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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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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德安 《检察风云》2008,(11):22-23
云南省省、州、县三级检察院日前共同办理了一起贪污"低保金"案件--   该省梁河县检察院在侦破了本县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主任许升贤贪污"低保金"案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特报请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检察院审查起诉;州检察院在一审法院改变了案件性质又作了轻判后坚决抗诉;省检察院坚持抗诉,并派员出席了再审法庭履行职务;云南省高级法院经过再审,认定被告人许升贤犯贪污罪,于2007年12月29日将其由原判3年改判为10年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2.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像法院一样要通过证据认定事实,然后依据法律作出惩罚性的决定。在这一过程中举证责任的问题十分重要。在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应完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是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时,则要为其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3.
刑事再审程序改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建广  王学成 《河北法学》2007,25(8):191-198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法院和检察院对再审程序的适用呈不断减少的趋势,但同时不服生效裁判的申诉却呈不断增加的趋势.调查表明,人们对现行刑事再审的制度设计评价并不高.现行刑事再审程序的运作实际上也已陷入了困境.这是因为立足于发现事实真相、纠正错误裁判理念的原制度设计存在启动主体不适当、再审理由不具体、审理程序不规范、裁判效力不确定的"四不"缺陷.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从创新制度的立论基础出发,树立以程序正义为核心价值的"特殊救济"再审理念,以启动程序的法定理由具体化为切入点,严格限制法院自行再审的职权,规范检察院的再审抗诉权限,赋予当事人启动程序的主体资格,并确立再审一审终审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的多条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量刑与刑的量化——兼论"电脑量刑"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虞平 《法学家》2007,41(2):62-69
量刑问题长期以来被学术及司法界所忽略.理论上,我国刑事法没有对量刑问题做细致的规定,而实践中,法院将量刑问题并入定罪的审理程序中一并考量,加上各地法院作法各异,造成量刑不透明和巨大的差异性.有人主张为了统一量刑采用电脑软件程式化量刑诸因素.本文提出量刑并非刑的量化,不应该仅仅以如何具体化刑期为中心.量刑实际反映社会对犯罪人最终评价的动态过程,理应考虑更多因素,将量刑从定罪程序中独立出来.  相似文献   

5.
罗飞云 《法律科学》2011,(5):161-171
考察司法实践中再审新证据的运行特点和基本样态,可以发现我国法院对再审新证据比较宽容的总体现状。以新证据启动再审,有利于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实现实体公正,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在一定限度内把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我国目前严格限定再审新证据的种类还缺乏现实基础,但也不能过于放宽再审新证据的范围,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与运用必须在既判力与实体公正之间进行权衡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6.
论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民事诉讼遵行证据裁判原则,即当事人和法院应当运用经过证据调查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来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在证据裁判原则下,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应当采用"严格证明",而非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采用"自由证明"即可.不过,真实性已经得到确定或者不存在合理争议的事实、经验法则、交易习惯等,通常不适用证据裁判原则.法院违背证据裁判原则的,构成上诉或再审的理由.  相似文献   

7.
耿翔 《法律适用》2015,(3):91-96
于法院而言,对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的目的是通过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以决定是否启动本案重新审理。于当事人而言,所主张的再审事由仅为其达到诉讼目的之手段或攻击防御方法。因此,再审事由本身并非实体法律关系或诉讼请求,亦非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再审诉讼标的的识别应持一元论,原审诉讼标的即为再审之诉讼标的。无论当事人有多少再审事由,原则上应当严格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须以一次为限,同时也应兼顾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主张再审事由的例外适用情形。  相似文献   

8.
各地法院在贯彻落实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提出的“再审案件也要创造条件公开开庭审理”的要求中,取得了不少好的经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刑事再审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前应否先行撤销原审判决和裁定,便是其中争论较多,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对再审案件不宜先行撤销原裁判,主张以决定书或再审裁定书(不撤销原裁判)的形式开始再审。其理由是:一、  相似文献   

9.
既判力视域下的民事检察制度建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韩清  赵信会 《河北法学》2011,29(11):29-35
既往对既判力的研究,侧重其安定性功能,目的是批判抗诉再审与既判力的冲突。其实,赋予确定裁判以既判力的依据是审判中法院已经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法院在发现事实上也已经作出积极努力。再审只是冲破不具备正当性的虚假既判力,既判力与再审制度之冲破虚假的既判力存在一致性。抗诉再审又与通常程序中程序瑕疵、实体瑕疵的祛除有一定的差异,这一差异要求必须以谦抑原则作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0.
刘本荣 《法治研究》2013,(7):102-115
2007年、2012年民诉法修改没有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机关抗诉再审作实质性区分。基于诉权的再审是因为新发现的证据表明原审存在诉讼无效和"可撤销"情形,必须赋予当事人新的程序救济,以保障其公平程序请求权。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纠正的是审判权违法行使导致的裁判错误,针对的是审判公权力,目的取向是权力制衡。诉权性再审应当与诉权的特性相适应,检察监督性再审既应体现检察监督权的本质属性,亦应遵循民事诉讼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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