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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数量也逐年增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贪污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一事实,向我们法学界及司法界提出一个新的问题:如何认定合营企业中贪污罪的客体和主体.对此,笔者从刑法理论上作一些探讨.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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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营企业是中外双方当事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和共担风险的经济实体。由此,构成中外合营者组建一个企业至少要做到四个共同。即在投资、经营、盈亏和风险四个方面的共同。在某种程度和范围内可以说,“四个共同”对合营企业至关重大。“四个共同”缺一不可,互为联系。共同盈利是合营企业的目的,而投资和经营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和必要途径。在投资和经营两个共同中,共同投资使合营企业在事实上得以存在。而共同经营则是企业能否回收投资,进而盈利,避免亏损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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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对任何一个企业都是至关重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称合营企业)尤其如此,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盈利和外汇收支平衡,从而直接关系到合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产品销售既是中外双方合营者洽谈项目时的一个重点,也是企业投产后产生纠纷的焦点。搞好合营企业产品销售工作是中外双方共同的要求,本文将对合营企业产品外销的法律调整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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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年对外开放的主要经济日标之一,就是引进外资与技术,举办中外合营企业已成为实现这个目标的一个主要方式。目前全国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营企业已有2.万余户,其中已投产营业的约为6500户。据统计,在全国已投产营业的合营企业中,约有3000多户经营亏损,亏损企业面达到50%。按照中外合营企业的法律特征,企业亏损即意味着中外双方均无盈利,因为合营双方是共负盈亏的。不过从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看,亏损企业中有相当部分是合营企业亏损、投资企业盈利。这种亏损与盈利并存的反常现象,又称为合营企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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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予以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之一。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公司形式,早在1979年7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第4条和1983年9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19条中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由此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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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的早期发展阶段,我们强调中外双方(或多方)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原则,主要采用中外双方共管、以中方母公司为主等多种管理方式,但实践中反映出不少问题.因而,人们开始考虑如何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减少决策过程中的多余环节以及合营母公司对合营企业的干预等问题.近年来主要借鉴国营企业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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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企业形式包括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两种。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产生的背景分析,它是在中国具体国情中独创出来的一种企业形式,其法律性质在于它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灵活变通,这种变通表现在其法律特征之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权利义务虽不尽相同,但仍符合平等互利的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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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两个重要的经济法规,受到了国内外的欢迎与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直接为合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和优惠条件在对外经济关系中,我国的一贯方针是,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发展和扩大与各国的经济合作。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发展国际经济合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在维护我国经济权益的前提下,贯彻了税员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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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王瑞洲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可以经营的年限。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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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1991,(2)
随着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的进一步放宽和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在我国各地也在不断建立。目前由于我国关于合营企业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设立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还有待于在实践中逐步总结、健全;中外人员都还缺乏举办合营企业的经验;等等。因此,在中外合营企业中各方在生产、经营管理诸方面因无法协调一致而产生的纠纷也逐步增多。据不完全统计,1989年我省各地法院受理的合营企业内部纠纷案件就有10多起,1990年上半年此类纠纷案件又比去年同期明显增加。由于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错综复杂,涉及面广,影响大,所以,依法正确地审理这类案件,切实维护中外合营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贯彻、宣传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鼓励外商来我国投资设厂,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审理这类案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谈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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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2)
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对象)。通常是指物(财产)、行为和精神财富等,如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卖方交付约定的货物;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等。合同没有标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就无所依据,因此,我国《经济合同法》第12条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2条都明确规定,标的是合同的必要性条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同)也不例外。那么,合营企业合同的标的指什么呢?对此,我国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合营企业合同的标的,是我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其理由是,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履行一定责任和义务的目的就是设立合营企业,设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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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营企业发展迅速,已形成相当规模,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经济成分。与之相适应,有关中外合营企业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中外合营企业在其设立、变更、撤销诸环节上,实行了不同于其他企业法人的政策和程序,引发了若干的法律实践问题。一、因合营企业设立程序特殊,引起的法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合营企业在设入程序上,实行了与其他企业法人不同的企业登记程序、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其他企业的注册资本则要求“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与实在资金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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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文所称的“合营企业”是指设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包括设在中国境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法”是指1979年7月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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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承包合同),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将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从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营企业承包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申请,依法证明双方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合营企业承包合同公证,应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公证机关一般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审查管辖范围。办理合营企业承包合同公证,由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营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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