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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7,(22):20-22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9月26日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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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案源主要来自于群众举报、媒体披露、上级领导交办等。土地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地发现、制止,执法人员始终充当着“消防队员”的角色。为了保护国土资源,切实有效地制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制订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动态巡查职责主要是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并对拒不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和查处,同时对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首先,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区位与用途,将全市土地划分为三个动态巡查责任区。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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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相关因素分析——基于灰色关联度模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尤其是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比较突出。本文选择灰色关联度数学模型,以湖南省近几年的相关数据为样本对影响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相关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和研究。研究表明,影响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相关因素可以归结为土地供需矛盾和土地出让方式的市场化程度。通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土地利用方式来缓解土地供需矛盾,同时加快土地出让方式的市场化进程,是治理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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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7,(12)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4月9日省政府第1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成玉二○○七年四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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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2,(4):2-2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中涉及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登记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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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31):30-30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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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1):4-5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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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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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1997,(3)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作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四、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驻华机构和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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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政报》200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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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2)
正(1998年12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20年12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四次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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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流转的立法变迁所谓的“土地流转”是一种笼统的说法.是指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通及转移。我国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从立法上经历了从禁止到逐步放松的变化。19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严格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0条也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