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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系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统称。当前无论是刑法学界,还是司法实践部门,由于对受贿罪中的一些问题存在着种种不同认识,直接影响到对受贿罪的认定和处理。其中,对于“贿赂”是否包括其他“不正当利益”,就是有着较大分歧的问题之一。对于“贿赂”在认识上的分歧突出表现在对受贿罪概念的表述上,其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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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业贿赂日渐成为一种市场“潜规则”,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秩序,成为严峻的法律和社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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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相关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实质是欠缺合法性的利益。抓住这一实质,在对利益从合法的程度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可以将不正当利益界定为两类:非法利益和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的不确定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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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是受贿罪的一个重要的事实特征。但何谓贿赂?其内容范围是什么?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部门,认识都不尽一致。总括起来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贿赂是指财物;第二种观点,认为贿赂主要是指财物,但在某些场合,也可以是指财产性利益,如提供住房、无偿劳务、免费旅游、免除债务、设立债权和实物招待等;第三种观点,认为贿赂是指财物或不正当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即凡是能够满足人的精神需要和物质欲望的任何形式的利益都可以成为贿赂的内容。第一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并没本质区别,因为财产性利益与财物,在实质上并无区别,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财产性利益基本上都可换算成具体的财物。因此,争论的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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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可见,“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被刑法明确规定为构成行贿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刑法界对此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笔者认为,不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本文就此略谈己见。一、不正当利益的界定范围不全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各地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没有把“手段不正当的应得利益和不确定利益”归属于“不正当利益”的范畴。如果行为人是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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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刑法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行贿人行贿的目的必须是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谋求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1999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从“两高”的解释看,只要是违反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或政策行使职权而得到的利益都可认定为不正当利益,但不正当利益,是一个十分抽象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不易认定和把握。仅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还不能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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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所规定的贿赂犯罪均涉及到“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但对“不正当利益”存在不同认识。本文从“不正当利益”基本含义出发,对之进行论述,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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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对于“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类:第一类认为是非法利益;第二类认为是非法利益和其他不应当得到的利益;第三类认为是非法利益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不确定利益;第四类认为是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违背职务上要求的利益①。从此四类观点分析,非法利益是公认的行贿罪之“不正当利益”,分歧在于“不应当得到的利益”、“不确定的利益”、“违背职务要求的利益”,这是从不同角度所作的分类。笔者以为利益无论如何分类,都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手段才能取得,并且刑法是通过评价人的行为即取得利益的方式手段来对不同种类的利益加以评价。笔者从获取利益的方式手段上将利益分为如下三类,便于从刑法的角度讨论行贿罪之“不正当利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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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利益在当前实务操作中,事关行贿案件的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行贿人谋求利益的多样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逐渐发生了变化,如何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如何理解不正当利益认定标准,成为当前实务界的一大难题,本文正是从实务出发,讨论不正当利益之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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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存废问题,刑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大争议。从行贿罪的立法宗旨讲,这一要件的规定有悖于立法理念;从司法实践中看,该规定严重束缚了司法实践。因此,借鉴国际立法在贿赂罪方面的立法规定,建议立法机关对我国的行贿罪立法进行改革,废除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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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犯罪法律构成要件之一,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已成共识。但同时,对于"不正当利益"如何界定也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界的难点问题,针对上述难题,笔者结合实践试对此问题作些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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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因此,构成行贿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情千差万别,准确理解和把握行贿罪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实非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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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06年12月,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某村经济合作社流转12.37亩土地用于厂房建设,因一直未能办理土地流转手续且经营不善,欲转让。个体建筑包工头蔡某即介绍某保温材料厂于2007年12月转让了该块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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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统计,2012年行贿案件占贿赂案件总数的22.2%,2013年占23.4%,明显低于受贿案件数。这种现象与立法有关行贿罪不正当利益的规定较为模糊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笔者拟就此略陈管见以求教于方家。一、不正当利益的形态划分对利益进行合理的分类,是准确认定不正当利益的基础和前提。根据利益的合法与否,可以将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按照利益被获得的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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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修正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主观要件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从而使刑事法网更加规范,以利于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的认定,适当扩大行贿犯罪的打击范围,进而更有力地打击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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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行贿罪不正当利益的界定问题一直以来存在争议,不确定利益说虽然暂时解决了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困难,但未能从根源上剖析不正当利益在贿赂行为中的性质。行贿行为本身就具有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应作否定性评价,并应受刑罚惩罚,利益的正当与否可以作为量刑考量而不应作为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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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纵观司法实践中,受贿打击较多,而行贿受追究的少,仔细分析在行贿罪的规定中有一个必备要件,即“不正当利益”。如何把握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定罪的关键。笔者认为,不正当利益是否必须作为行贿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值得商榷。而且学术界对这一规定也有不同观点,建议予以删除,笔者认同这一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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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翀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2):102-105
刑法第390条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关键因素,然而如何定性“不正当利益”,并确定其判断标准,虽然司法解释有所涉及,但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困惑依然存在。本文在综合分析已有观点基础上,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性质及其判断标准进行了探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