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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权利能力制度滥觞于罗马法的"人格",在抽象层面是指成为一切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的资格,在具体层面是指成为特定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的资格。目前,权利能力有关制度中存在权利能力平等规定的不当与缺位、限制监护权利能力规定的缺位、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的混淆、经营范围限制企业法人权利能力的疏漏等问题,应结合世界立法趋势和中国法律实践予以解决,完善中国的权利能力制度。  相似文献   

2.
从十六大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党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探索经历了一个过程:非公有制经济从合法到政治地位平等;从政治地位平等到法律上平等保护、经济上平等竞争;从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支持、引导到激发其活力和创造力。从这个过程,我们看到,党的认识不断深化,改革思想更加彻底,政策更加具有合理性和针对性。这些必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大发展。  相似文献   

3.
人格突破民法、超越宪法,是一个伦理概念。伦理人的演进主导了人格的发展。罗马法上的身份与伦理人无关,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人格。伦理人移植于近代私法后,以权利能力为工具演化出权利主体、人格权两个概念。现代私法则完成了主体的具体化、人格权立法的独立,并导致了伦理人格的入宪。私法人格具有“四元”结构:作为技术人格的权利能力,作为法律人格的法律主体,作为事实人格的人格权,蕴含伦理人格的人之尊严条款。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法理论界对“人格”一词在不同的场合赋予不同的含义使用,如将人格等同于权利能力和主体资格;将人格等同于人格利益,将人格定义为人的一般法律地位等等。这种状况造成了法学界对人格定义的混乱。因此应将对“人格”在历史上发展脉络做详细考证,辨析“人格”的含义,以理清“人格”与民法其他相关概念如:权利能力,人格权等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我国大多数学者均认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为权利能力,即一个生物意义上的人或社会团体组织只要具备了权利能力,即可成为民事主体,从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律人格是现实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前提,民事能力是法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可能性和范围,法律人格是民事能力的抽象,是确认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6.
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不断地与地方性规则相脱离.当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的场域中适用时,地方性规则与国家法之间还可能发生激烈的冲突,并在具体的案例之中体现出来,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乡土社会中的规则冲突及其演变模式,以及针对这一问题,所可能采取的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7.
长期以来,无论从国内到国外,还是从权威的院校教材到经典的理论著作,普遍所持的观点就是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即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无论在时间,内容和范围上都具有一致性。 笔者认为,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并非完全一致,无论在时间、内容和范围上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即非重合性。  相似文献   

8.
许庆涛 《工会论坛》2009,15(4):137-139
劳动合同不是从来就有的,只有具有了独立人格,劳动合同才有生存的空间。劳动合同的起源、发展是随着人与人的关系、平等理念的进步等发展的。直至在社会法的视野下审视,劳动合同是一个从身份的依赖到排除身份因素的契约自由,再到考虑身份因素的质变。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逻辑循环,实质是在契约的社会性下贯彻人权的理念。  相似文献   

9.
从1948年<哈瓦纳宪章>到WTO的TRIMS,国际投资法制经历了从多边投资条约的失败到双边与区域性投资协定繁盛这样一个发展过程,但是国际投资法制多边化进程从来也没有停止过.晚近国际投资法制一致性发展的需要、投资者与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努力推进,使得国际投资多边法制建设产生了可能性也具有可行性.未来多边投资条约中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0.
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义务的载体,因而非法人组织不应具有权利能力,但这并不妨碍其取得商主体资格,而从事经济交易。由于我国民法理论的偏差,因而会出现非法人组织应否具有权利能力之争,但商主体地位的取得并不能认为是对权利能力的承认,营业执照的取得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承认产非一致,赋予非法人组织当事人能力与非法人组织应具备权利能力也无必然联系。  相似文献   

11.
民法作为现代法制的基础,蕴涵着深厚的文化积淀和浓郁的人文气息。民法理念是人类历史文明在民法上的典型表现,体现着市民社会的价值追求。民法理念的内涵丰富,其本质是正义,其核心表现为私权神圣、人格平等和私法自治。在民法的发展史上,民法理念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现代民法理念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当代中国,弘扬民法理念对于培育市民社会和建设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在经历了近代民法的“从身份到契约”之后,现代民法又掀起了“从契约到身份”运动,人类开始了对自由的更高追求。实现人格的实质平等、实现民法的公平正义是“从契约到身份”运动的目标。民法的这一变革相应地引起了现代身份权体系的重新构筑,伴随着传统身份权类型的衰亡,新的身份权类型成为现代身份权体系的中坚,身份权与契约一同承担起规制市场经济主导下的现代社会的重任。  相似文献   

13.
在司法实践中已有的执行阶段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做法,引起很大争议。但在民事执行阶段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必要的,这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社会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运行,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现行立法存在着立法的空白,立法机关应当对此进行立法完善,在执行过程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不但要起到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的作用,也应考虑直接责任人的利益,要在两者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执行阶段适用时,在程序上应坚持依法适用,要引入公开听证程序、赋予相关责任人要求复议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由于经济的发展,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利益的诱惑,恶意民事诉讼案件应运而生。我国对于恶意诉讼法律上还没有直接可以用来抑制的规则,但是恶意民事诉讼案件已经是遍地开花,再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制,将会使更多社会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为此,可从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法、严格限制撤诉等多方面对恶意民事诉讼问题加以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5.
环境人格权刍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环境人格权是权利主体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维护主体人格完整所必备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性私权。它具有较丰富的内容,反映了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民法应纳入环境人格权,通过规定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及其认定,对环境侵权行为人进行制裁,以达到保护环境人格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民事主体的整体价值主要是为了市场经济中的财产归属和流转需要而设置的。此外,民事主体制度是进一步明晰法律关系的前提,体现着民法的精神,承认了团体人格,实现了从“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的进步,实现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传统民事主体理论认为民事主体的构成具有四个要件,但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各国学者提出了民事权利能力论、抽象人格论、民事主体功能论、独立意志论、财产载体论和独立意志论等新的民事主体认定标准。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存在,当它只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和体现自己的社会功能时,法律就应该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7.
对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生育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具有普遍性、平等性的人格权。妇女生育权说、夫妻生育权说均存在局限性。生育权的行使发生冲突时 ,应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生殖技术的运用是生育权实现的重要方式 ,不能一概否定 ,而是应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18.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民法的人格权制度迅速发展,主要表现在人格权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具体人格权的类型日益丰富,强化了对生命尊严的保护,确认了一般人格权制度,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迅速拓展,各国普遍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注重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人格权保护方式的多层次和多样化,人格权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法的保护。为适应人格权制度的发展需要,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应当构建较为完整的人格权体系适应人格权益发展的需要,规定一般人格权制度,细化人格权的具体规则,强化对人格尊严的维护,进一步完善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规则,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应当强调预防与救济并重。  相似文献   

19.
市民社会作为一种思想观念和现实形态是一种现代现象 ,它培育了近代民法的自由、平等和私权神圣的精神 ,这并不是罗马法的基本原则 ,罗马法的主要成就是发达的法律技术 ,而非精神内涵。罗马法的身份性和权利的保护方法说明私权的确认和维护不是罗马法的出发和归宿。原因部分在于罗马人的实用主义态度 ,部分在于罗马人不擅长哲学思考。  相似文献   

20.
姓名权是最早被确立的人格权,与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其他“人格权”有着本质区别。姓名权是权利,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其他“人格权”本质上仍属于法律上的利益。姓名是人身外之事物,为权利客体;也只有借助“权利”这个技术工具才能建立起其与特定主体之间的勾连。生命等人格利益是人之本身的必要要素,作为权利客体会造成主体与客体的混淆,而且不通过“权利”这个技术工具,也能实现其与特定主体之间的连结,并通过对“人本体的保护”而获得法律救济。姓名权具有自我决定姓名、使用姓名、变更姓名、请求他人以正确方式称呼自己等积极权能,以上积极权能决定了其必须在侵权法保护之外,独立构成一种权利。生命等人格利益并不具有积极权能,仅消极被动地受侵权法之救济,故其没有成立权利的必要。相反,若承认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人格利益为权利,反而会为其添加有害的处分权能,从而带来贬损人格尊严的危险。以上反思,亦有益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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