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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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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洪军  张英 《山东审判》2005,21(2):101-105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和解制度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诉讼中和解,二是执行中和解。所谓执行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自愿自主协商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它既是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的一种行为,也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一种方式。在当事人主义影响不  相似文献   

2.
执行前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进行处分;当事人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理解为履行义务、处分权利的表现形式;执行前和解协议本质上是以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为基础和前提,双方履行该义务达成的民事协议,应当具有可争议性和可诉性;对执行前和解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应当以生效裁判作为事实基础,不构成重复诉讼,也不违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执行前和解协议仅仅具有实体法效果,而执行程序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则同时具有程序法和实体法双重效力。  相似文献   

3.
陈纯红 《人民司法》2012,(22):102-105
【裁判要旨】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既需要保护,也需要规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却申请要求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则法院未予准许其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4.
执行和解制度是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产生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协商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对执行程序产生重大影响。我国的法律未能明确执行和解协议所应当具有的法律地位与效力,且在制度上欠缺救济手段,在事实上否认了和解协议的民事协议地位。本文认为须从理论上纠正理论偏差和立法失当,由检察机关居中协调执行和解双方争议不失为一项选择。  相似文献   

5.
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变更原执行依据内容的协议,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执行性,并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因此,执行和解具有诉讼行为的性质,赋予和解协议以执行力既是维护诚信、和谐的法治社会的需要,又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6.
民事检察和解制度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检察和解,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促成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主动履行,从而达到变更执行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制度。实践证明.绝大部分和解案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而且节约了诉讼成本,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增添了新的监督渠道。然而民事检察和解制度存在无法律地位、无法律效力的问题。本文从运用民事检察和解的必要性出发.建议立法确立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相应的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7.
司法信箱     
法院能否受理该执行申请?编辑同志:我院有一案件判决生效后,债权人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又达成了和解协议。债务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一部分后便不再继续履行。债权人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该案已过申请执行期限。请问我院能否受理该执行申请?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曾秋荣曾秋荣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  相似文献   

8.
试论执行和解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我国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和司法架构中,执行和解属于诉讼中和解,一种特殊的执行方式。它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中止执行程序。这种协议称为执行和解协议。这里的执行依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②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执行和解制度的直接法律依据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执行和解是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是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其意义…  相似文献   

9.
以和解债权与执行债权的关系模式为基准,不存在效力瑕疵执行和解协议可以类型化为一般和解协议与特殊和解协议。具有新债清偿性质的一般和解协议,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债务法院得依当事人申请实现执行债权。特殊和解协议之特殊性,在于当事人对和解债权与执行债权的关系存在着明确约定,约定以和解债权替代执行债权的"替代型和解协议",具有债务更新的实体法性质;约定由债权人选择以和解债权替代执行债权或者选择恢复原生效文书执行的"选择型和解协议",得解释为附停止条件的选择之债。瑕疵执行和解协议的现有规定不仅未能涵盖所有类型瑕疵,而且片面参照适用一般执行和解协议规则,亟需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论点辑要     
《中国审判》2010,(11):85-85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工作规定》第八十七条赋予了执行法院对和解协议的审查职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因为审查的对象是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事务的安排和私权利的重要处分,尤其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实质变更,合法性审查行为属重大的执行行为,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这样做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高度负责,  相似文献   

11.
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执行和解无疑是一项特殊的制度。究其实质,在于经当事人合意,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以和解协议的履行替代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从而使法院免于依职权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即可实现执行终结。由此,在强调法院职权主义的强制执行领域中,执行和解制度因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而具有特殊的意义和旨趣。  相似文献   

1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粤法经行字第55号请示收悉。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或者翻悔的,可否申请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相似文献   

13.
邢江孟 《人民司法》2012,(22):106-109,1
执行过程中,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如若在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中,申请执行人依约受领了有关款项给付的部分,而对和解协议中有关以物抵款的部分却以质量瑕疵为由而拒绝受偿的,此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应否支持?如若不支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救济途径是什么?还有,在什么条件下,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撤销执行和解协议?  相似文献   

14.
【裁判要旨】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视为双方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原判决的申请执行时效已过且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执行权利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为诉因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由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在确定前诉判决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标准时之后,能够产生既判力的遮断效果,法院受理执行和解协议纠纷之诉并不违反既判力理论和一事不再理原则。  相似文献   

15.
马双林  姜金良 《人民司法》2012,(4):109-111,1
诉讼中和解、执行中和解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结案方式,执行前和解虽然相对来说较少但已成执行工作实务中一个重要现象。特别是在达成执行前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原生效判决文书还是执行前和解协议?对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究竟该如何认识?  相似文献   

16.
民事检察和解协议具有私法上的契约属性,系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对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进行的变更。检察机关稳步推进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是履行社会治理职能的内在要求,而不是对法律监督职能的弱化,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的价值在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管理和运行秩序,符合社会治理应有之义。适用民事检察和解程序的案件不宜局限生效判决的对与错,宜对案件适用范围作禁止性规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寻求民事检察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自行约定程序救济条款是可行的方法和路径。  相似文献   

17.
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执行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依法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则视为原执行依据已获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则人民法院得依另一方当事人之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依据。执行和解制度是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是民事执行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该项制度在立法上过于原则,内容比较简单,与其他制度缺乏应有的协调与统一,各地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均不一致。执行法院应否对执行…  相似文献   

18.
刘东 《时代法学》2013,(5):57-65
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有利于缓解双方的紧张关系,加快法院判决的履行,实现当事人的权利。基于对法院权威的维护、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尊重以及程序保障的考虑,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以强制性效力,这不利于执行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为了更好的保护执行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对于履行方式的变更以及为债权的执行提供担保的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允许执行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19.
医疗纠纷和解协议法律效力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论上讲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方式包括仲裁、调解、和解等方式,笔者在本文中只对医疗纠纷和解协议在实践中的法律效力加以探讨,使医疗纠纷和解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协议的生效和执行。  相似文献   

20.
法院传真     
《中国审判》2014,(10):64-64
蚌埠中院:失信被执行人“亮相”广场大屏 为推进弛会信用体系建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定期将“老赖”信息通过广场公益广告屏向社会公布,公开曝光的内容包括失信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执行标的以及履行情况、失信情形等相关信息,只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才能从名单中删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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