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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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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善意取得的构成需要第三人取得动产的占有 ,而占有之取得不限于通过现实交付 ,在第三人依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取得占有的情况下 ,也可以构成善意取得。只是在简易交付的场合 ,第三人已取得之占有应可追溯到处分人处 ,并且期间未曾出现过所有人占有之情形 ;而在指示交付场合中 ,直接占有人对处分人控制力的认可 ,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但是 ,占有改定不可以构成善意取得 ,在处分人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情况下 ,仅在第三人实际占有标的物时 ,方可构成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2.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其适用范围一般限于以移转占有为公示方式的动产。不动产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可能产生善意取得问题,但在其它情况下则不能产生。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动产担保物权也不可能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其适用范围一般限于以移转占有为公示方式的动产。不动产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可能产生善意取得问题,但在其它情况下则不能产生。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动产担保物权也不可能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一 票据善意取得与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较 民法上的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取得动产所有权为目的占有某项动产,即使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仍可取得其所有权的情形。这一制度发源于德国,而被近代各国民法广泛采用。在民法中,善意取得一般被认为是赋予动产占有以公信力,而保护对此善意、无过失地信赖占有人的权利而取得该动产的第三人的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所以可以说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在原所有人─—无权利人─—第三取得人这样的动产转移过程中,规制原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制度。 但是从公信原则,应该考察的只是第三取得人是否善意…  相似文献   

5.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一项重要制度。公信力是赋予合理信赖物权表征方式的善意第三人以保护效力,善意取得为公信力发挥保护交易安全的机能提供环境。法律应当基于赋予占有和登记以公信力以及维护交易安全、交易秩序之基础上,在动产和不动产领域分别确立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6.
善意取得,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其涉及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问题。我国学界通说认为,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积极作用,因而为各国立法所普遍接纳,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学说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善意取得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确认。一、善意取得的界定…  相似文献   

7.
肖立梅 《工会论坛》2008,14(6):112-114
适用范围是确定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的首要因素。特殊动产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有重合之处,但二者终有区别。依物权法,遗失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权利人有条件的行使回复请求权。货币和有价证券因其特殊性一般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余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较动产有所不同,物权法将动产和不动产进行统一规定,实现了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相似文献   

8.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其含义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财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从概念分析,我们得知,善意取得涉及到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与善意第三人的“无辜”之间的利益博弈,究以何者为优,见仁见智,但一般认为应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优,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亦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且将其扩充适用于不动产。虽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立法上已经是确定的事,但是在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学者仍存在不同见解,且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仍是通说,我们不得不进行反思,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领域的适用,分歧为何如此严重?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有其法理上的正当性基础,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正当?笔者对此持肯定观点。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并将之一体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交易之中,这种简明划一的立法模式对于我国财产动态流转安全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动产与不动产的不同特性决定了该制度在适用上是不统一的,集中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善意时间点的判断上。本文通过案例提出问题,并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对"受让时"做出合理解释。  相似文献   

10.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动产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具备的要件:受让人必须是有偿取得财产,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善意取得的客体必须是可以自由流转的普通流通物,建议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1.
在通谋虚伪表示及被欺诈之情形,民法关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与善意取得制度应可并存。而于胁迫之情形,"撤销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应优先于善意取得而适用,盖惟如此方可践行私法自治之原则。在意思表示错误之情形,不发生意思表示瑕疵与善意取得之关系问题,善意第三人可径直依善意取得而主张其权利。第三人若知悉其前手交易之可撤销性,其非但不得主张"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亦不得主张依善意取得而受保护。  相似文献   

12.
关于"以无权处分财产出资"的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该问题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但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区别于市场交易行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投资行为并不具有明显的涉它性,而且公司设立过程中并未涉及到激烈矛盾的利益衡量问题。此外,在认定善意取得制度的善意要件时,无权处分人兼有"双重身份",这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带来困境。因此,不宜用善意取得制度解决无权处分财产出资设立公司的行为。  相似文献   

13.
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交易公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不赞成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学者认为 ,无因性原则对恶意第三人的利益也加以保护 ,使原物权人沦为不当得利债权人 ,有违交易公正。这些学者未能注意到 ,在近现代社会 ,债权在经济生活中享有优越地位 ,债权对权利人的保护并非必然弱于物权。从法理上分析 ,无因性原则无须以第三人的“善意”为要件 ,正如善意取得制度强调第三人的“善意”一样 ,第三人“善意”或“恶意”与法的公正价值并无必然的关联。对适用无因性原则进行实证分析也表明 ,该原则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也兼顾了交易公正。因此 ,我国物权法应采纳无因性原则。  相似文献   

14.
不论动产、不动产均存在无权处分,因此,为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不动产也应如动产一样,以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调整。在一个不动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立法上应予肯认而非拒绝,其解决权利冲突的办法是确立抵押权的实现位次。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的是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之标的仅限于工程本身不够,还应及于工程所用之土地使用权,法定抵押权之成立应以登记为条件。  相似文献   

15.
对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不同意见及建议   总被引:8,自引:2,他引:8  
物权定义建议增加排他性效力;建议修改物权定义、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资格、不动产登记的善意保护的效力,登记机构的过错责任、占有改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公共设施属于国家所有,善意取得、承包经营权转让、抵押等条文;建议增加关于宗教财产归属、取得时效、营业质权等规定;建议删除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关于物上请求权之规定,删除第十五章即居住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但理论上未形成统一观点。文章认为,在回复请求权行使之前,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受让人;第107条对于善恶意的界定采用了客观标准,善意受让人可以享受有偿回复的优待;2年的回复请求权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  相似文献   

17.
与国外立法比较,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是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扩张.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是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的出发点,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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