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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盗窃单位财物固然有错,但是小偷的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被盗单位对盗窃职工进行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单位应将盗窃职工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对其采取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其构成盗窃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职工盗窃单位财物,以送派出所相威胁私自进行罚款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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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有房屋可分为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居住用房又分为在1998年以前福利分房制度下,由单位进行出资、投资或参资建设,以福利性质分配给单位职工居住的房屋和近年来由政府兴建的“廉租房”。本文所讨论的公有住房,仅指前一种居住用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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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1998年11月28日,南京市某花园酒 店职工组成的足球队与江苏省某美食城职工组成的足球队举行足球比赛。双方单位同意该场比赛,花园酒店联系比赛场地,美食城为球队参赛提供了车辆,双方单位领导也都到现场观看。江苏议事园职工刘某得知赛事后,也来到赛场。比赛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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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正值固镇全县供销社改制的关键时期,但改制中涉及到利益凋整、人员安置、职工社保等问题,严重影响改制的进程。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基层上访不断,给社会造成一定影响。这一年,王玉清临危受命,担任县社负责人。“稳定是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这是固镇县供销社主任王玉清上任所要解决的第一难题。当时的县社系统单位多,人员多,问题多,资产少,诸多问题处理起来难度特别大。尽管如此,王玉清主任从职工切身利益考虑,千方百计帮助职工解决问题。从信访局到县社主任,虽然单位变了,但是解民忧、排民愁的环境没有变,王主任成了县社能够而且愿意为职工解决问题的领头人。经过努力,截止2007年上半年,全系统3372名于部职工全员进入社保,职工利益得以维护,稳定趋于好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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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房屋买卖应否有效?编辑同志:王某原系某单位职工,并住该单位宿舍。后王某调至某科研所,工作调动时未涉及住房问题,王继续住在原宿舍。二年后原单位进行房改,将王现居住的宿舍卖给单位另一职工张某。张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证后,要求王腾房时遭到拒绝,遂诉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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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9):42-48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限制。只要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被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以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在其确定的职工上下班的路线上为由,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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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李某系1997年大学毕业分配来单位的,在一年见习期内,单位发现李某有一点行为怪异,但见习期满后,还是为其办理了转正手续。在1998年下半年以后,李某时常表现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的特征来,经医院治疗不能痊愈。1999年1月只好病休,其父母认为李某应是单位的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