11.
叶乃杰  吕晓杰 《河北法学》2002,20(Z1):103-105
公司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法律、章程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从事商业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权力结构中,公司经理与董事会之间中委托——代理关系,他是公司的代理人、高级雇员和业务辅助执行人。公司经理不具有公司机关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2.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二、第二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公司组织机构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存在着条文过于原则化、模糊和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在股东会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的权力配置方面欠缺有效制约;在监事会作用的发挥方面无程序可循,易使监督流于形式。应修改公司法,以分权制衡为出发点,重构我国公司组织机构。  相似文献   

14.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经理"一职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作用益加凸显。但是,由"经理革命"浪潮所带来的经理职权的扩张,使得公司已有的权力机构虚化,公司的权力天平失衡。针对这一现状,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应当进一步完善经理制度,坚持经理并非独立的公司机关而是辅助董事会负责公司业务具体执行的附属机构这一立场,对经理职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避免经理干涉公司内政、侵蚀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鄢梦萱 《河北法学》2006,24(6):98-102
大型公众公司中,董事会作为经营决策机关的地位受到经营者革命的冲击,为应对实践中的变化,公司法理论做出了应对,如将董事会的职能定位为"监控职能"而非"经营决策职能".在公司法理论和公司实践均和传统公司法设定的运行环境有巨大变革的情况下,中国2006公司法从制度上对董事会和经理关系做出了修订,如不再规定公司法人代表单一制,法定的经理职权作为公司章程的补充等.  相似文献   

16.
中德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规定之比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德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规定之比较○李爱荣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部分,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在德国,监事会制度已有130多年的历史,尽管有人批评说监事会任意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公司的机构臃肿,但它确实...  相似文献   

17.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本文主张全面修改《公司法》 ,认为新《公司法》应在坚持公司法人性、营利性与社会性的同时 ,抛弃社团性 ,承认一人公司。建议扩张公司自治空间 ,废除公司经营范围制度 ,重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效力 ,对各类公司一律采行登记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设立原则 ,允许公司选择法定代表人的一元化或多元化。主张引入授权资本制 ,改进资本维持原则 ,放宽对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 ,适度调整资本减少限制原则 ,原则上废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原则。建议由公司章程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 ,从多角度完善股东大会运行规则 ,扩张董事会经营权限 ,健全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 ,将监事会确定为董事会上位机关 ,经理职权不应由立法列举 ,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应予确认。本文认为 ,外资企业立法应与公司立法并轨 ,并呼吁新《公司法》要求法院和仲裁机构积极受理公司法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公司纠纷案件。  相似文献   

18.
中国公司法在治理结构上高度模仿中国政治制度架构,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但在具体运行中监事会职权形同摆设,权力设置上又与独立董事、股东会权力有重叠。此架构下,公司组织机构间权力位阶不甚明了、甚至有所冲突,公司治理现状明显不利于公司发展。在完善中国公司治理制度时,可以借鉴韩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草案中对大股东监事选任权的限制规定,以处理相关权力之间的冲突;同时赋予监事会以随时检查权,从而为公司治理建立起良性制度架构。  相似文献   

19.
论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下)──兼评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产权的规定孔祥俊我国公司法新确立的公司机构模式与大陆法系更为接近。股份有限公司设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可设股东会,但股东较少规模又小的公司可不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行使股东会的职权;设董...  相似文献   

20.
王谨 《法学杂志》2022,43(2):109-119
构建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公司治理现代化,是此次公司法修改承载的历史使命。我国公司法长期以来一直采取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地位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夹层境地,作用也得不到应有的发挥。本文试从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立场入手,从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完善董事会职权体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出发,提出了七项完善董事会职权体系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修改能起到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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