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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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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磊 《理论探索》2011,(5):130-133
传媒对司法具有积极作用:正确的传媒报道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助于遏制司法权力的滥用,有助于弘扬法治精神。传媒与司法的冲突与偏差表现为:传媒的不当报道和评论影响司法独立,传媒对司法裁判的不当抨击影响司法权威,司法和传媒所采取的不当措施能引发和加剧双方的冲突。传媒与司法存在消极关系的原因是:传媒和司法的追求不同,传媒和司法的要求不同,传媒渗透力和司法反应能力的不匹配。重构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需要做到:传媒报道要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传媒报道要坚持真实、客观、善意原则,司法应当尊重、宽容传媒。  相似文献   

2.
古亚娜 《学理论》2013,(14):106-107
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由此产生了新的诉讼形式——债权人代位诉讼。该类诉讼中,存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主张以及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权利主张。我国法律对债权人代为诉讼的诉讼标的未做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研究状况,这两种权利主张极易出现难以辨别的情形,导致一系列无法确定诉讼标的而可能出现的问题,使得司法实务陷入难以操控的混乱局面。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中的重复鉴定有助于最大限度地澄清案件客观事实,还原案件真相。但刑事案件往往牵扯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法律对重复鉴定条件的模糊化设定与鉴定次数的不加限制可能导致控辩双方以及被害人一方在利益驱动的作用下规避既存鉴定意见,刻意追求对已方有利的鉴定结果,导致诉讼久拖不决,浪费司法资源。确立重复鉴定制度的改革目标,明确重复鉴定条件,限制重复鉴定次数,并辅以配套措施,将有助于发挥重复鉴定的预期功能,并控制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4.
曹利勇 《学理论》2010,(12):127-128
传媒与司法的矛盾冲突问题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个恒久问题,在我国只是新近在比较尖锐的程度上浮现于社会。现实生活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是复杂和微妙的,尽管两者的终极关怀近乎于一致,都是围绕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归复与实现,但仍由于两者职业目标的差异和实现目标不同的驱动力,造成两者之间天生就存在着表面的不可调和性。人民陪审员来源于我国各个领域,其本身并不是某一行业或职业的代称,他与律师等从业者不同,他在诉讼活动中首先代表广大群众共性的一种社会观念,是实现传媒与司法互动的介质。因此,很有必要正确认识传媒与人民陪审员制度二者的关系,并在二者之间选择平衡点,最终使传媒与司法由碰撞走向和谐。  相似文献   

5.
汤维建 《团结》2005,(3):12-13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缺憾在诉讼中实行陪审制度是各国诉讼法的共同特征,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都作了规定。实行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和司法为民的体现,有利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实现,是司法与社会公众建立联系的桥梁,对普通公民而言,也是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过程。当然,陪审制度也有其弊端,如诉讼成本加大、诉讼过程延长,尤其是,如果陪审员不能有效地行使职能,还给人以一种形式主义、陪而不审的印象。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对陪审员制…  相似文献   

6.
诉讼是律师执业的重要舞台,律师一直以诉讼作为其执业的主战场。律师制度的恢复和发展过程一直伴随并推动着诉讼制度的恢复、诉讼影响力的扩展以及诉讼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改善律师在诉讼中特别是刑事事诉讼中的执业环境,应当成为立法、司法乃至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权力制约论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直接理论依据,司法实践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现实基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内在动力.对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反思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程序设计与程序运作的反思,二是对影响程序设计与运作的观念反思.在改造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程序时,不仅需要制度层面的改造,更需要观念层面的转变与更新.应当深化审委会制度的司法性,有限度引入被告人权利机制,实现审委会程序的诉讼化;明确法律监督的合理界限,建立法律监督的诉讼机制,确保审判权的正常有效行使;确立事后补救措施,旨在为被告人诉讼权利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8.
张兴伟  文冠斌 《学理论》2010,(23):149-151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模式分别表现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模式更多地体现对抗辩论,而职权主义模式要求法官在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行使释明权。对抗式辩论原则的实现与法官行使释明权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对此,应加强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纠纷,限制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范围,使民事诉讼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变,实现对抗式辩论原则与法官释明权之间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9.
传媒是传播信息的媒介或方式,表达自由始终是传媒价值选择之核心。司法是法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性活动,司法的核心价值观应当体现为对公正的不懈追求。传媒适当监督司法,有利于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但传媒监督异化也会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对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平衡中,逐渐形成了司法对传媒宽容论与抑制论两种倾向。中国语境下司法对传媒无法过度宽容,亦无理由过度抑制,在司法对传媒激进的抑制与消极的宽容之间,相对合理主义可以为问题解决提供一种可能的范式,我们应当通过实现传媒自由基础上的自我克制与司法独立基础上的程序正当来衡平传媒与司法的冲突。  相似文献   

10.
《学理论》2013,(29)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是诉讼活动合法、有序进行的有力保障。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缺乏科学的运行机制和强制手段,司法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应采取以下措施:完善刑事诉讼监督立法;合理配置检察监督权;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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