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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杜绝“抢黄灯”现象,很多国家出台了严格的交通法规,通过扣分、罚款等手段.强化司机和行人“等黄灯”的意识。除惩罚措施外,一些国家还加强对民众的交通安全教育,形成“绿灯行”、“红灯、黄灯停”的交通自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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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闯黄灯”案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这一交通规则中的顺口溜,众多交通参与者都能朗朗上口.然而,在实践中,“红停绿行”的规则在被恪守同时,黄灯“进退两难”的处境也凸显尴尬.文章以我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为视角,浅谈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和完善建议,以期对完善相关领域的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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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人们总以为法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现一定的秩序、一定的纪律。殊不知在秩序中就包含有国家政权对一定历史条件和生产方式所决定的行为自由的认可,而纪律恰恰是保证一定行为自由的条件。遵守交通规则,遵守红灯停、绿灯行这样的纪律,恰恰是人们取得行驶自由的条件。否则必然会造成来自各方的行人、车辆挤在一起、挤在十字路口,谁也走不了的情况,大家都丧失了行驶的自由。所以行为自由和纪律是互为条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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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灯停绿灯行,黄灯闪烁需慢行",这是我们在幼儿园时就会的一句顺口溜。可黄灯"需慢行"三个字的暧昧,到底该怎么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表示警示,而"警示"又代表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司机们深有体会:有时候一两秒钟的瞬间,连他们自己都分不清闯的是红灯还是黄灯,然后就被监控设备拍下了违章记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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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选择在黄灯中等待,等待有了清晰的绿灯再前进.或者等待红灯出现了,就知道怎么做了。我选择不等,选择在黄灯中前进.所以这种做法是摸着石头过河。”壹基金创始人李连杰如此形容自己的社会组织生存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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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杭州曾在全国率先设立"爱心斑马线",时过4年,这一创举却逐渐"淡出"公众视野。难道行人过街不再需要"爱心让行"了吗?记者调查发现,"爱心斑马线"退位的背后,恰恰是另一条"法治斑马线"的确立,耐人寻味。杭州"爱心斑马线"诞生于2009年5月。当时杭州发生了震惊全国的"5·7飙车案",受害人在斑马线上被疾驰而过的改装车撞死。惨剧过后,当地联合多个部门在市区相关路段设立起8条"爱心斑马线",意在提醒车辆在斑马线前要礼让行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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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在某市的几大媒体掀起一场“行人不走斑马线是否‘撞了白撞’”的大辩论。各方人氏踊跃发言、见仁见智,赞成“撞了白撞”的一方和否定“撞了白撞”的一方都列举一大堆的理由。但事实上,若借鉴外国相关的理论和实践,我们可以发现,不能简单地说白撞或不白撞,加害人是否应负赔偿责任要根据交通法理论的一个基本原则-一信赖原则来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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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开学,陕西省安康市公路管理部门在县城周边各学校门口以醒目的颜色设置人行横道和路面震荡标线,预防校门口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汽车经过人行横道要礼让行人,这是常识.有人将其视为一种文明驾驶礼仪,却未意识到礼让行人是法律规定,不按规定礼让行人须受相应罚则.例如,海南省海口市公安交警启动了“机动车不避让行人”的专项整治活动,利用电子警察抓拍机动车过斑马线不礼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为罚款100元,并记3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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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晚,一位老人站在兰州南滨河路金港城小区北门前的斑马线上,手中拿着砖块,只要有车辆闯红灯经过,老人便会用砖块砸向违章车辆。老人称,一些司机在斑马线上无视行人,他此举就是为了教训这些违章司机。(7月10日《兰州晨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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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由于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薄弱,故而因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而造成的交通事故频发,约占全部交通事故发生数的30%.如行人在机动车道上行走,或不顾信号,横穿马路等造成的事故.
行人交通事故由于是运动着的汽车作用于人体,故常常会造成行人损伤,损伤的严重程度一方面取决于汽车的速度、类型以及汽车撞击人体的部位,另一方面也与行人被撞击的部位、撞击时身体的姿势、行进方向及所穿的衣服有关.有资料表明汽车撞击行人时最常见的部位是汽车头部作用于人体,约占汽车撞击行人案例的84%,而且汽车左前翼撞击行人比右前翼撞击行人多见.本文就实际工作中遇及的行人交通事故损伤特点总结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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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到深圳出差,看到深圳的道路交通标线很醒目、很全面,细细体味,都在很清楚明白地告诉行人或司机该如何行走。如十字路口的斑马线,引导行人到安全岛上避让车辆,暂作休息,右、左转、直行的箭头,清楚地告诉司机可否调头转弯,就边公交进站停靠,都用黄色内侧带点的实线引导司机进站,提示行人及其它车辆不要进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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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红灯停,绿灯行,是小学生都知道的规则,为什么"中国式"过马路还会屡见不鲜?有的群众遇到问题,为什么更愿意信访而不是信法?有的党员干部讲起党纪国法头头是道,为什么却仍然违纪犯法,最后发出类似刘铁男"我怎么会堕落成这样"的忏悔?正如当代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精神的法治,犹如没有灵魂的人体。如果国家没有法治精神、人们内心对法治没有信仰、社会没有法治风尚,再刚性的法条、再健全的制度也难免沦为摆设。正如党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