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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失共犯的问题,在世界刑法学界早有争论。日本著名刑法学者冈田朝太郎博士、大场茂马博士、腾木勘三郎博士等都坚持过失共犯论。前苏联著名刑法学者特拉伊宁亦持此种见解,他说:“在所有的人的行为都是过失实施的情况下,就发生过失的共同犯罪问题”。我国本世纪初期的刑法学者也坚持过失共犯论,此种见解还曾影响到当时的刑事立法。如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第35页规定:“于过失罪,有共同过失者,以共犯论。”这说明,共同过失犯罪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但是,我国现行刑法不承认过失共犯,我国刑法学界也普遍坚持这一观点。这种状况很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过失犯罪的处理,往往造成不枉即纵的结果。比如,首长坐在汽车里命令司机超速行车,结果撞死了人,其责任显然不仅在于汽车司机。但司法实践中却只追究司机的责任,而不追究首长的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为了正确解决共同过失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有必要重新研讨和建立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本文拟就共同过失犯罪的一般问题作些阐述,愿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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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樊舸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5):69-73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这一方面在立法上承认有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又不确认其为共同犯罪,这与现实情况及共同犯罪的法理极不相称。因此,我国刑法在立法上确认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并完善共同犯罪人和刑事责任的规定,确属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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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2001年第8期《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否》(下简称该文)一文的作者“站在肯定共同过失犯罪的立场上,主张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问题,应由共同过失正犯共同承担责任。”并建议将共同过失犯罪补充到我国刑法中。然而,笔者认为,共同过失犯罪不能成立,不能将其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形态规定在我国刑法中。下面,笔者就这一问题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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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过失犯罪问题,特别是围绕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国内外刑法学理论界长期存在着肯定与否定之争,难以形成基本的共识。然而,在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由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的犯罪屡见不鲜,它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单独的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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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明确把共同过失犯罪定位于一般过失犯罪之中,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通常运用共同犯罪理论来解决在法律规范上不认为是共同犯罪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对共同过失行为构成犯罪后的每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单独研究,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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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即肯定说、否定说、限制肯定说.本文从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性质、特征、构成要件等万面论证了共同过失犯罪限制肯定说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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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应成立共同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国内外刑法理论界长期存在着争议.面对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本文从犯罪论、刑事责任、刑事立法、刑事政策等角度论证了共同过失犯罪应当成立共同犯罪.这不仅解决了司法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难题,也贯彻了我国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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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震惊全国的綦江虹桥案就是有关领导和负责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从而酿成的惨祸。在替40名无辜的受害者长叹的同时,有人曾发出这样的疑问:在虹桥案这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大案中,除了原县委副书记林世元,其余那些直接制造了惨剧的黑包工头,伪劣建材的供应者仅仅判了10年甚至不到10年,是不是太轻了?那么,让我们从事实与法律层面来分析此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