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石林山 《法制与社会》2014,(9):86+88-86,88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但仍然没有确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对其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未加规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与品格证据、意见证据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在适用目的、作用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  相似文献   

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具备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应当被视为证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程序和内容应当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21条,以及六部门《规定》的相关内容来确定。但一份由矫正部门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否符合刑事证据的要求,是否能够进入刑事诉讼,并最终为人民法院所采信,还应当进行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  相似文献   

3.
目前新修改的刑诉法虽然在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中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但是规定过于泛化,各地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同的做法。由于立法缺乏操作性,导致了目前未成年案件中的社会调查有流于形式的趋势,必须从根本的立法角度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最终的法律属性角度,去解决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相似文献   

4.
马艳霞 《法制与社会》2013,(29):44-44,46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经过二十年的发展虽然已经初具框架,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ff六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更是将其提升至法律这一位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还存在主体多样、内容模糊、证据属性不明等问题,亟需完善。本文拟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我国的立法沿革进行探索其制度内涵,提出制度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石晓琼 《法制与社会》2013,(31):181-182
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调查的相关内容.对于其法律地位,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本文从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形式要求入手,对未成年人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进行了讨论,并进一步透过该条款设计特点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简要分析,得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办理案件的参考结论.  相似文献   

6.
马康 《犯罪研究》2016,(2):26-33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重要部分,但社会调查报告所具有的量刑证据意义和刑罚个别化的预期功效并未得到充分实现.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的考察表明,调查方式主观性和调查方法的不科学导致大部分社会调查报告流于形式.借助于过程分析的方法,着眼于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主体和制作过程,发现刑事法律知识的缺乏已经成为社会调查报告的制度性缺陷,导致社会调查人员难以准确评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千人一面"的社会调查报告.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运用科学的评估体系,在主观经验和量化数据结合的基础上制作.  相似文献   

7.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雄 《法学论坛》2008,23(1):25-30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质、刑罚的个别化原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以补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非正式性,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社会政策.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诉讼模式之下,这种社会调查应当适用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作为司法机关办案辅佐者的社会调查主体应由独立于控辩审三方的人员担当;社会调查报告只有在听取诉讼参与诸方的意见之后,才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当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及其诉讼地位,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规则.  相似文献   

8.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刑诉法新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在办案实际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价值与实际发挥的作用等很多问题仍需厘清,建议从明确调查主体、规范报告内容等多方面对此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9.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规定了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充分肯定了社会调查报告的教育和办案参考价值,极具创新性,但是仍然存在着不足,亟需完善:一是应当进一步完善选任、培训、监督社会调查员机制,二是应注重以科学的调查原则和方法规范调查过程,三是要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并严格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0.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对帮教和办案具备独有的价值。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格式、内容等进行了较详尽的规范,解决了实践中呈现出的信息零散、片面,缺乏必要的综合分析与评估等问题。为切实解决帮教工作中被调查对象真正的失足原因及其感化点等深层次问题,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尚需增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和成长过程中重大事件为调查的独立款,增加未成年人的朋辈交往情况作为个性特点中的调查项,合并分散在两款中的未成年人对涉罪行为的主观认识项,增加未成年人主观方面项补全帮教条件中相关调查内容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曾新华 《法律科学》2014,(2):193-200
未成年人全面调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发展,具有正当性基础,但其中若干重要问题仍存在争议。该制度名称应为"未成年人全面调查制度",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人格调查制度"的称谓均不准确。全面调查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可以是经三机关委托或者许可的有关组织、机构和辩护人。全面调查报告属于证据。在制定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时需要"接力",但更要"给力"。  相似文献   

12.
我国较早就开始进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的实践探索,各地法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出台制度规范、完善操作规程、加强协调配合,在工作实绩上取得一定成果。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既往法学理论成果及司法实务经验,在立法层面上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施行后,应当关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效果,进而进行相关的理论研究,以有效促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在实务操作层面,立法只是对社会调查主体、社会调查程序、社会调查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该制度设计并不能够完全解决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实践中制度运行仍面临制度适用率不高,调查主体缺乏中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调查方式主观性较强,调查制度适用不平等,社会调查报告法律地位不明确,调查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等问题。本文结合四川省全省法院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的情况,以案例统计分析、走访座谈等实证调研为基础,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3.
目前国内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探讨多集中在调查主体及其诉讼地位、权利义务、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具备证据属性、适用范围等方面。之所以存在上述争议,是因为对社会调查功能定位的认识存在偏差。如果能够正确认识社会调查的功能定位,上述问题便会迎刃而解。在分析实务届对社会调查制度认识误区的基础上,吸收域外社会调查制度的先进理念,进一步明确社会调查的功能定位,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及运用。  相似文献   

14.
张慧 《法制与经济》2013,(8):135-136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我国仍处于不完善阶段,但是其设立是必然的,它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与教育刑理念,另外我国学者对其性质争议较大。反观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其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发展起步较早,现今日益成熟、规定详细,甚至有国家规定由专门法庭管辖,贯穿于其刑事诉讼始终,通过国内国外对比分析,我国在调查报告内容、主体、效力、适用范围等诸多方面都处于法律空白,文章试借鉴国外理论制度精华来完善我国相关规定,更好地使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发挥应有之用。  相似文献   

15.
社会调查制度以"刑罚个别化"理念为指导,立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而建构,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强制措施适用、不起诉裁量、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及犯罪预防领域均具有重要的信息支撑功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通过探索专业化、社会化的社会调查路径,充分发挥审查、指导、监督作用,为涉案未成年人选择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有利于实现社会调查制度之目的,进而促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社会调查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证据是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案件时的重要依据,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重要途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证据的调查和识别进行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初步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主体。本文通过对现有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研究,结合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与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关系,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7.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有的程序,对保障量刑的科学、民主、公正有积极的意义,与量刑辩论制度的意旨相一致。本文尝试从本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行量刑辩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建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眭,及构建如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等问题。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逐渐得到广泛应用,但是立法却未对这种特殊的诉讼资料加以规定。通过分析其基本属性和证明方式的手段,可以得出社会调查报告具有相关性和证明力的结论,因此主张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社会调查报告的特性迥异于传统的书证和证人证言,宜将其归入科学证据范畴,作为一类特殊的证据类型与鉴定...  相似文献   

19.
李健彬 《法制与社会》2013,(26):139-140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有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规定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是否属于刑事证据尚未达成统一认识,使得相关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运用受到了消极影响。通过从证据的定义、证据的特征、证据的形式、质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属于刑事证据的范畴,而只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参考资料。  相似文献   

20.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与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在内容和适用对象方面有重合之处,但二者的适用目的有差异,适用程序也有很大区别。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品格证据,只是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的一种参考资料。检察机关应该在决定不起诉、暂缓起诉和教育未成年人等方面参考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