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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在传统民法中,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一定给付(或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在债这种法律关系中有两个特定,一是当事人特定,特定的债权人与特定的债务人;一是债的内容特定,即特定的给付。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只能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既不能向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给付,第三人也不对债权人负担给付义务。由此,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了一个封闭的法律关系,将与之无关的第三人排除在债之外。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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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是民法学最基础的概念,本文以债之主客体关系为切入点,揭示出债是特定人之间的平等法律关系,它以特定主体之间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及相应义务为内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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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是民法学最基础的概念,本文以债之主客体关系为切入点,揭示出债是特定人之间的平等法律关系,它以特定主体之间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及相应义务为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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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债权是指人民法院经审判确认或仲裁机关经仲裁确认并发生法律效力之债权。对一般债权的转让,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但对司法确认债权的转让问题,仍存在争议,我们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讨。一、一般债权与可强制执行债权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①,不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均可引起债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债权为请求特定当事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权利人欲实现其利益,必须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权利人只能向特定之人主张权利,当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手段获得保护。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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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物清偿”的概念及使用条件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该规定体现了债的全面、实际履行原则,即立法要求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债的标的全面履行自己所负的义务,不得用其他的物或金钱来代替.但是,当债的全面、实际履行在客观上已不可能,或者对债权人已无意义,或者在经济上很不合理、大大超过原来的价值时,则可以使用“代物清偿”的办法.所谓“代物清偿”,又称“替代清偿”或“代物履行”,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债务人以他种之物代替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之物,向债权人为给付.使用“代物清偿”应符合以下条件:1.要有旧债(按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先行设立.这是使用“代物清偿”的前提.2.新债(对原特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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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含义可以理解为对某一特定事项有约定的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了就是说,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既不是合同契约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请示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使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使合同当事人遭到损失或获得利益或者第三人因合同约定而获得权益,合同的当事人或第三人也不能对第三人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履行或赔偿的债权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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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11):14-31
【裁判摘要】
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性是债权的基础,故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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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审判中的“代物清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代物清偿”的概念及使用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该规定体现了债的全面、实际履行原则,即要求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债的标的全面履行自己所负的义务,不得用其它的物或金钱来代替。但是,当债的全面、实际履行在客观上已不可能,或者对债权人已无意义,或者在经济上很不合理时,则可以使用“代物清偿”的办法。 所谓“代物清偿”,又称“替代清偿”或“代物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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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转让仲裁条款效力概述合同转让,准确地说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合同转让可能通过两种途径发生:法律规定的转让和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转让。法律规定的转让包括:作为自然人的合同当事人死亡时,合同中非人身性质的权利义务转移给遗嘱执行人;当事人破产时,合同中非人身性质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破产执行人等几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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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关系,称为涉外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系指合营、合作的当事人,或买卖、租赁、借贷、运输、承揽、代理、雇佣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经济关系的当事人。这种关系的当事人的双方,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他们构成债的关系,债权与债务相互对立,由合同或条约协议等予以明确规定,而由法律予以保障。这种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上已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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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侵权赔偿中的当事人─—国家赔偿法简介(三)金俊银国家侵权赔偿中的当事人,就是指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亦即在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侵权赔偿中的当事人有两种,一是赔偿请求人,另一是赔偿义务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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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扶养的法律适用原则浦伟良一、扶养的法律冲突扶养是指一定亲属之间,一方对于不能维持生活的他方应在经济上予以供养的义务。负有提供供养义务的一方称为扶养义务人或扶养人,而享有受供养权利的另一方称为扶养权利人或被扶养人。各国法律对一定亲属间经济上的供养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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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劳动改造法律关系,是由劳动改造法规所规定的,用来调整在执刑和服刑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