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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本文以公法债权中的税收优先权为基点,首先厘清了公法债权的内部受偿顺位,然后讨论了税收优先权与私法债权优先权的竞合和受偿以及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和受偿,试图从逻辑上理顺公法债权和私法债权的受偿顺位。  相似文献   

2.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最终实现有赖于环境公益诉讼胜诉判决的有效执行。现行破产法将普通破产债权一律置于末位平等受偿的规则在结果上有违实质平等,且阻碍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实现。在普通破产债权内部,应根据债权的性质和发生原因,确立起法定债权优先于意定债权受偿的顺位规则,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属于法定债权,具有优先于意定之债受偿的地位。在法定债权内部,作为对环境自身利益损害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具有优先于其它法定之债受偿的地位。《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31条误将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当作公法责任所确立的私法优先原则有待商榷。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本质上属于私法责任,与同为私法责任的私益损害赔偿冲突时,应该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3.
执行竟合涉及一国的保全执行制度与终局执行制度对于债务人是同时有效还是相互排斥的问题,涉及一国的强制执行法与民法、破产法在法律体系上如何保持和谐一致的问题.如果立法对执行竞合问题不予理解,必然形成事实上的竞合而使执行难问题加重.作者主张遵循时间优先原则,同时赋予实体权利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通过异议之诉来对抗和撤销先行的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4.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是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它以成立于抵押之前的债权为存在基础,债的行为中的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抵押人,一般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抵押权人就拍卖抵押的房地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就是抵押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相对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优先效力,但对其正当性基础却未尽阐明。借由整体类推的法律漏洞填补,归纳预告登记中不动产买受人、商品房消费者的法律地位等规则所内含的一般性法律规范,演绎至遗赠扶养协议优先效力的类似情势中,可厘定该优先效力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立法者对特定债权人予以特殊保护,赋予特定债权一定的物权效力,以保障该债权依约实现;具体保障路径在于扶养人对遗赠财产的处分保护,即扶养人可以阻却遗赠财产在未经扶养人同意情况下的处分效力。鉴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段法权构造,当遗赠扶养协议所约定的遗赠财产特定化时,扶养人自协议生效时起即可主张处分保护;遗赠财产未特定化时,扶养人仅能在继承开始后对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主张处分保护。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的拍卖是日本民事执行中利用最多的程序,20世纪90年代后期起,针对现实中愈演愈烈的妨害不动产执行行为,与规制缓和、行政改革以及司法制度改革的潮流相呼应,日本针对不动产执行制度进行了综合改革:以强化保全处分措施为中心,多次修改《民事执行法》,完善了针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对策;同时在提高执行的效率和担保物权的实效性方面作出诸多改善。这些改革既为债权回收和银行不良债权的处理提供支持,也从根本上强化了民事执行的功能。  相似文献   

7.
我国物权法关于企业财产集合抵押应明确规定无形财产和权利可以一并抵押;应建立体现抵押权不可分性的相关规范;虽然基本确认了抵押物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的价值比不应限制为大于和等于,还可以是小于,但相关条文需要明确细化;关于抵押权实现的顺位,次序权既要保障前顺位抵押权人的债权数额上受偿的优先,又要保障其债权受偿期限的优先,并采纳次序固定主义为我国抵押权次序变化原则.  相似文献   

8.
在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上,“交付主义”被学界认为具有超出“所有权主义”的诸多优点,是未来合同法的发展趋势.但根据对我国有关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规范分析,“交付主义”难以涵盖我国立法的总体规则体系,学界对“交付主义”存在盲从和崇拜,具有多处谬误.应当对现行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进行简练和精准的新界定,即除非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在标的物为不动产时,依“交付主义”;标的物为动产时,依“所有权主义”;当事人存在过错时,依“过错主义”.  相似文献   

9.
执行力的正当性基础有别于既判力,正当程序保障下的自我归责原则作为既判力的正当性基础,仅能成为赋予生效法律文书以执行力的不充分且不必要条件。已经正当程序保障的确定债权,因不存在再事争议的常规救济途径,具备赋予执行力的正当性基础。虽未经正当程序保障但当事人对债权不存在实质性争议的推定债权,因债权成立且合法具有高度盖然性,在保留必要后置性程序保障的基础上,具备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正当性基础。鉴于我国缺乏执行文与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执行力的赋予、消减及其与禁诉效力之间的关系均不能简单套用德日相关规定,而有必要予以深入检讨。  相似文献   

10.
当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质权时,就需要明确质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确定各质权的顺位。在分析了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以及转质时质权的并存和顺位确定情况后,可以得出:确定质权顺位应当以公示公信为基本原则,遵守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规则和直接占有优先规则。  相似文献   

11.
努力让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工作要求,也是全面规范和改进侦查行为的重要目标。然而,诸如"张氏叔侄案"中不合法甚至不合理的侦查行为不仅不能使民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且还会加速社会信用体系的崩溃和社会道德的沦丧。我们应坚持不违法秩之形成、不违正义之实现、不违人权之基准和不伤害等原则,重新审视一些侦查行为,从而构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伦理评价体系,以增强民众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12.
民事执行工作的好坏往往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公正与稳定和谐,对实现社会管理目标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及其运作所体现出的传统民事执行理念是公法秩序的维护优先于私法秩序;说服教育的办法优胜于强制措施;实体结果的公正优越于执行程序公正;民事执行的开展专属于法院司法职权.在反思传统执行理念的基础上,应树立和大力倡导新的执行理念,包括优先保障私权理念、强制在先理念、程序正义理念以及联动执行理念.  相似文献   

13.
正义是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也是价值衡量的标准.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被视为是人类的正义观念.正义以法律的形式表现.法律正义以司法正义为终点,所以,社会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司法正义的保障,司法正义为社会提供向善的价值导向,守住社会道德的底线,司法正义能够坚定公众的法律信仰,有助于社会理性的回归  相似文献   

14.
不论动产、不动产均存在无权处分,因此,为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不动产也应如动产一样,以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调整。在一个不动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立法上应予肯认而非拒绝,其解决权利冲突的办法是确立抵押权的实现位次。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的是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之标的仅限于工程本身不够,还应及于工程所用之土地使用权,法定抵押权之成立应以登记为条件。  相似文献   

1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是为了不使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人由于证据不足而逃脱法律制裁所采取的一项立法救济司法的权宜之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其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同时,在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有诸多操作难点,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我们应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  相似文献   

16.
我国学界对于诉讼证明理念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诉讼证明理念可以从证明目的、证明价值、证明模式和证明效率这四个维度来加以把握.近年来有关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争论,引发了学界对传统诉讼证明理念的深刻反思.现代诉讼证明理念的内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真实发现与价值选择相结合,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并重,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统一,以及真实优先、兼顾效率.  相似文献   

17.
一起案件,对不同的当事人送达不同的判决书,不仅仅是法律上的玩笑,它透视着传统法观念的影响.判决要合法是法治的根本要求,同时判决又要合理,以符合民众的法意识,情理法忽视程序法的价值,司法泛行政化,导致法设而不用,司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判决与执行之间必须有合理衔接才能达到司法的实效.执行要有可能性,又要有妥当性.传统社会的社会组织以及行政权的泛化对于执行有效性而言是值得思考、借鉴的.行政对司法不应干预,但应加以配合.因加强社会组织的作用,使司法不至于在传统现念与现代法律之间无法应对.  相似文献   

18.
“同案不同判”的出现反映出了当前司法改革工作当中司法实务人员法律思维模式僵化、裁判文书欠缺说理性等问题,其深层次原因是我国法律推理规则和法官价值判断依据的应用混乱、基础性构建不完善所致.为推动司法改革、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正视法律说理不完善、逻辑规则应用混乱,通过制度约束达成价值判断依据与道德衡量的再平衡.  相似文献   

19.
裁判依归:公正性与可接受性之博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裁判的目的在于"定分止争",而要达到"定分止争"之效,则需依赖于裁判公正性与可接受性二因素的共同作用。裁判公正性乃立足于法律规范之内的标准,是为法律标准,裁判可接受性则为法律规范之外的标准,是为社会标准。裁判公正性与可接受性时而同向相携,时而背道而驰。在规范底线之内协调公正性与可接受性,实为有益之举。  相似文献   

20.
法官如何对待民间规范?——“顶盆过继案”的法理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法文化的视角看,民间规范具有一定的法律属性。而从法律方法论的视角看,它仅仅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准法律属性或前法律属性。是否拥有法律属性,尚需法官按照法治的原则和法律方法论的标准来决定。法官必须遵循制定法用尽原则和规则稳定性、体系融贯性、社会一致性等方法论标准,以此来确定是否需要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将某一民间规范纳入到国家法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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