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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双边投资条约发展迅猛,在形式、数量和内容上都发生了变化。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一些反映投资自由化的规则不断出现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对东道国外资管辖权形成了新的挑战,而美国式的双边投资条约更是自由化立法的代表,提出了诸如准入自由、禁止履行要求等诸多高度自由化性质的投资法规则,严重削弱了东道国外资管辖权,值得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2.
传统的国际投资条约一般将外资准入权限保留给缔约国,缔约国能自由地决定外资进入的领域和条件。虽然有些投资条约规定必须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但国民待遇一般只适用于外资进入后的阶段。晚近出现的一些双边和多边投资条约中开始提出外资准入自由的概念,要求将国民待遇扩大适用到外资准入阶段,这些条约法的实践严重地削弱了东道国的外资管辖权,片面利于发达资本输出国的利益,应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迅速增加。而与以往不同的是,我国已从单一的投资接受国转变为拥有投资母国和接受国双重身份。在此背景下研究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条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通过对我国已加入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近年发展之研究,发现其管辖权不断扩大、偏重对投资者保护,故全面接受其管辖权将会对逐渐转变为投资大国的我国十分不利。我国应在双边投资条约中有保留地接受其管辖权。  相似文献   

4.
《华盛顿公约》第25条规定,关于"中心"接受管辖需要争端双方的"书面同意",但是对于"书面同意"的规定过于模糊,"书面同意"的形式、性质等都没有规定,而"中心"为了扩大管辖权,对此规定的解释也过于宽泛。对于"书面同意"的形式既可以规定在双边投资协议中,也可以规定在双边投资条约中,还可以规定在东道国的投资立法中,这些都视为东道国对接受"中心"管辖的"书面同意",只要投资者将争端提交到"中心",即达成仲裁的合意。现行趋势下,关于"书面同意"的问题使东道国处于弱势,中国在大力推动自贸区建设以及"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如何规范此问题,成为维护我国利益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关键。  相似文献   

5.
双边投资条约已代替模糊的国际习惯法形式而成为当今国际投资法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从中国视角对国际投资法由形式至内容的这场变革作出确切评估是非常必要的。双边投资条约是两大阵营在国际投资体制陷入僵局之后,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约而同所选择的打破僵局的灵活方式,这一新的法律形式对国际投资保护法及国际投资自由化法律的发展各有不同。双边投资条约至今仍是以特别法形式存在的双边条约,从中并未产生确定的国际习惯法。  相似文献   

6.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发达国家掀起了投资自由化的热潮,发展中国家也逐渐卷入其中。基于投资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各国将不可避免地鼓励和促进对外投资,作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经济主权原则始终贯穿于对外投资的整个过程,但在投资自由化趋势下,国际投资法制的发展在某些方面限制和削弱了这一原则。一、双边投资条约。双边条约的内容主要包括投资者及投资领域、投资准入、投资待遇及争端解决。在缔结双边条约时,东道国往往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做出一些妥协给予外国投资以优惠的投资条件。根据国际法,缔结条约双方必须…  相似文献   

7.
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FDI吸收能力的研究日益突出,关于FDI吸收能力的研究渊源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基本上沿着两条思路展开:一是研究国际直接投资形成的原因、去向及其决定,简称为FDI决定理论;二是考察国际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经济的影响及其政策激励,简称为FDI影响理论。  相似文献   

8.
《外交评论》2019,(2):29-58
双边投资协定是当前调节与规范跨国资本流动的主导性国际制度,中国也已成为这类协定的最大缔约国之一,然而,双边投资协定是否促进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仍存在较大争议,需要构建进一步的理论机制加以澄清。基于中国2003年至2015年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国别面板数据分析发现,签订和实施双边投资协定本身并未能促进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其投资促进效应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制度设计中的法律化水平。根据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的两阶段博弈模型,若双方签署的协定条款中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化水平较低,则通常意味着无法有效提供可信的承诺,难以促进中国投资者赴该国投资。二是缔约国身份的代际变迁,即由资本输入国到输出国的转变。最早签署协定时,中国更多地是把东道国作为缔约国身份,将外国投资"引进来"视为主要目标。不过自"走出去"作为一项国家战略被正式提出以来,中国在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时开始越来越多地把母国作为其缔约国身份,故此后形成的双边投资协定对中国的海外投资具有显著促进效应。在定量检验的基础上,对捷克与斯洛伐克以及乌兹别克斯坦不同时期的比较案例分析也印证了上述观察。这些发现进一步打破了双边投资协定的同质化假定,揭示了国际合作中制度设计与缔约国身份的重要影响,同时有助于理解中国经济外交的演化路径和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9.
WTO多边协定是调整国际贸易的规则,但其中有不少协定都与投资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关系,从而对各国外资法、双边投资条约和国际投资公约均产生深远的影响。加入WTO后,《TRIMS协议》、《GATS协议》及《TRIPS协议》与中国投资法发生冲突,因此,应完善我国外资法的立法。  相似文献   

10.
从90年代开始,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导向已开始从原来的注重吸收外资的数量逐步转向以提高外资的质量为核心,引导外资为我国的产业政策服务的轨道上来。从世界经济的格局来看,“80年代以来,国际投资关系出现了重大变化,发达国家已不再满足确保本国海外投资免受东道国的侵害,而是进一步谋求发展中国家清除对外国投资的限制,以彻底实现国际投资的自由化。”I进入gO年代以来,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自由化趋势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国已经承诺于202O年实现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在Trims等国际法制及发达国家要求放松对外资限制的压力和动力下,根…  相似文献   

11.
跨国公司作为输出资本的重要工具,其营利性必然与东道国人权保护政策发生一定程度的冲突。美国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跨国公司人权责任判例,以不方便法院理论、私益与公益平衡原则为根据主张对海外人权违反案件的诉讼管辖权。我国应适当借鉴美国经验,积极立法,适时主张对此类公司在海外实施的人权违反案件的管辖权,合理维护我国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商业利益。  相似文献   

12.
企业"走出去"是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企业足迹遍布五大洲,海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主体也日趋多元化。我国企业在"走出去"取得成效的同时,还面临很多困难,有时甚至遭受严重的挫折。加强对东道国法制环境的研究,可以帮助企业减少"走出去"的障碍,最大限度地实现海外投资目标。  相似文献   

13.
网络的发展给现代社会带来极大的便利,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网络空间造就了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犯罪的特点,以致于面对网络犯罪,传统的管辖原则显得束手无策。为解决这一难题,各国立法和司法界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和方案,但由于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皆未能解决其中的实质性问题。因此,有必要讨论在传统管辖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各国的先进经验,制定一部有关网络犯罪案件管辖的国际公约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4.
刑法理论界对于普遍管辖原则还存在一些误解。实际上,普遍管辖原则不仅可以适用于国际犯罪,也可以适用于国内刑法规定的普通犯罪。虽然从实践的角度讲,当嫌疑人进入一国领域后或者被实际控制后才主张普遍管辖权的行使是比较切合实际的,但是,国际法对依照普遍管辖原则而享有管辖权并没有这样的限制。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对罪犯刑事责任的追究,其管辖权的获得并不是依据普遍管辖原则,而是来自于条约或者协议的授权。  相似文献   

15.
电子商务欺诈犯罪的虚拟性和无国界性,使得有着地理限制的传统管辖权理论在解决这类犯罪时容易导致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为解决电子商务欺诈犯罪中刑事管辖权问题,应当订立国际条约和司法互助协议,同时在非缔约国有限扩展传统的属地原则。  相似文献   

16.
普遍管辖原则产生于世界各国对海盗行为的惩治,随后体现在国际社会在自愿的基础上制定的国际公约或条约当中。普遍管辖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主权,但与国家主权之间存在冲突。普遍管辖原则的实施需要主权的配合。建立有限普遍性管辖,发挥国际刑事法院的补充管辖作用,可使普遍管辖原则与国家主权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7.
非歧视待遇包括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许多国际投资协定和与投资有关的协定明确规定的最重要的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标准,也是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关键因素。各协定对其适用的时间范围存在较大分歧,焦点在于非歧视待遇是否适用于投资准入前阶段以及允许缔约国保留哪些例外。  相似文献   

18.
从1948年<哈瓦纳宪章>到WTO的TRIMS,国际投资法制经历了从多边投资条约的失败到双边与区域性投资协定繁盛这样一个发展过程,但是国际投资法制多边化进程从来也没有停止过.晚近国际投资法制一致性发展的需要、投资者与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努力推进,使得国际投资多边法制建设产生了可能性也具有可行性.未来多边投资条约中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9.
戚凯 《外交评论》2020,(2):23-50,I0002,I0003
在全球化时代,国际经贸领域的域外管辖权问题进一步凸显。作为回应,美国采取了滥用域外管辖权、单方面依据国内法强行管辖他国机构或公民的政策,这种行为被称为"长臂管辖"。"长臂管辖"的形成和发展与美国霸权护持战略密切相关,是美国在国际经贸领域压制竞争对手的重要工具。美国立法、司法与行政执法部门依靠本国综合实力与政治理据,相互协作,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长臂管辖"机制。特朗普政府上台以来,视中国为霸权挑战者,挑起中美经贸摩擦。为了达到遏制中国发展的目的,美国在贸易与科技领域对中国实施了严厉的"长臂管辖"。这些"长臂管辖"存在严重的程序公正与透明度等问题,极大地损害了中国的国家利益,也加剧了中美战略竞争。从推动全球治理秩序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中国必须坚决反对美国以霸权推行"长臂管辖"、以"长臂管辖"护持霸权的错误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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