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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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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尹飞 《法律科学》2011,(3):107-114
隐名代理为大陆法与英美法普遍承认。借鉴比较法上的经验,我国隐名代理应当包括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行为以及代理人既未以自己名义也未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为两种情形。在前一情形下,相对人知道代理关系方可成立代理;在后一情形下,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关系都可以成立代理。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行为构成隐名代理的情形应当严格限制在几种特定环境之下。在当事人明示排除或者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隐名代理的规定。隐名代理的后果应当是代理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相似文献   

2.
隐名代理为大陆法与英美法普遍承认.借鉴比较法上的经验,我国隐名代理应当包括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行为以及代理人既未以自己名义也未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为两种情形.在前一情形下,相对人知道代理关系方可成立代理;在后一情形下,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关系都可以成立代理.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行为构成隐名代理的情形应当严格限制在几种特定环境...  相似文献   

3.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这是大陆法系公认的代理的概念,又叫作显名代理或直接代理。代理人虽享有代理权,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着想,但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行为的效果依法应移转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称为隐名代理或间接代理。关于隐名代理是否属于民法上的代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观点不同。在英美法系中显名代理  相似文献   

4.
间接代理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从分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基础入手,比较了两大法系有关间接代理的分类方法。为了廓清两大法系关于间接代理关系的不同制度安排,本文进一步探讨了间接代理、尤其是隐名代理与不公开本人身份代理中本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责任的承担问题,主张我国《合同法》在规定传统大陆法系中常见的直接代理之外,大胆借鉴英美代理法中的判例与学说,明确规定隐名代理和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  相似文献   

5.
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芳 《河北法学》2012,(1):100-101,102,103,104,105,106,107
股东是公司关系中最为重要的角色,股东资格又是股东地位的法律基础。隐名投资争议中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遂成为理论及实务界的难题。为了给司法实践提供有效解决的路径,在已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展开讨论,从厘清基本概念出发,对争议进行类型化的处理,提出借用《合同法》的隐名代理制度和代理人身份不公开制度来解释隐名投资的内外关系,并结合案例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6.
股东是公司关系中最为重要的角色,股东资格又是股东地位的法律基础.隐名投资争议中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遂成为理论及实务界的难题.为了给司法实践提供有效解决的路径,在已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展开讨论,从厘清基本概念出发,对争议进行类型化的处理,提出借用《合同法》的隐名代理制度和代理人身份不公开制度来解释隐名投资的内外关系,并结合案例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7.
中国内地与香港代理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代理的概念与法律渊源比较 概念不一定能精确地反映事物的性质与全貌,但是各种科学包括法律科学以及立法本身,都离不开概念。明确代理的概念,可以使人对代理法有总体上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个概念性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学者有称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即产生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有的学者从代理法律制度角度阐述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从上述代理的概念可以看出代理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代理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民法通则第四章章名是“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二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三是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四是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相似文献   

8.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比较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董碧仙 《中外法学》1997,(4):127-128
<正> 在民法中,代理是与自理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通过他人代为办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根据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还是以代理人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本文就这两种代理形式的有关问题进行比较探析,以全面理解和掌握我国代理制度的内涵。  相似文献   

9.
复议代理人问题,在《行政复议条例》中仅规定了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复议,而对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却未作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起行政复议的代理人制度,具体理由如下:一、建立代理人制度有利于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代理,是指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的活动。从事代理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将自己的权利交由他人代为行使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发生代理的主要有以  相似文献   

10.
代理:体系整合与概念梳理——以公开原则为中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开原则是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基础,其体现为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公开原则的意义在于克服意思表示理论上的障碍,使相对人知悉其交易的对方当事人,从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但《合同法》第402条对隐名代理的规定,其适用范围过分狭窄,未来其应当置于民法典总则当中。《合同法》第403条规定的不披露本人的代理虽然也符合公开原则,但其以违约行为为前提,未来应当继续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不能适用代理的一般规则。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代理性质上均为直接代理,关于代理的规范性质上为归属规范而非效力规范。  相似文献   

11.
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规定的实质就是隐名代理.本文通过对隐名代理制度的历史沿革、概念、特征及其与大陆法系的间接代理、行纪等区别的论述,提出了完善我国代理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日趋复杂,隐名代理的现象将更加突出,加强对隐名代理的研究就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本文即从这一现实需求出发,探讨如何明确隐名代理的法律地位并完善隐名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13.
《法学》1991,(5)
笔者在为外向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中,常常被外贸代理制与代理法律制度的冲突引发的矛盾所困扰,对此略陈一孔之见,以期引起经贸界同仁和法律界同仁的关注。一、外贸代理制与代理法律制度的冲突我国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见于《民法通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代理,其主要法律特征是:(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2)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为民事行为;(3)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了合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归属于被代理人,应由被代理人对该合同直接负责,代理人对该合同不承担责任。根据代理的理论,在代理关系中必然涉及两个合同、三种关系。两个合同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  相似文献   

14.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是对英美法隐名代理与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的借鉴,分别规定了我国的隐名代理与间接代理制度。间接代理与行纪虽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两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绝不能将间接代理归入行纪,也不能认为行纪为典型的间接代理。  相似文献   

15.
王叶刚 《法学杂志》2018,(4):94-100
在委托代理中,一旦出现授权范围、期限等内容不明确的情况,即可导致授权不明。在授权不明的情形下,课以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既不符合委托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律构造,也不利于鼓励交易,影响代理制度功能的发挥。确定授权不明情形下代理人责任,需要先确定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以及代理行为的效力,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思自治,由其事后确定授权范围。授权不明情形下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可能构成有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事立法将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其区别在于:法定代理的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的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委托代理的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在传统意义上的委托代理指的是直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相似文献   

17.
卢建军 《四川审判》2002,(2):9-10,12
《合同法》首次规定了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建立了间接代理与隐名代理制度,在我国合同立法史上具有历史性意义。但对间接代理、隐名代理及行纪三者的认识以及对《合同法》第402条及第403条的理解,尚存在一些混乱。本文笔者拟通过对间接代理与隐名代理的由来及理论基础和内容进行分析、进行甄别,适当予以提及,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合同法》条文进行简单评述。  相似文献   

18.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何种身份出现,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1)代理人明确指出被代理人的姓名,并以被代理人为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这种情况在民事代理中最为常见;(2)代理人仅表明是代理他人为民事活动,明确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但并不说明代理何人;(3)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只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对第一种情况,是不会发生争议的。  相似文献   

19.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又称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被代理人的委托,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被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的行为。 刑事诉讼代理,是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的一种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代理制度并未有明确、完善的规定,在《律师暂行条例》中虽有律师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规定,但内容也较简单。实践证明,对有关刑事诉讼代理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确立刑事诉讼代理制度,很有必要。本文意就刑事诉讼代理发表个人一些粗浅看法。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从其产生的根据来划分的,可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从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方面来划分,大致可分为四种: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下面逐一分述。  相似文献   

20.
刘亚玲 《法律科学》2001,(5):98-103
新合同法设立了三种代理制度,隐名代理中被代理人的介入权以及第三人的选择权,半隐名代理中规定的对被代理人的法定约束力,均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提出挑战.同时也使得合同法的规定与仲裁的理论产生了较大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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