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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立法中竞业禁止规定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防止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各国对董事、经理竞业行为大都予以禁止或限制。禁止或限制的范围,有的为其任职公司“营业范围内”的行为,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有的为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如我国、德国。①各国禁止或限制董事、经理自营及董事、经理为他人利益从事竞业,不少国家只规定了有条件的竞业禁止。考察我国公司立法,分析评价国内外相关理论与制度,对于竞业禁止规定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一、竞业与利益冲突交易的界定英美法系国家将董事、经理与公司的关系视为信托关系,公司董事、经理作为受托人须对公司负有忠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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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竞业就是对特定营业有竞争性的活动。所谓竞业禁止,亦称同业禁止,即竞业行为的禁止,指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实施与其所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指董事有义务不得从事与公司营业范围相同的业务或以其他方式与公司竞争。竞业禁止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负有此项义务的主体是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包括公司的监事;第二,公司的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同类业务事业的董事或经理;第三,董事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与任职公司的营业相竞争;第四,不得掠夺公司的商业机会。由于董事一般都有参与管理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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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作为公司负责人,对内执行业务,对外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利。他们必须遵循忠实义务,为公司及股东的最大利益而勤勉工作,绝不可以使自己处于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地位。对董事自己代表和双方代表与公司交易行为的禁止就是为了避免董事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此即董事自己代表行为的规定。同时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双方代表行为禁止没有作出规定,对董事自己代表行为禁止的规定也值得商榷,尚需完善。本文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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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董事自我交易的《公司法》第149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董事违反这一规定进行自我交易的,其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一、问题的提出董事自我交易行为,又称"利益冲突交易"或"利害冲突交易",是指董事本人或与董事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与董事任职的公司之间的交易。董事自我交易行为是董事与公司之间利益冲突的典型形式,极易引发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公正后果。鉴于此,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大都对董事自我交易行为作出规制,以防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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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以<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为准,董事竞业表现为董事谋取了公司的商业机会和从事了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两大类型.公司业务边界是判断董事竞业的形式标尺,董事行为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的可能性,才是判断董事竞业的实质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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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忠实义务的一部分,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需要,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离职后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通过限制离职后劳动者的竞业行为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由于公司法和劳动法立法目的有别,各自领域的竞业禁止规定亦存在不同。对两种不同法域的竞业禁止规定的厘清,有助于司法实践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正确地选择实体法和程序法,使之能够符合立法目的,有效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真正实现公司法与劳动法的不同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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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核心使命就是实现对公司董事行为的最优控制。在反收购中对董事行为的合理控制是平衡各方利益冲突的关键。董事是否善尽义务也是对反收购行为进行合法性检验的重要标准之一。本文通过对董事义务的分析,提出在反收购中对目标公司董事义务规制的制度设计以完善我国反收购行为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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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是指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之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即权利人有权要求与其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不为针对自己的竞争行为。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1款对此作了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我国法律是禁止竞争营业的,规定了竟业禁止,但就《公司法》的此条规定而言,却存在一定的限制,即竞业禁止的主体只有两个:董事和经理,而不包括股东和监事。笔者认为,从诚实信用或者从双方代理的角度来考虑,恰恰构成了竟业禁止的道德基础和经济价值基础,为此,应对《公司法》第61条作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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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之竞业限制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竞业限制分为法定竞业限制或禁止和约定竞业限制或禁止。我国劳动法尚无明确的竞业限制条款,而《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进行了专门规定,具有很高的立法价值,但是,还存在“法定”与“约定”之争,没有体现出违约金补偿的性质。偏漏了劳动关系存在时的竞业限制义务。所以劳动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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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是公司、企业有关人员违反竟业禁止义务而实施的非法竞业行为。我国刑法将其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这虽然突出了对国有公司、企业利益的保护,但不利对非国有经济的刑法保护,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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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勤勉义务的内容偏向于遵守法律义务,没有考虑主观要件。这种规定存在立法上的疏漏,董事等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应当包含玩忽职守的行为。即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董事超过经营范围所导致的结果,如果公司损失,该董事没有过失或故意,则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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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间借贷关系立法结构性调整:禁止、许可抑或其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货币借贷是自然人之间、公司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常见的行为,目前调整借贷的立法众多,渊源层次复杂且不协调,借贷合同效力规范争议较大。《公司法》第149条和第116条的规定没有解决公司间借贷关系与效力问题,公司立法应该梳理已有的法律条文,明确对公司间借贷活动的禁止、允许或其他安排,以促进公司借贷行为的规范运作。在禁止加例外许可的公司借贷立法模式下探讨公司借贷立法的结构性调整,实现公司对内部关系人借贷禁止的同时,平衡合理的公司资金融通渠道与资金调度周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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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负有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的义务是董事忠实义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条重要规则,但是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可看出,它并不是绝对的义务模式,董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出于正当理由和经过正当程序可以利用公司机会。我国现行公司法体现了这一思想,但是它仍有改进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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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账簿查阅权、退股权、优先受让权以及公司过渡性持有本公司股权和董事人选的提名权,均为现行立法规定不清楚,或者理论上普遍否定,但实践中又时常发生的盲点问题。研究认为,公司法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并未涉及会计账簿,不能随意扩大;公司法有关有限公司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并非绝对禁止股东退股;出资转让中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对股权的继承和(离婚)分割不能适用;公司法有关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的规定,并非绝对禁止有限公司过渡性地持有本公司的股权;公司法对董事人选的提名权未予明确,但理解上这种提名权不宜专属股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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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980年公司法》正式使用“影子董事”一词,《1985年公司法》始有标准定义,并在《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剥夺法》、《1986年金融服务法》以及《1986年破产法》中进行相关规定。Re Tasbian Ltd(No.3)Official Receiver诉Nixon等典型判例反映了对影子董事定义的理解与使用。影子董事虽然不是董事,但依靠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却能够指挥公司行为之人,如果其实际上进行了指挥,即应承担董事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影子董事责任主要出现于公司破产或无力偿付阶段,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积极意义。影子董事制度在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上确有其独到之处,我国相关立法、司法操作可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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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一些新的制度,其中,董事的忠实义务也是这次立法的一个亮点,本文拟就董事忠实义务中不得抢夺公司机会的义务做一介绍,同时简单介绍一下国外是如何判断董事抢夺公司机会的标准,我国《公司法》目前存在什么问题,英美等国的判断标准对我国有何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