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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少年法院不是少数人的主观臆断,而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的需要。建立少年法院顺应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目前关于少年法院的争议,核心问题不在于要不要或能不能建立,而在于何时、何地建立和建成何种模式的少年法院,对此必须要进行认真的、科学的研究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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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稳定有序的社会。和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少年法庭一样,我国设立少年法庭的初衷就是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1988年5月在上海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上,已故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同志就曾明确指出:少年法庭“是人民法院直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又一具体形式”,“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项治本措施”。现在看来,这个初衷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设想,完全是一致的,相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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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少年司法制度以少年法为中心。少年法以促进少年的健全发展为目的,以保护主义为基本理念,在搜查、移送,受理与调查,审判,终局决定,上诉等程序上均贯彻了这一基本理念,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刑事政策效果。为正确执行和完善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我国至少应在完善未成年人调查制度、增加非刑罚处分、完善非刑罚处分的程序正当性等三个方面向El本的少年司法制度学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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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少年犯罪问题的现状怎样?少年法庭运作情况又如何?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及青少年犯罪预防办公室(OJJDP)2000年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反映如下:一、美国少年犯罪问题的现状1、青少年犯罪率有所下降。截止至1998年的统计数据表明,青少年凶杀案的案发率处在1987以来的最低点,比1993年高峰时的案发率下降了52%。1994年至1998年间,15至17岁青少年犯谋杀、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案发率下降了32%,14岁或以下年龄段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案发率下降了27%。2、少年严重的暴力犯罪者所占比例不等。在二十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期美国的青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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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日益严重性,催生了中国少年审判制度。江苏少年法庭由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一少年刑事审判庭一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一少年案件集中指定管辖庭的发展历程,也正是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日益完善的过程。“天宁模式”和“连云港模式”以及其他地区的一些少年审判模式为中国少年法院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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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少年法院是中国少年审判工作向前发展的必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前我国少年审判组织的形式主要有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庭级建制的审判庭、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少年案件由某法院集中管辖等。但这些少年审判组织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集中管辖举步维艰,而少年法庭的组织形式限制了少年审判工作的发展,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工作无力,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又无法安心本职工作。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只有设置少年法院,这也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发展趋势的需要,是完善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需要,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设置少年法院在法律上有依据,也积累了一定经验。作者并对少年法院的设置提出自己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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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院是解决当前少年司法制度中现实与目标冲突的有效举措。我国许多地区已基本具备了成立少年法院的条件。目前需要解决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围、法律依据、少年刑事审判庭审方式等,要规定少年法院数量、级别、管辖范围,并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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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少年法院的几点设想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与立法成果相比,我国少年司法机构的建立大大滞后了。建立少年法院,有利于对少年案件量刑的综合平衡,确保司法公正;有利于少年案件的“延伸”工作,确保对少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工作;有利于检察机关对少年案件的审判统一实施法律监督;也有利于探索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执行落到实处,本文并对未来少年法院的基本模式作了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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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建立少年法院的条件和必要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已经有17年了,目前应迈出建立少年法院这关键的一步。建立少年法院是有法律依据的,虽然法律依据尚不很多,但这是新的法律措施刚产生时的必然现象,建立少年法院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案件数量、区域范围和交通、经济发展与领导水平、队伍素质与经验、社会文化背景与公众法律意识等。少年法院的建立必将突破单一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格局,使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经验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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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设立少年法院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我国少年犯罪还相当严重,少年审判工作又有其特殊性,当前我国的少年司法体制不利于对少年的司法保护,这表明建立少年法院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多年积累的少年审判工作经验为建立少年法院已奠定了基础,但应结合实际情况,确立建立少年法院的地区,合理地确定少年法院的职能,建立对少年缓刑犯的考察、帮教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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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受到了更多的关注。世界范围内,美国于1899年在伊利诺伊州库克郡率先成立了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正规未成年人法院。时隔近百年,从198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未成年人犯罪急剧增加,尤其是毒品犯罪(纯古柯碱)、与帮派相关的暴力犯罪,引起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极大道德恐慌,美国进而实施了严厉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强硬立法。严厉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强硬法律,改变了法院的司法程序,表现为少年法院中又添新丁:少年法庭和毒品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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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少年法院能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水平,促进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能促进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展示我国未成年人人权保障的成果。设立少年法院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上海市无论在经济基础、文化基础方面,还是在少年法庭的工作经验方面,均已初步具备了建立少年法院的条件。本文对上海市少年法院的定位、收案、范围、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也进行了具体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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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法制标杆之一,拥有相当完善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其特点在于:指导思想上兼顾犯罪预防与教育教化;除了法官、检察官等常规角色外还有少年法院助理等特殊参与者,其权利义务皆由法律明确规定;存在多种通过非正式途径终结刑事程序的可能,以及在程序进行中即可通过教育命令等临时措施着手教育少年;规定了教育处分、惩戒措施、少年刑罚三大类刑事处分,同一类处分内还有不同梯度,如少年刑罚的缓科、缓刑、缓刑考验和假释,且不同处分可以结合适用,针对少年特性打组合拳成为司法常态;少年案件或者进入不公开且会自动消灭的教育登记,或者虽然进入常规犯罪登记但可以更早勾销记载,此外还有法官提前宣告污点消灭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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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现有的刑罚制度和非刑罚处置措施,已经很难适应对罪错少年的教育、矫治的需要。因此,我们应当认真分析我国现行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内涵考量和实践价值,发现少年处置体系的缺失与运行偏差,将保护处分引入我国少年法律体系之中。引入保护处分,必须立足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和国情,克服现行保护性处分措施的不足和缺陷,同时借鉴国外少年刑事司法领域的先进理念,弱化基于报应论的刑罚观,而采取教育刑的观念,重视对罪错少年的特殊预防,由关注罪行向关注犯罪人转变,通过扬弃、改造我国现有保护性处分措施,增设新的保护处分措施,建立一个以追求对少年犯罪人格的改造为中心和针对少年罪错的规律、区分不同主体情况的多层次、多功能的保护处分制度体系,并最终将保护处分制度纳入我国少年刑事法律体系,以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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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的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随着社会上要求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呼声日益高涨,目前的少年法庭日益显现出其不足之处,建立少年法院已经成为顺应时代发展的必要措施。目前,我国建立少年法院的法制环境已经成熟,有专门法院经验可资借鉴,又培养了一批审理少年案件的法官,为少年法院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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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青少年犯罪问题》编辑部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2):1-1
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界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吸收法学理论界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丰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经常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予以了规范。该司法解释重申了在司法审判中对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行为的定罪和犯罪后从轻处理的细化标准,作出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种类的特别规定。新的司法解释的问世,能够使案件的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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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新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实施十年的经验与展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台湾地区新的少年司法以及矫正制度实施至今已逾十年,本文忠实地记录这十余年来笔者所亲身经历的每一个时刻。所有的顿挫与突破都显示出一个新想法的落实。数字会说话,受处分或受刑少年人数从十余年前的两万余人下降至现在的九千余人,这种奇迹是所有参与这两个制度运作的人的功绩。不过,少年虞犯方面,不仅是重心从药物滥用移转到逃学逃家,而且人数也暴增到千名上下,再加上2009年大法官释字664号解释,又对虞犯少年的处遇下达了极大的限制,这些情势都意味着改制后的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正面临一个新的挑战。本文再度呼吁停止制造人性条件,愈多的负面列表愈代表了对于少年成长的愈多的桎梏。虽然无法要求每个少年都能成为永劫回归中无声的第十二个钟响中的新生儿,但是至少给他们一个再度回归时不一样的人生轨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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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3日至24日,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办的“少年司法制度探索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此次研讨会邀请了来自国内外的从事少年司法制度研究的专家、学者,司法实践部门具有丰富司法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50余人参加了会议。与会者就少年司法探索的最新国际标准、少年司法机构专门化与跨部门合作、少年刑事司法、少年法庭非刑事案件专业化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本文为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国际合作局项目经理穆琳·哈里森在会上的发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