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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22)
正皖发改办[2019]59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确保价格认定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价格认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的通知》(皖价证[2006]128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修订涉案机动车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的通知》(皖价证[2013]71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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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1)
正皖医保发[2019] 51号省直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省医保局、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税务局和人行合肥支行六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 13号)要求,结合省直医疗、生育保险工作实际,经研究同意,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安徽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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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8)
正皖医保发[2020]11号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省属医疗机构:为规范我省医疗保障监管查处应追回基金的认定、缴拨、核算、监管等方面的流程管理,有效解决医疗保障监管"最后一公里"问题,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医疗保障监管查处基金追回流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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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1)
正皖医保发[2020]20号各市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异地就医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已经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11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安徽省异地就医管理经办规程(试行)2020年12月3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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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22)
正皖医保发[2019] 37号各市医保局,省管县医保局,局直属单位,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现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指导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11月6日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指导方案(试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 5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本医保按病种分组付费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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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1)
正皖医保秘[2020]124号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内各高校:为深入贯彻《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的通知》(医保发[2020] 24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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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12)
正皖发改价格规[2019]4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现将《安徽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安徽省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安徽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安徽省公办普通高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安徽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安徽省旅游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安徽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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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7)
正皖科智[2019]20号各市科技局、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自然科研实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自然科研实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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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0)
<正>甬人社发[2014)118号各县(市)、区人社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70号)文件,调整和新增了部分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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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7)
<正>鲁价格二发[2014]9号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予以公布,请遵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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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6)
<正>鲁价格二发[2015]3号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时修订了部分可另收费的一次性耗材目录,现予以公布,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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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7)
正皖科智[2019]21号各市科技局、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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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47):36-40
京医保发[2019]28号各区医保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委,各定点医药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关于调整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医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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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8)
正皖政办[2019]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9年4月19日安徽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对接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73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做好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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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8)
正皖政办[2019]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4月24日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制定我省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方案。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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