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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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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要旨】基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之特殊性,订立保险合同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如实告知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为投保人设定的法定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保人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将关于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即对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费率有影响的事实加以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且有权不退还保险费。此时,保险公司的免责并不属于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某些免责范围内,而是投保人违反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而导致解除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2.
【裁判摘要】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售“自助式保险卡”未尽说明义务,又未对相关事项向投保人提出询问,自行代替投保人激活保险卡形成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保险单,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以电子保险单内容不准确,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3.
结构主义法学视角下,我国《保险法》第16条具有双重结构,对双重结构进行"法律后果"等多层次设问及解析,可以获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条款的立法以及法律适用层面的完善路径。第4款和第5款应当增加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前提;保险人在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之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丧失解除权;发现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发拒赔通知书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顺序。"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应当替换为"重要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实质是与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未告知的事项应当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4.
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相似文献   

5.
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法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依据本款,投保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然而,实务中,有时由于投保人处于强势地位,保险人会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履行作出妥协。例如,实务中,有保险人与投保人以特约条款约定.  相似文献   

6.
保险人解除失权规则的适用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延伸,保险人明知投保人不履行如卖告知义务而仍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得因此而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更是将这一规则纳入其中。本文对失权及保险入解除失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指出保险人解除失权规则的方法论基础实为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7.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以下拟从这项规定之中,选出一些可能产生争议的部分进行探讨。一、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构成要件一告知义务人告知义务人的主体原则上为投保人,因为他是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的相对人,所以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即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至于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同样义务,该条并无明文规定,所以在适用上将发生问题,这个问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情形下固…  相似文献   

8.
【裁判要旨】投保人、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告知,是订立合同的基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作出说明,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自愿投保。如果富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保险公司违反说明义务这一先合同义务,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投保人告知义务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与契约自由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保险合同融专业性、复杂性和技术性为一体 ,投保人善尽告知的范围应以保险人的书面询问为限。为使保险人能准确衡估危险 ,告知义务主体应扩大及于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者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者 ,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者 ,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 ,保险人原则上应负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一、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也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与保险标的有切身利益关系的被保险人,是否应当有如实告知义务呢?该法没有规定。《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要保人对于保险人之询问,应据实说明。”台湾学者解释认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如果不是同一人而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应负如实告知义务。①这是因为《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规定的“要保人”是兼指被保险人的。 国外理论界认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危险事项有比投保人更为透彻的了…  相似文献   

11.
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的重要原则之一,起到了调整双方关系的作用。根据这一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负有向保险人告知(Disclose)的义务。所谓告知,也称披露,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前,亦即保险人接受要保前,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保之重要事项或状况(materlJkctororcircumstance)告知保险人。我国《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一、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在理论上,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12.
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应为投保人,不包括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范围应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即使为重要事项,投保人亦不负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均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应根据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对保险人风险评估的不同影响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并引入“比例罚规则”.本文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履行时间及法律后果进行研究,对《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3.
任何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无不以当事人的诚实和守信用为基础,以“最大诚信”为其主要特征之一的保险合同尤应如此。现代保险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早年的海上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要保财产即船货多已远航在外,对其实际状况施行检查已属不能。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怎样确定保险费率,那就全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风险情况的如实告知而定了。所谓对“风险情况的如实告知”,亦即后来为各国保险立法确定的“最大诚信原则”,它是维持保险业得以正常进行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根据这  相似文献   

14.
孟义 《山东审判》2005,21(3):99-101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实告知制度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拟对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完善如实告知制度。一、如实告知义务的价值基础(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即通常所说的射幸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支付相应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于投保人而言,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利益,但也可能无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其所赔付的保险金可…  相似文献   

15.
邹芳 《中国律师》2005,(9):64-66
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其相互关系已非同一般的陌生人。虽然保险合同尚未成立,然而当事人通过合同的缔约过程,可能相互了解了对方的一些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一方可能已为保险合同的缔结作了大量的工作,为保护善意缔约人的利益,法律直接规定了缔约双方当事人应负有的前合同义务,如协力促成合同缔结的义务,保守对方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义务,以及如实告知与说明义务等。如实告知与说明义务作为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义务,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至关重要。不仅如此,如实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的履行与否还…  相似文献   

16.
略论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上述规定,确立了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所谓订约说明义务也称为“醒意义务”,即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订立之际,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涵义之义务。此项义务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性。订约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一切保险人均负此义务,且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等方式予以限制或免除。2先合同性。订约…  相似文献   

17.
《北方法学》2022,(3):53-67
《保险法》告知义务制度与《民法典》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之间私法冲突的排除路径在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是否负有信息提供义务以及在何种范围内相互影响。如实告知的事实范围是决定告知义务与欺诈可撤销之间关系的重要要素。在解释论的背景之下,以对“危险事实”的评价为主线,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路径应从两者的“排除论”转向以“信息提供义务”为中心的“交互作用论”,分析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评价投保人是否违反信息提供义务时,通过对德、日法律的比较研究发现,对危险事实产生信息提供义务的范围极为有限,投保人有义务告知的事实范围需要被“限缩解释”。如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是在主观性质恶劣的情况下实施的,则应承认保险人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裁判摘要】 根据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  相似文献   

19.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依据这一原则,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保险人必须把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人,投保人必须把保险标的主要危险情况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以便使保险人据以对危险程度进行判断,决定是否接受投保和确定保险费率。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防止把保险变为投机性活动的有效手段之一。首先,保险的目的在于把少数人事先无法预计的意外经济损失分摊给众多的人承担。保险人承保的危险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对于那些事先就能预计到  相似文献   

20.
不可抗辩条款,亦称不可争条款。不可抗辩是指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的误告或隐瞒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契约无效或拒绝赔偿。该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所约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一般为2年),保险合同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解除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具有先进的立法意义,我国现行保险立法对不可抗辩条款采取肯定的态度,在保险法中明确将不可抗辩条款列为对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却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两年的时效起算点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本文在此就上述规定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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