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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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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翁岱惠 《法制与经济》2010,(7):82-82,84
我国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着违反《保险法》、《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诸多法律缺陷。本文通过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法律缺陷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的法律建议,以期对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的保险制度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2.
鹰远 《江淮法治》2013,(1):53-53
据628号国务院令,2013年元旦起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还规定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这意味着所有乘坐火车的旅客不再被强制购买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以及2013年起。铁路运输部门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也不再限定为最高15万元。  相似文献   

3.
刘宁  冯文娟 《中国律师》2011,(12):53-55
四、对高铁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几点认识 (一)我国铁路相关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的相斥性 1.铁路相关条例已不合时宜。 首先,保险方面的规定相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显得陈旧。据了解,《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颁布于1951年。属于计划经济时代,而当时国内的商业保险尚未真正起步.保险赔偿还不规范。1992年修订条例到现在,已经过去近20年,继续使用此条例已不合时宜。  相似文献   

4.
目前,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铁路旅客遭受意外伤害赔偿案件,一直是适用1951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根据《条例》的规定,旅客的保险费按基本票价的2%计算在票价之内。在保险有效期间,旅客遭受外来、剧烈及明显的意外事故造成伤亡的,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及不超过保险金全数的医疗津  相似文献   

5.
1994年 8月 13日国务院以国函 (1994)81号文批准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一直以来都是全国各级铁路法院审理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发生的人身伤害索赔案件的权威依据。因为经过了国务院批准这样一道程序,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法院都视之为"行政法规",每有纠纷,必据此应对和判决,从无例外及它途。   根据这个《规定》,铁路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40000元人民币,一般而言,只有旅客死亡,才按这一标准赔偿。当然,根据 1992年修改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每位旅客还有 20000元保险金,但这也是旅客…  相似文献   

6.
郑才城 《政法学刊》2006,23(1):98-101
机动车责任保险在交通安全管理中起着抑制交通灾害,促进民事责任制度发展的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解决的对策是应改变责任限额全国统一数额的规定;同时扩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单一的垫付抢救费的职能,增设机动车事故人身伤害补偿金制度。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安全法》正在修改之中,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对浙江、湖南两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过程中的做法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对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选择及责任范围的确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目前我国虽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范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制度,但是该法的内容并不完善,针对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等重要内容并没有进行实体法规定,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在船舶油污损害保险赔偿领域理论上存在争议,法官审理案件也出现了实践上的困难,有可能出现案件相似判决不同的现象。文章通过对《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及英美国内法与中国现有法律的对比,一方面肯定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制度的先进之处,另一方面对其不足提出改进的建议,对现存争议提出笔者的观点,以期完善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
建立我国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频发,其中一部分造成的损害后果非常严重,影响到了企业经营、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本文从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内涵出发,对国外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进行了探讨,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应建立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并论述了建立我国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我国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10.
智能汽车的开发使用对现有汽车责任强制保险提出了重大挑战。为了应对这一挑战,人们构想了若干保险方案。目前,为了促进智能汽车技术的发展,也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主流的保险模式是在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和汽车产品责任配置未做较大改变的前提下,将智能汽车系统缺陷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害风险纳入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交强险在应对智能汽车交通事故损害风险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企业、政府必须共同承担保证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能够得到充分履行的义务.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责任保险在性质与目的上并不相同,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应当定位于一种以补偿受害者人身损害为主的强制投保的政策型保险,并在此基础上对费率、风险调控以及赔偿等方面进行符合其定位的设计.  相似文献   

12.
一、我国实行两类保险相结合模式的现实合理性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实行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以强制保险实现对受害第三者的基本保障,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通过机动车自愿购买商业保险来分散责任和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13.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利益衡平问题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赵明昕 《现代法学》2005,27(4):153-165
为配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而条例制定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恐怕就是相关诸主体的利益冲突与衡平问题。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涉及的各方主体利益诉求及其博弈来说,应该坚持以公平正义、着重权利保护、有利于预防交通事故和适应我国国情等为原则,以妥善衡平各方利益,建立健全我国的强制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14.
频发的交通事故使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成为必要。为进一步保障受害人的正当权益,我国应该对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行修改,改善目前对此项制度立法混乱的局面,明确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和责任限额,并肯定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后的保险金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15.
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立法性冲突,导致新<律师法>施行后的执法性报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新<律师法>的法律效力见解不一.根据<宪法>、<立法法>等规定,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不能成为确定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法律位阶关系之根据.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不属于<立法法>中的同一机关,但"视为"同一机关具有现实合理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新<律师法>法律效力的答复存在形式上的不妥当性与内容上的不合法性.应通过个案解决的立法技术以及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为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性冲突提供解决对策,也为国内法律冲突提供制度化化解路径.  相似文献   

16.
强制保险具有强制性、法定性和公共利益性的特征。近年来,由于南海石油开发的不断发展,开发中的污染责任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虽然我国有关立法规定了海上石油开发中强制保险问题,但该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所以在南海石油开发中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强制保险机制。  相似文献   

17.
李飞 《中国律师》2011,(12):50-50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作出了相关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虽已确立,但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其中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今年是<行政诉讼法>制定20周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对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有重要意义.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一个过程,结合我所了解的情况,作一些介绍,以加深对这部法律重要意义和法律制定方针原则的认识.我的介绍和看法,仅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19.
由于<物权法>实施所带来的影响,以及<物权法>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一致性,导致其在船舶物权制度领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法律冲突,这些冲突在船舶登记制度、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领域的表现尤为突出.本文认为在国内法领域,为解决法律冲突,应借鉴海事国际私法领域对于法律冲突的解决对策,在法律适用中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内法律冲突规则,另一方面,应通过在<物权法>框架下修改<海商法>及<船舶登记条例>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船舶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20.
孙玉荣 《河北法学》2007,25(3):100-104
当前我国保险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方面相对集中于<保险法>,另一方面表现在保险法律适用的辅助机制没有建立和保险法律实务研究的缺位,而司法领域对保险法律的研究却走到了保险业的前列.为保障和促进保险业的稳健、快速发展,必须在修改、完善<保险法>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保险法>适用的研究,尽快建立保险法律适用的辅助机制,建立和健全保险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强化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经营的法律意识,尝试建立保险纠纷案件的协商、调解机制,减少保险诉讼案件对保险消费者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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