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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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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最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美国的产品责任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过失责任 ,从过失责任到担保责任 ,从担保责任到严格责任的渐进发展过程。我国应借鉴美国立法 ,扩大“产品”的范围 ,确立严格责任原则 ,扩大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 ,合理规定产品责任赔偿标准和数额 ,以市场份额补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扩大保护对象的范围。  相似文献   

2.
迄今为止,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演变的历史轨迹依次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合同相对性时代无责任原则;第二阶段是过错责任时代;第三阶段是严格责任时代;当前,基于效率与公平的平衡考量,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进入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的二元归责时代。  相似文献   

3.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由合同责任向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演进。我国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观点不一,现行产品质量法确立的产品质量归责原则是一种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为辅的综合归责结构。  相似文献   

4.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研究产品责任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大多数国家,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从合同责任、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发展历程。随着全球经济生活的发展以及各类严格责任学说的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应当不断加以补充和修正。  相似文献   

5.
《合同法》第 107条和第 120条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为我国合同违约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制”也称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能成为抗辩事由。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有其理论依据的,严格责任比过错责任作为合同违约的一般归责原则更为科学和合理。其理由有二条。①严格责任是国际上合同立法发展的共同趋势。英美法系历来采用该原则为违约行为的归责原则,大陆法系近年来有些国家也逐步由过错责任向严格责任过渡。由两…  相似文献   

6.
从世界范围看,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一个由合同责任向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发展历程。本文认为我国现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不是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根据生产者和销售者所处地位的不同实行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为辅,责任主体面对消费者的替代责任的综合归责原则,但是要防止严格责任绝对化。  相似文献   

7.
产品责任的性质,是指产品责任在民法中属于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或者两种责任并存。产品责任的性质,“关系什么样的抗辩得以适用、什么样的损害能够补偿、什么样的诉讼时效能够采用”①等不同的法律后果,所以世界各国对此争论不休,现大多数人认为,产品责任实质上属于侵权行为法的范畴。 美国是产品责任法最完备的国家,现已将产品责任的诉讼统归于侵权行为诉讼,美国最初也是依据合同,对非合同关系造成的损害,采取不认帐的态度,即没有合同,就没有责任的“非责任”原则,后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再运用非责任原则已无法适应复杂的社会现实。因此在本世纪二十年代对产品责任的诉讼采用了侵权法理论。1916年美国麦克费尔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首先冲破了合同关系的束缚,采用了侵权责任。在该案中,别克公司生产的汽车轮胎爆炸,使买主受伤,汽车是通过销售商出售给买主的,汽车公司和买主之间没有任何买卖合同关系,纽约上诉法院法官卡多佐在判决中确认,“如果物品的性质合理地确定,制造疏忽将使人的生命和四肢有危险,那么它就是一个危险的物品……,如果在危险的因素之外,而且明知该物将由买方以外的他人使用,使用时也不会进行新的试验,那么,不论有无合同,该危险物品的制造者就负有谨慎制作的义务……”。②该判  相似文献   

8.
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在其归责原则上 ,是沿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 ,还是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抑或过错和严格兼而有之的混合责任原则 ,成为学界争论的一大焦点。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层面对此作全面剖析 ,并得出结论 :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只能为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9.
在违反合同造成损失场合,令违约者承担赔偿责任是必要的。但是,笔者认为:如果令违约者承担其无法预见、无限度的赔偿责任则是无必要的。这个命题涉及到对“完全赔偿”原则的评价。一、《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这一规定通常被援引为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完全赔偿原则的法律依  相似文献   

10.
论荷兰与德国关于合同责任原则的变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荷兰旧民法典与现行德国民法典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种立法经过实践的检验存在着很多的不合理性。鉴于此,荷兰新民法典与德国债务法修正草案对归责原则重新作出了规定,即将过错责任原则仅限定在损害赔偿责任领域( 荷兰还包括违约金责任) ,而在其它的合同责任领域,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荷兰与德国的这种新规定,与采纳严格责任原则的国际立法趋势正在逐步接轨  相似文献   

11.
技术合同属于广义的民事合同范畴,因而技术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必然要遵循民法当事人所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但是,技术合同主体、客体及内容上的特殊性又决定了技术合同违约责任自身的特点,即技术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一种有限责任,约定责任;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实行过错推定的责任。一、技术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一种约定责任“技术合同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技术合同的约定责任区别于经济合同的法定责任。“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合同法上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合同责任归责原则的一个重大变化,也是合同法的一个重大举措。本文剖析了严格责任原则的含义及其价值、功能,认为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上有其适用的合理性,但在具体适用中应有例外。  相似文献   

13.
葛现琴 《行政与法》2004,8(8):99-101
合同责任性质和内涵界定是合同责任归责的基础,合同归责服务于其功能的实现。过错在我国合同责任的支柱性意义,免责事由的严格性规制,使得我国合同法仍有坚持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4.
李颖 《研究生法学》2002,(1):104-111
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负责”,是指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的过错承担责任。债务履行辅助人是大陆法系确定他人过错与合同责任的重要概念.是合同法、债法归责原则的重要内容。我国合同法确立了我国“严格责任”的违约归责原则,①其第107条规定,  相似文献   

15.
一、问题的提出颁布于1993年而修改于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严格产品责任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1〕该规定在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得到沿袭,〔2〕此举至今仍然被认为标志着中国的产品责任法迎头赶上了最新的立法潮流,达到与美国和欧共体国家同样的水准,〔3〕而且,我国学术界的主流声音一致将严格责任原则视为生产者责任之当仁不让的归责原则。〔4〕然而,产品责任立法的最新潮流果真以严格产品责任原则的采纳为标志吗?严格责任原则是生产者责任之归责原则的唯一理性  相似文献   

16.
黄勇 《行政与法》2003,(3):82-84
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的一个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在BOT合同履行中的确立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因而具有可行性;确定BOT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可照搬大陆法系“情势变更”的理论,而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合同落空”的有关理论;同时,应当将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局限在变更合同的层次上,尤其要严格限制地方政府一方利用情势变更原则去变更和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17.
减轻损害(mitigationoflossess)是英美合同责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付出合理的努力减轻因违约而引起的损失的义务。”①美国学者认为,这意味着受损害的一方对他可以避免的损失将不会得到补偿。法院往往讲“减轻损害的义务”,即不扩大损害,如果可能的话就加以减少的义务户例如,甲乙双方订立合同,由乙方向甲方提供5万个小零件作为甲方产品的配件。当合同标的履行到T时,由于市场价格下跌,产品滞销.甲方决定停产,并通知乙方停止供应其所生’“~5-“””“’””“”””’一”””…  相似文献   

18.
产品责任与产品缺陷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产品责任是因产品存在内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它不是合同责任也不等同于产品质量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在对产品责任归责时应实行严格责任,产品责任之诉中的产品缺陷概念包括产品具有不合理危险和不符合生产标准。建议加强产品责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研究  相似文献   

19.
一、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从世界民法史的角度看,大体经历了一个由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演进过程.起初,产品致损的侵权责任是以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主观上的过错为要件的.因此,如果原告人不能证明损害是由于被告在制造或销售产品中的故意或过失所致,他就不能得到赔偿.事实上,在许多产品责任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根本无法得知被告人制造、销售产品的活动情况.尤其是那些技术性较强的产品,受害人要确知其缺陷和损害发生原因往往是十分困难的.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获得法律保护的机会.尽管过错责任对保护生产者、销售者的积极性,促进新产品开发和商品流转有一定益处,但在二十世纪“保护消费者”和“消费者主权”思想的影响下,工业化国家采取  相似文献   

20.
由于医药产品在医疗活动得到了广泛应用,医药产品侵权问题也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世界各国对医疗机构在有缺陷的医药产品侵权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不承担产品责任,而由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承担产品责任。这一做法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二是,医疗机构通过提供医药产品获得经济,其行为性质与销售无异,因而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种做法以欧盟为代表。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第二种做法。本文采用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原理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连带责任产生外部法律效果和内部法律效果。就外部法律效果而言,对医疗机构和生产者同时适用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患者既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就内部法律效果而言,对医疗机构和生产者分别适用过错原则和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在经患者请求赔偿其损害后,如果对医药产品的缺陷没有过错,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倾斜保护患者利益的同时,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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