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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一年只召开一次会议,难以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设立常委会,可以在人大闭会期间,开展经常性工作,真正使地方人大工作开展起来。可以说,这是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的最大意义。在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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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的制度,是经过长期酝酿、艰难探索才确立下来的。而这一制度一经确立,就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20年的实践表明,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现阶段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大措施,对推进地方人大的工作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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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这30年是我国改革发展进程中很不寻常的30年。回顾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年的光辉历程,总结人大工作的基本经验,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新禄丰人大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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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制约地方人大监督权的三大难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监督职能是人大的基本职能,行使监督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由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初期讳言监督,发展到现在多数地方已能理直气壮讲监督并进行监督;不少地方人大通过实践,已建立有关的监督制度,部分有立法权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已初步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近几年来,各地人大还总结出一批监督工作的好经验。但是,随着我国人民的民主、法治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意识的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当前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已不够满意;从事人大工作的地方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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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恢复和设立已经三十年,工作不断规范,制度逐步完善,职能作用得到了较好发挥。像一个人的成长,三十而立,地方人大应该能依靠自己的本领承担起应承受的责任,在社会上和人们的心目中有自己的良好形象。那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树立什么样的形象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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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我市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30年的实践证明,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加强地方政权建设,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举措。30年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组织开展代表活动、积极加强自身建设,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出了重大贡献。实践证明,在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对于保障人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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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完全发挥到位,其能量是非常巨大的,从一定程序上讲,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履行的程度与人大工作制度的完善密不可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建立健全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预算审查监督、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等一系列具体工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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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机构的设立及演变过程从1979年下半年到1981年底,全国大部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相继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为了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及实际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设立内设机构,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服务,为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服务。地方人大机构的设置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为创立探索阶段。随着地方各级人大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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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是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更是完善我国政权体系的一项创举。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的3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生翻天覆地变化、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3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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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和加强人大制度建设,是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省人大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实效的一条宝贵经验,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机关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我们要深入总结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年来依法履职和加强自身建设的经验,不断探索地方人大工作的发展规律,以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代表法等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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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1日,在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这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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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已经20周年,地方立法已走过20年的历程。地方性法规建设从无到有,逐渐完善,并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这些令人瞩目的成绩,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历史上写下了重要的一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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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人大实践中,某一具体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是由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界定的。但有人认为,对重大事项,法律只规定人大或其常委会有讨论决定权,并没有规定有界定权,因而由人大常委会界定哪些具体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到底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能否进行界定呢?或者说,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有界定权吗?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对哪些属于重大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完全是既合理也合法的,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即理应依法享有界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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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任免“一府两院”的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大工作实际,笔者就此项工作提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