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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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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某波纹器厂有凌志牌进口(免税)轿车一辆,于1993年报关入境,1995年7月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波纹器厂于1995年9月起每年都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均为63万元。1999年的保险单中附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波纹器厂表示同意按该条款规定投保。该条款第19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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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条款与保睑费率监管的意义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保险条件的条文。起初订保险合同时,全凭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意志来决定保险条款的内容,但随着保险技术的高度发展,基本保险条款趋于标准化。例如,英国劳合社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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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足额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因第三者的责任造成保险损失后,若第三者的清偿能力不足,无法同时满足保险人的代为权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索赔权时,由于现行《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未明确规定谁拥有优先索赔权,导致保险实务中对保险人如何行使代位权有不同的处理意见。本文通过对不足额保险相关理论的探讨,认为在不足额保险中,应依据比例原则实现保险人的代位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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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为一辆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为其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背面载明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和对方人员受伤。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现该投保车辆驾驶员所持驾驶证已过期。保险公司即以驾驶员未持有效驾驶证,属于保险除外责任为由拒赔。某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担赔无理。双方各执己见,以致成讼。中国保监会1999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条包括了无有效驾驶证在内的多种责任免除情形,又称除外责任。它是指依法律或合同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一般在保险单上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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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冲突
保险人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权源于被保险人自身对第三者享有的权利,保险人只是在其给付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代位取得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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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之诉中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它根源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即当保险标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依据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侵权关系,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要求赔偿。这种双重的补偿会使被保险人得到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补偿,从而获利,不符合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也不符合保险中的赔偿原则。基于此,我国的《保险法7)和保险特别法《海商法})都规定了代位求偿权,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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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日益发展起来。但是由于我国保险法律的不尽完善,加上实践工作中的各行其事,机动车辆保险中问题也不少。以下仅对两个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略作探讨。一、“交通事故民事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效力问题保险公司在处理机动车辆保险案件中,对于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涉及第三者责任的,一般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各有关当事人进行协议,制成“交通事故民事协议书”,然后保险公司根据该协议书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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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数量逐年递增。通过对这类案件涉诉主体、涉诉原因和涉诉险种的分析。笔者发现绝大多数财产保险案件是因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在车辆财产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过程中产生争议。协商未果。最终被保险^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其余少部分案件。主要涉及企业财产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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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制度通常涉及保险及损害赔偿两种法律关系,其中损害赔偿关系又主要表现为侵权责任关系。保险合同关系与侵权责任关系本为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但在责任保险制度中,二者相互影响,呈现出"相对分离"的状态,产生许多责任保险制度特有的现象。如被保险人请求权受限制,保险人获得参与权,第三者在特定情形下享有直接请求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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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是否应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是否存在免责事由,以及保险公司应如何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等一系列问题,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订过程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笔者认为,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必须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保险公司可以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对抗被保险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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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5条第4款规定:“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按照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厂将追偿权转让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保险法第44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就是说,被保险人将其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就取得了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即保险代位追偿权。保险人在行使保险代位追偿权时,要受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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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一年底,我省颁布实施了《湖北省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一九九七年,依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要求和《保险法》颁布实施后的新形势,我省对30号令进行了修订,颁布实施了省人民政府133号令,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我省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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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即只有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才是交强险的保护对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复杂多样的交通事故形式使得对"第三者"的认定并不像法律条文规定的那样简单和容易操作,且"第三者"的认定关系到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否得到赔偿,关系到交强险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厘清"第三者"的范围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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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上路行驶客观上具有致害风险,有必要通过保险方式来分担风险及对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这里涉及的保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受害人自己投保的意外伤害险、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关于交强险,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概括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中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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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称《道交法》)公布实施后,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保险赔偿问题上出现了广泛激烈的争论.可概括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以《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为据.从强制保险的概念出发.认为无论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大小.均应依据该法条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全额赔偿.第二种意见以《保险法》第五十条为据.从目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的概念出发.认为应视机动车驾驶员责任大小.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确立保险赔偿的数额。有人将其称为《道交法》与《保险法》之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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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10):39-41
在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及保险条款释义中,没有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基于轻便摩托车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均显示该车为助力车)的误导,以及被保险人客观上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的事实,作出案涉车辆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之解释,符合一个普通车辆购买人及使用人的认知标准,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案涉车辆应认定为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此时,被保险人在不领取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上述车辆,亦不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无证驾驶情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