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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权分离问题,即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问题,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提出的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权的性质问题,其核心是要正确确定国家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关系。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现将讨论中提出的主要观点简述如下: (一)关于两权分离的必要性。一种观点认为,实行两权分离难以适应深化改革、搞活企业的客观需要,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因为企业仅有经营权还不能避免国家的各种行政干预,不能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也不能成为真正的法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行两权分离是深化改革、搞活企业的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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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厂长的身份问题,目前学术界比较流行的有三种观点,即“国家论”“企业论”和“结合论”. “国家论”主张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应当代表国家利益。其理由是:国家对企业具有主权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国家以主权者身份出现时,企业与国家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的一面,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出现时,企业与国家在财产关系上又具有代理关系的一面。国家不管以何种面目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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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现代企业分工细密,生产具有高度的连续性,技术要求严格,协作关系复杂,必须建立统一的、强有力的、高效率的生产指挥系统和经营管理系统,只有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才能适应这种要求。”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是中央改革企业领导制度的一个重大决策,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厂长负责制,明确厂长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规定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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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由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向着厂长的中心地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党委的政治核心地位转变,这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领导制度的重大改革。准确地理解什么是厂长的中心地位和党委的政治核心地位,真正搞清楚为什么要确立厂长的中心地位和党委的政治核心地位,及时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中的有关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厂长的中心地位,是指厂长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中处于领导地位。这就决定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可见,厂长的中心地位,并不是厂长领导一切,更不是厂长可以独断专行。党委的政治核心地位,是指党委在企业的思想政冶工作系统中处于领导地位。这就决定了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党委领导,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由党委实际保证、监督。可见,党委的政治核心地位,并不是实行党委的“一元化”领导,更不是书记一个人说了算。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和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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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贯彻落实,厂长(经理)在经济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这给企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促进了企业发展。但是,也有个别素质低下的厂长(经理)借机滥用职权违法违纪。据秦皇岛市海港区纪委信访部门统计:近年来,反映企业“一把手”经济方面违法违纪的信访件占信访总量的30%,立案处理的企业“一把手”占立案总数的近20%。企业“一把手”经济违法违纪,严重损害了企业利益,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概括起来,企业“一把手”经济违法违纪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上下串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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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厂长(经理)的条件和制约机制王金鼎,马卫国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此,必须对当前企业法人内部的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及法人其他各项制度结构进行改造;为建立高效合法的企业管理运行机制,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实行企业决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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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是由自然人结合而成的社会经济组织,是一种抽象的生命体。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通过法人代表的具体行为来实现。《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厂长(经理、董事长)。由此看来,企业法人代表具有双重身分,对内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拥有决策权、管理权;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济交往活动,拥有代表权。因此,企业法人代表的资格与厂长的资格是统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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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厂长、经理训练班上,教员讲课提到法人制度,学员感到茫然,连一些当过多年厂长、经理的人都不知道法人为何物。这说明我国的法人制度还不健全,有关法人的法律知识也很不普及。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同经营权适当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可见迅速健全法人制度已成了保障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任务的完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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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新的领导体制,去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对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发出补充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理顺企业内部的各种关系,明确企业由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向厂长负责制转变。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是一厂之长,是企业法人的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这一通知的下达促进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的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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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关于我国国营工业企业的领导制度,先后制定颁发了几个比较重要的法规。其中《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和《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都对厂长(经理,下同)在我国国营工业企业中的地位作了法律上的规定。前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我国国营工业企业是法人,厂长是法人代表。后者对厂长在国营工业企业中的地位及职责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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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实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主体不是唯一的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特征是,国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的唯一所有权主体,并且永远排斥第二个所有权主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的任何孳息物,其收益权和所有权只能是国家。企业的所有财产全部属于国家财产,企业并无独立属于企业的财产,因而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也就无从谈起。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国家所有制内部的财产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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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经理,下同)的法律地位问题,即厂长在法律上是代表国家呢?还是代表企业?或者是双重身份兼而有之?这个问题,过去很少有人提出过,也很少有人深入探讨过。因此,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看,都还是个暂时难以确定的问题。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个问题的解决又是无法回避的。笔者不揣冒昧,拟从法学理论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出发,谈谈个人的一些初步认识。笔者认为,厂长的法律地位,应取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只有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有了法律上的规定性,厂长的法律地位才易于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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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7月下旬,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在上海举行年会。与会代表围绕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这一主题,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向题(一)经营权的性质和类型1.近似所有权说。这种观点认为,经营权是根据企业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地位,为实现所有人对财产的最佳利用而设定的他物权,它包括对企业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实际上近似于所有权,即经营权具有一般所有权的特征。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还将经营权称为准所有权,其理由是:(1)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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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不仅要在经济上成为“自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而且要在法律上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为了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本文拟就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特征谈些粗浅的看法。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国家创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法人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一个有机的组织体,有自己特定的生存目的和活动范围,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法人创建机关的意志而产生或消灭。全民所有制企业既区别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合资经营企业股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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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深化国有企业体制的改革,应实行公司化。少数企业应改组为一人公司,实行国家所有权整体型地转化为法人所有权;竞争性行业的企业应改组为有限公司,国家财产以价值形式交给若干投资公司经营,以法人持股为基础,实行国家所有权分散型转化,以此来实现由两权分离的改革思路到权利转化的改革思路的转变。这是全民所有制的法律实现形式问题,并不改变其所有制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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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前,在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企业管理机构、领导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深入探讨企业厂长意志与企业法人意志的关系问题,对于确定厂长的法律地位,确定厂长的法人代表权范围,确定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从而正确地处理企业间发生的各种经济纠纷,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企业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其活动只能表现为自然人的活动。而自然人活动的后果之所以最终能归属于法人,原因就在于自然人的活动体现法人的意志。反过来说,如果自然人的活动没有体现法人意志,则其活动结果便不能由法人承担。企业厂长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无须任何人的委托,即可以企业名义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因而厂长的活动通常被视为企业法人自身的活动。然而,厂长以法人代表身份所为行为表现的意志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