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刑法》第20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分子,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法务彰显立法者无限防卫主义的立法理念。笔者认为,无限防卫权在法律上的确立,不仅无助于刑法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乃至削弱了人权保障的根基——公正和人道。  相似文献   

2.
本文比较了我国新旧刑法典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修改之处进行了评析,提出了修改的成功与与不足之处。经过修改,正当防卫的概念更趋规范、科学;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有利于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确立了无限防卫权,强化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同时也埋下了公民防卫权滥用的隐患。  相似文献   

3.
评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体现在:一、对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作了全面、具体的概括,使正当防卫的规定更趋科学、规范;二、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严格了防卫过当的条件,缩小了防卫过当的范围;三、确立了对暴力性犯罪的无限防卫权。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20条第3款“行凶”一词的理论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理解刑法第 2 0条第 3款中的“行凶”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存极大争议。本文对这一问题加以了研讨 ,认为“行凶”是指无法判断为某种具体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的严重暴力侵害行为 ,它具有暴力性、手段的不限定性、程度的严重性 ,以及无法定具体罪名性等几个特征。文章指出 ,这样解释“行凶”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 ,并符合立法意图。  相似文献   

5.
论新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鲁兰 《中外法学》1998,(6):123-125
<正> 一、正当防卫的本质与形式 近代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力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与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它本身意味着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补充。大陆法系刑法理论通常认为正当防卫属于阻却行为违法性的事由之一,而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同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质上就不具有违法性。无疑这两种主张的视角是不同的。在刑法学领域里(其他人文社会学科亦同)。对待同一问题,其视角或侧重面相异,往往就会导致形成不同的学派。不仅如此,作为刑法理论还会在相当的程度上反应出,其理论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在对正当防卫作规定的同时也规定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刑法并没有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出界定,这造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偏差,也引起了罪与非罪的争议。本文从防卫手段与防卫限度之合法性的关系作出分析;指出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伤害程度应当为重伤以上。  相似文献   

7.
8.
谈新刑法对正当防卫限度的放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问题,它是区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突破性的立法改革,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根据防卫范围和对防卫限度的要求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一般正当防卫要受必要限度和合理限度的制约,防卫行为超过了当防卫允许的合理限度,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构成防卫过当。特殊正当防卫采取有限制的无限防卫原则,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相似文献   

9.
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笔者理解如下:一、所谓“正在进行行凶”的理解1-不法侵害的目的明确,暴力实施已经着手。就罪犯行为来说侵犯的目的明确,已经开始着手对侵犯对象实行侵害。2-不法侵害与受害者形成强弱对峙。暴力罪犯处于有利和受害人的反抗明显处于微弱被动条件下,短暂的对峙瞬间,受害人即将承受灭顶之灾或承受不可挽回的损失。3-不法侵害,已经逼近受害者。…  相似文献   

10.
对刑法第336条第二款规定内容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 336条第二款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 ,情节严重的 ,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两高将其罪名确定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笔者认为该罪状的表述和罪名的确定均有不妥之处 ,应当修改和完善。首先 ,罪名确立不准。节育手术乃节制生育手术 ,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是绝育手术 ,即输卵管、输精管结…  相似文献   

11.
《刑法》第336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高将其罪名确定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笔者认为该罪状的表述和罪名的确定均有不妥之处,应当修改和完善。   首先,罪名确立不准。节育手术乃节制生育手术,包括以下两大类,一是绝育手术,即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和粘堵术;二是安置宫内节育器术。并不包括罪状中列举的节育复通术、终止妊娠术、摘取宫内节育器术,更不包括假节育手术。因此,“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这一罪名不能全面正确反映《刑法》第336条第二款的内涵和外延,将其罪名改为“妨害计划生育手术罪”更为适宜,因为,上述手术一旦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完成,必将妨害我国计划生育管理秩序。  相似文献   

12.
郭泽强  蒋娜 《法学家》2002,(6):66-74
1997年刑法修订,正当防卫制度被列为十大焦点问题之一纳入立法者的视野,为了更好地维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并鼓励公民自觉与犯罪活动作斗争,立法者可谓殚精竭虑。然而,刑法实施多年以来,学界及实务界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特别是刑法第20条第3款(以下简称第3款)的性质问题认识不一,聚……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日益猖獗,《刑法》第241条第6款关于可以不追究收买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备受“责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欲对《刑法》第241条第6款进行修改.本文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刑法》第241条第6款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也力求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找出修改《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合理依据,进而说明修改后的《刑法》第241条第6款必将有力的打击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也必将对遏制拐卖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4.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紧迫情况下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我国传统正当防卫观未能正确反映这一立法的宗旨。如在理论上以“形似犯罪,实质无罪”的观点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把正当防卫与刑事犯罪紧密相联;在立法上对正当防卫的界限缺乏明确界定,使防卫人在不法侵害面前软弱无力;在司法中对防卫人过于苛求,不能实事求是地处理防卫案件等。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立法作了重大修改,为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提供了比较具体的条件。我们应当转变观念,认真贯彻这一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15.
16.
17.
王东海 《人民检察》2018,(15):75-76
对刑法条文进行体系解释,需要遵循从“微观”到“中观”、再到“宏观”、最终达至“全局”的逻辑思维历程,科学合理地解释刑法条文的含义,以实现逻辑上的周延、体系上的完整。然而,目前关于刑法体系解释的理解和运用多将其放在“中观”的层次,忽视或无视“微观”“宏观”“全局”三个层次。  相似文献   

18.
田幸 《政治与法律》2006,(3):115-118
《刑法》第93条关于“委派”的规定带有鲜明的计划经济时代色彩,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格格不入;片面强调保护国有资产,破坏了《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从长远计,上述立法规定的内容应予摒弃。无论对于国有参股或控股公司,还是私营公司、企业的财产,刑法都应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作为法人财产权进行一体保护。对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从事的职务犯罪行为,刑法应当提供统一的评价尺度,不应固守传统的“身份论”或“血统论”。  相似文献   

19.
李晓明 《河北法学》2020,38(4):46-63
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至今已整整四十年,正当防卫几经博弈甚至1997年刑法中的重大修改,但运行中仍然暴露出许多问题。尤其是山东于欢案的出现与发酵,透射着刑法第20条的亟待修改。通过对该案多层面的分析提出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立法上的一些缺陷与不足,包括对不法侵害的解读及修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的绑定关系,刑法第20条第1、2款正当防卫概念的歧义等。指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具有行为上的独立性与条件上的主导性,造成重大损害的应修改为造成不应有重大损害的,建议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上增设防卫行为的上位概念,以厘定相关的刑法规制关系。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的包庇、窝藏行为,其性质会因行为人"明知"的有无、内容和程度而改变,从而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窝藏、包庇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不同的犯罪,甚至完全可能是无罪。这就涉及到诸多刑法条文的规定。因此,应以"明知"为切入点,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把《刑法》作为统一的整体,对《刑法》第349条第1款进行体系解释,方可得到合理的结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